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合同履行完毕。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合同履行完毕。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性交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性交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 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在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7日内作出。
如果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该在交付的次起连续15日内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
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托运人(Shipper)。
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
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
如以托收方式结算。 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
即写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
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
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
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
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 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
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嗟头。
与发票所列一致。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
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
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
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
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 CFR和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货人代付运费。 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 (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而导致巨大损失。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
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
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 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发生纠纷的,《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第一、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第二、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第三、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合同履行完毕。
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索赔的原则。
处理索赔案件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
按照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损失的程度或准确数量。对应该索赔的货物,必须坚持索赔。
2.有根有据。
处理对外索赔案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掌握货损货差的有效证件。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尊重有关的国际惯例,做到有根有据,这是处理货物索赔的基础。
3.合情合理。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根据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从有利案件的及时解决出发,必要时可作些让步,做到合情合理。4.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考虑船东的政治态度和业务上与我合作的情况,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处理索赔案件。
5.讲求实效。
在货物索赔中要考虑实际效果。既要考虑经济利益,也要考虑政治关系;既要考虑当前利益,也要考虑长远利益;力求做到既挽回或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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