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驾驶证实习期满分注销,关联降级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实行满分注销降级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拓展资料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部分地区各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特种车辆新手不能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出租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驾照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1、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5、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6、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7、在实习期内驾驶禁驾车辆和独自驾车上高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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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必须有驾龄三年以上的司机陪同才能上高速,还有就是注意别违章超过12分了,现在很多标线不清、限速标志不明显或者混乱的情况,需要谨慎驾驶,积累经验,否则很快就够12分了,就得交钱学习理论考理论了。
车不是玩具,出行之前计算好大概时间,不要着急,真的撞到人就全完了,安全第一。尽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你要知道路口冲出来一个和你一样有侥幸心理的车子的概率很大。
还有就是磕磕碰碰难免,但是出了事不要怕,出事的第一时间报交警,叫保险,即使是你的责任也不用理会对方狮子大开口,对方要求不合理就坚持不处理,最后调解失败让对方起诉去吧。
新交规规定,2013年后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落实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进行抽查,发现处于实习期且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已经或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123号令规定,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正准备进入高速公路的,教育后劝返。
1、实习期内所开的车辆后部都应该张贴统一的、由交管部门印制的实习期标志。
2、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C照小本司机无需参加)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6、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7、在实习期内驾驶禁驾车辆和独自驾车上高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将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C照小本除外)。
机动车实习期驾驶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例如:在2012年2月6日取得驾驶证,那么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为实习期。
2、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3、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驾驶人可正常驾车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环路)行驶,但不得在城市快速路(环路)的最内侧车道行驶。
4、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5、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c1实习期应注意以下事项: 1、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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