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特别提醒市民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照新《条例》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的引进人才入户或投资纳税入户、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入户等市外迁入业务,仍需核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市民可登陆/或拨打深圳市户政热线84465000,查询、了解相关业务信息。
备齐材料后,请通过拨打电话114、登陆“深圳市公安局户政业务预约平台”网站、下载安装手机APP“警民通”等有效途径进行业务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约定时间到户政窗口提交办理申请。
(三)《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齐全、本市出生不满6周岁和市外出生不满1周岁的婴儿出生登记,可在全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通过“全城通”渠道申报。其他申请均须在本市父(母)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报。
(四)出生登记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原始依据,如尚未办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办理(换发)后方可申报户口登记。 (五)出生登记的孩子应属于尚未取得户籍身份人员,如已办理登记户口的,应通过子女投靠父母的渠道办理户口迁入本市,不能办理出生登记。
(六)申报人应如实申报,如提供虚假材料,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除所申请业务不予办理外,申报人父母的行为将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城市征信系统。
(七)户口登记不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市民如需咨询、了解计划生育法律问题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缴交问题,请向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咨询、了解。
首先是《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该证需要以下资料: 1.结婚证,身份证也带上; 2.双方户口本; 3.母婴保健手册;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其次是《出生医学证明》 出院前或出院后交了填有孩子姓名的表格,一般15天就可以领取 最后再检查下是否带齐以下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 父母双方的户口本 计划生育服务证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直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1998年7月22日至2003年8月6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的非超生子女,一直未申报过户口的。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办理新生儿随父入户程序
1、带齐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小孩出生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生育证及一孩生育证申请表、[一孩入户须提供生育前区计生服务中心妇检证明(末育已孕证明)]、二孩入户者须附上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及区计生服务中心妇检证明、女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其小孩不在原籍入户证明、居委会和计生科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备齐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男方户籍地居委会填写申请表,经街道计生科审核,男方是否有固定居所,二孩须到区计生局审批并签署意见盖公章;
3、到派出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现在小孩可以随父亲或母亲任意一方的户口的。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带齐以下证件到拟上户派出所办理: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申请入户的具体程序:
(一)凡需申请来市入户的,须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审核。
(二)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证明材料:
申办小孩入户除需提供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下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类型提供相关证明:
(一)属1997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小孩,母亲在外地且未入户的还需当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
(二)属19周岁以下就读初中或高中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三)属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入户的,还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及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属收养的还需提供《收养证》(如属送养,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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