一、商品房租赁注意事项:
1、签署合同时候检验对方的身份证件,并且互相留身份证的复印件。
2、签合同时,写明室内物品清单,再细小的东西都要写,并且写明如果损坏,该怎么赔偿。
3、写明交付房租的方式,月付、季度付或是半年付。然后加上如果过期还没交款的赔偿。
3、押金,一般来说,我们签署的合同时,都是留客户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如押一付三,如果屋子里面新装修的,新家电,也可以适当的多留一些。
4、合同写好了之后,互相都按个手印。保险一点。合同一式2分,双方各保管一份。
二、签订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租赁房屋注意事项有:
1、注意核对房主身份。
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
2、注意房屋周围环境的选择。
选房时应尽可能远离嘈杂地方,以免影响休息。如果是高层的塔楼,尽量选低不选高,以防加班夜归时无法使用电梯。还要看房子周边的服务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包括附近交通是否便利,有无超市、银行、医院等场所。
3、承租人应与房主协商好房屋押金的问题。
租房者在交纳房屋押金时要与业主协商好是押一付三、押二付三还是押二付四。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4、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5、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
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6、不能“签”口头协议。
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即使你不了解
房屋租赁合同
7、明确责任,清点好承租房屋内的各种内部设施、物件。
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注意东西有没有损坏的情况。检查水路、电路是不是已经老化,或者其设计是不是能够满足大功率电器的使用,水管是否通畅等等,都是入住之前需要询问或者自己亲自检查的内容。如果忽略了,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8、一定要确认房屋安全。
安全是最重要的,不能只图便宜,一定要认真检查房子是否是待拆迁的房子甚至是危房。时下很多房东将房子改造成小间出租,租房时一定要确认这种房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漏水、电路布置等。
9、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
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其实很重要。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
10、违约责任要明确。
比如,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以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若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等等细节问题,都要留意到。
11、检查有无异味
如果有些房子靠近化工厂或者其他散发异味物体的地方,这也会极大地影响到日后的居住。所以在看房过程中,要将自己的鼻子派上用场,推开窗户,注意闻闻户外的空气是不是有异味。
注意一:清点房屋中家具
租客在看房时可以仔细注意一下房屋内的设备,例如一些家电。租客在看房时还应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中介公司清点所需的租赁房屋中的家具后填写家具清单,并于交房时一一进行清点。
注意二:了解房东个人情况
承租他人房屋时,租客可以从中介或直接从房东方面了解一些房东的个人情况。若了解到该房地产由于某些质量问题房东才搬离该房屋,租客则不宜承租该房屋。若该房东购买该房地产属于投资性质,那么租客可能面对租赁期间,房东将该房地产出售他人。若房东有经济纠纷,常有债主上门催债,对于租客而言更不是好的选择。
注意三:仔细签订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当审查房东的主体资格。若为产权人的,租客应当查看房东出具的房地产权证及身份证件。若为转租的,则租客应当查看转租人(俗称“二房东”)出示的上手租赁合同以及要求提供房地产权证,上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转租人在租赁期间有转租权。
租赁合同中应当对以下几点问题加以明确:房屋地址、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金等的费用承担、房屋内设备损坏、房东的维修义务、违约条款等。
其它需注意的事项:
●租赁保证金。
●费用的承担需要明确。
●房屋的性质需要明确。
深圳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租赁房屋的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领域,而因为选择房屋时的不注意,导致所选房屋与自己的需求不合适,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就更是多不胜数。因此,承租人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尽量避免日后发生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需要注意的五个重要事项:
第一,要选择正规中介。消费者可在经纪机构的经营场所(即门店),认真查看张贴在墙上十项公示内容,及其经纪人员是否佩戴标有注册号的胸牌。还可以记录下门店的名称,上网搜索相关的评价等方法,尽量选择一间声誉较好的中介。
第二,提前了解流程提前预防交易纠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要先明确税费的比例、贷款条件等相关问题,避免因税费和贷款问题引发交易纠纷。对不了解相关税费缴纳规定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支付人,明确经纪机构对未尽事宜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一些不负责的中介偷工减料。
第三,注意防范名目繁多的重复收费。不要将交易资金划转时不要将买卖或租赁代理的交易资金直接交给任何经纪机构和人员。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代理业务,因交易中存在时间差,有的客户便将交易资金存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或直接交给经纪人员保管,为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挪用资金提供了条件。有的经纪机构出现挪用资金无法收回的问题,有的甚至直接卷款潜逃。
第四,谨记切莫占小便宜吃大亏。一些不规范的经纪机构以合理避税名义,劝说交易当事人采取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费,殊不知,一旦出了纠纷,经纪机构会立即推卸责任,纳税人还会按偷漏税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其五,警惕不法中介偷梁换柱。在直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约时,请注意核对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和公示的示范文本完全一致。还应注意查看是否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经纪合同有无注册的经纪人员签字,签字的经纪人员是否为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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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确定出租人具备处分房屋的权利,即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承租人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已不见踪影,因此,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3、明确房屋的使用用途。
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改为商用,导致出租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而在合同中对此又没有约定,出租人往往难以追回损失。
4、租赁期间的水电气以及物业、供暖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水电气以及物业、供暖等费用往往是笔不小的数目,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容易引起纠纷。
5、租赁房屋现有状况的说明。
如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房屋内已有家具的状况和价值等,最好对房屋内有关设备的价格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发生损坏时无法确定赔偿数额。
6、租赁房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房屋在正常使用下不会发生大问题,但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都是比较大的问题,因此,为避免万一,双方对此也应予以明确约定。
7、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8、是否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增加改动。
9、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
根据法律规定,转租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
房屋租赁要注意的九大事项 1.房屋的最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2.对于房屋的装修责任以及装修设备、装修价值的归属一般都应当约定清楚,否则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可能就会产生争议。
3.房屋交付时最好详细约定好所交付房屋的现状或列出详细清单和对结构进行描述后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4.重大装修、改造前各方当事人最好进行书面确认后再行施工。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或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6.房屋租赁最好签订好书面合同,以防无据可查。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租赁期限内维修责任及其维修范围应当明确,避免争议和扯皮。8.租赁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租赁权。
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出卖该房屋时承租方有权继续在原租期内承租房屋,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利,且出租方应当及时将该意向通知承租方。9.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近日北京市租赁房屋的人日渐多起来。
为了杜绝少数非法经纪组织和违法经纪组织扰乱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业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要轻信低价虚假广告。目前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上,阜成门、中关村、建国门等地区一居室普通住宅租价普遍在1400―1500元以上,城近郊区其他地区一居室租价也都不低于1000元,在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广告中却标价500―6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企图以此吸引客户,牟取不正当利益。
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已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定期发布制度,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各网站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按现行规定,无论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还是其下设的每个分支机构,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及资质核准手续,并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并张贴其全部执业经纪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三、签好房地产经纪合同。
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的格式合同有异议的,可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签字或签订补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
四、承租、购买房屋时,要事先查验产权人(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确认房屋具备出租、出售条件后,方可签订合同。
五、做合法交易、办正规手续。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时,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将房屋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士或外资机构的,应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
从事房屋转让活动时,应如实填报真实成交价格、依法纳税,不给违法经纪机构制造黑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的机会。 租赁房屋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出租房屋需要办理的法律手续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1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 )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二)以下 10 种房屋租不得: 1 、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留有安全隐患。
2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租赁房屋的法律基础。
房屋产权证是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3 、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也不能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关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证件及其它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4 、未经原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承租房屋再转租出去。 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还可能会被罚款。
5 、违法建筑不能租。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6 、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权。
7 、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经设抵押之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
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8 、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租。 9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
10 、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三)、转租问题 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可以订立转租合同将房屋转租,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以下是由合同范本网为各位整理总结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公司。
若以公司身份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赁合同必须体现该租赁行为是公司行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向个人追究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承租人应当依据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与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来确定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否确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若承租人与实际上并无出租权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该合同须经有权出租人的认可,在此之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 若未经认可,承租人则可能面临缺乏有效合同的不利处境。
二、确定房屋类型房屋类型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承租人应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类型的房屋承租。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承租房屋需用于办公,则必须选择非居住用房。因为如果涉及办理营业执照,只有房屋类型为非居住用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营业执照。
具体房屋类型需根据产权证上的记载确定。另外,确定房屋类型并选择相适应类型房屋租赁后,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视作违约行为。
例如,居住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居住,除双方同意外还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通常大多数人认为,就租金数额达成一致后就万事大吉了。
其实租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时,事先约定有支付时间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出租人就有权自该支付时间起向承租人加收滞纳金。(对于滞纳金数额若有约定,则依据双方约定; 若双方未有约定,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条规定,以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收)另外,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达一定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该期限,若无约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23条规定为累计超过6个月。至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承租人应依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四、租赁保证金为确保承租人能够合理、善意地使用房屋,并按时支付租赁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于租金之外另行约定租赁保证金,即俗称的押金。 押金通常为一到三个月的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抵冲依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承租人。在出现承租人提前退租、拖欠相关费用等情形时,允许出租人先行以租赁保证金抵冲相关费用,这对于出租人较为公平。
五、租赁登记的重要性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至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合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固然有效,但如果此前于该房屋上已实际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房东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且若该租赁关系经过备案登记,则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
六、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应注意的问题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房屋,此种出租行为即为转租。 但转租在租赁范围、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有之前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租赁条件不得大于作为本次出租人即上手承租人于上手租赁合同中取得的租赁条件,主要指租赁范围、时间等,超出部分无效。
另外在转租房屋时,需要取得所有上手同意本次转租关系的证明,该同意证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上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人有转租权或者所有上手直接对本次转租提供同意证明。 若未取得所有上手对此次转租的上述任何一种同意证明,未同意转租的上手随时有权解除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则此后所有转租关系均将被相应解除。
最后,对于租赁期限内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房屋的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承租人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待租期届满时增添的设施、设备的归属、补偿问题等,双方也应有明确约定,以防在出现争议后相互扯皮的现象。
我们在租房子的时候,有很多的房东都会要求先交一些定金,有的人因为没有租房的经验,所以在租之前就会先打听一下租房交定金应当注意什么?知道这些之后就不用担心因为没有经验被别人骗了。
第一、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第二、定金不可退,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第三、租房交定金的时候,双方应该约定,租房合同到期,如果房屋设施无损坏,双方就应当注明租期届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押金应该全额退还。
避免房东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借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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