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
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二、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如果权属方面还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投资方就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打算,以免“为他人做嫁衣裳”。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必要时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专利权人。但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查明其是否该技术的权利归属则必须费一番功夫了。
当然,比起投资失误可能导致的数百万、上千万损失来说,在签约前多花一点时间和费用去核实被交易技术的权利归属,无疑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的话,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 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二是权利转移。
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
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少。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
即使是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传授有关的技术诀窍。
有的还要由技术方作出样品或进行试机。 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
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
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技术方承担一些与技术转移无关的工作(如生产管理或产品销售等),即使技术方未履行义务,也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影响技术出资到位与否的认定。 四、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
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规定:出资期满,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征明文件,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绝大多数技术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收益都会与当初预计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造成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1.市场发生变化;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3.新技术替代; 4.法律上存在瑕疵。
综上所述,以技术出资入股由于是“把不是钱的东西当成钱”,因而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保障技术投资成功的关键,是要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
技术交易的各方不宜过分依赖现有的各种标准合同。标准合同只能规定交易中带有共性的事项。
而技术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恰恰是那些没有共性的事项,比如技术交易标的、技术资料清单、权利转移形式、技术指导的标准等等,都是无法标准化的。从实践情况来看,纠纷往往就发生在这些无法标准化的条款上。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
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员工入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别。
狭义的员工入股系指公司为使员工取得所属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种便利制度;广义的员工入股,则为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奖励、斡旋、援助等方法,做为推进公司的方针或政策的总称。陆光先生认为入股意即:“雇主协助被雇人取得本事业单位发行的部分股权,缩短雇主与被雇人间对立的距离。”
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员工以自己的资财,依计划可选择购置服务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现金增资股),或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服务公司上市股票,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则认为入股系指“劳工以其所获得的红利或平时储蓄存款,购入企业单位的股票,使劳工与企业单位发生休戚与共的关系”。
丁氏此说中,劳工以储蓄购入企业的股票,固属纯粹的员工入股;但劳工以所得的红利购入企业的股票,已有分红入股的意义。综合上述定义,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
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权证交易在内地股市重新启动,对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是全新和陌生的。由于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金融证券产品,而各个公司股改方案中所包含的权证条款又各不相同,所以投资者在选择权证投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定要仔细分析各对价方案中权证所包涵的深层次含义。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股改方案中包含权证这个衍生产品,由于各上市公司的千差万别,所以股改方案也不尽相同,这其中引申的权证含义也有差别,这就意味着行使权证所导致结果的性质各不一致。投资者应准确把握各对价方案中的含义,对投资者控制风险和增加收益会有帮助。
(2)应避免把全部资金都投资于权证,权证属于较高风险品种,不能把权证仓位等同于股票仓位来看待,尤其应避免把全部资金都投资于权证。否则,运气好时获利固然可观,但若方向判断错误,损失也会相对较大。
(3)注意权证的时效性风险。权证的投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时间价值会随着权证到期日逐渐接近而递减,长期持有的结果很可能是最终损失全部权利金。所以权证具有时效性,具有存续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到两年不等,权证在到期时如不具有行使价值,投资人将损失其全部权利金。
(4)投资权证应严格遵循止损原则,一旦跌破止损位应及时退出,不应等待解套,或试图通过低位补仓摊低成本。严守止损原则的原因在于:首先,当权证处于深度价外时,其价格敏感度会大大降低,除非标的证券大幅反弹,否则几无解套可能;其次,权证价值会随着时间流逝而减少,因此被动持仓等待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5)投资权证时不能贪图一时的便宜。不要仅因为一个权证的价格极低而去买入。对于一些价格仅为几分钱的权证,通常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为权证过了期限之后,权证的价值将为零,投资者会损失全部本金。
(6)不能时常关注大盘变化则不要投资权证。权证较适合作为短线投资品种,持仓时间一般不应过长。由于它和股票投资有本质的不同,它不适合于买到手之后的“捂”,由于权证价格容易出现急剧波动,因此买入权证后需要密切关注标的证券以及权证本身的价格动向,如果投资者不能经常盯盘,则应尽量避免投资权证。
此文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一、应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
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XX技术”等,这恰恰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二、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处分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技术,其权利归职工的单位拥有。有些技术投资项目,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如果权属方面还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投资方就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打算,以免“为他人做嫁衣裳”。
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必要时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专利权人。但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查明其是否该技术的权利归属则必须费一番功夫了。
当然,比起投资失误可能导致的数百万、上千万损失来说,在签约前多花一点时间和费用去核实被交易技术的权利归属,无疑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详细约定技术方的出资义务 作为投资方,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就是把资金交给公司或汇入公司帐号就行了。
对于技术出资的情形,出资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做出统一规定。一般说来,技术方大致有三类义务: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的话,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 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二是权利转移。
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
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根据技术的具体情况,如果通过阅读技术资料就可以了解技术的内容和实施技巧,从而生产出合格产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约定由技术方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技术方对所提供的技术并不承担技术指导的义务。
若是这种情况,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项。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
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即使是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
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传授有关的技术诀窍。有的还要由技术方作出样品或进行试机。
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技术方承担一些与技术转移无关的工作(如生产管理或产品销售等),即使技术方未履行义务,也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影响技术出资到位与否的认定。
四、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
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规定:出资期满,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征明文件,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目前,交易双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术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虑入股后一旦技术价值变动如何进行利益调整。
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它的价值变化很大,资产评估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参考值。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样的技术能够带来的利润是非常不同的。
绝大多数技术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收益都会与当初预计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造成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1.市场发生变化;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3.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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