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前,询问人应熟悉案情,确定询问思路。
笔录 字迹要端正,要避免程式化。询问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涉嫌违法行为的事 实过程进行,询问应主要围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和违法标的 物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进行,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对重 点过程和内容要完整记录,并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调查询问笔录忌 过于简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必记录。
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 以修改笔录,在每一修改处,要让被询问人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涂 改,避免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
询问内容正文最后一行和被询问人对笔录 的每一修改之处,均要让被询问人签字。最后一行和签字之间的空白部分 应书写“以下空白”或填充空白符号。
当事人无能力签名时,可用大拇指按 红手印。
如何制作一份完整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询问笔录,应当注意五个要点: 一、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介绍身份,出示证件。并应当将此过程详细地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办案人员的介绍身份、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 二、仔细填空,认真核对。
这个“空”就是询问笔录格式中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__时__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应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要尽快使被询问人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应当怎么做。同时,让被询问人知道,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和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有条不紊,顺藤摸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
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 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
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聊天”、“拉家常”等;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有抵触情绪时,要以静制动,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五、自始自终,履行程序。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根据以上要求和规定做好了,有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也让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认可,再将首页格式文书中“至__时__分”填实,才算履行了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法定程序。 。
1、投诉者必须提供自已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到投诉窗口登记投诉。
若4人以上集体投诉,则应推举1—3名代表,由代表持全体投诉人员集体签名的代表推荐书进行投诉。 2、劳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即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
因此投诉者应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属本县行政辖区内企业,按照管辖规定进行投诉。 3、投诉者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投诉。
以书面形式投诉,投诉材料应将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经过、时间、地点、有关数据、相关人证物证等情况叙述清楚。以口头形式投诉,则应接受监察人员详细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4、投诉者应当填写投诉书,填写准确的用人单位名称、地址(以工商注册为准),尽可能地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是建筑企业的劳动者投诉更须弄清所在工地的项目名称,项目经理与各层级包工头的承包关系,项目经理挂靠什么建筑公司,公司的行政辖属关系。
5、为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投诉者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以及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其他有关证据。 6、投诉登记后,监察人员将对投诉情况作初步调查核对,并视情况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理的答复。
投诉者应随时按照监察人员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证据。 7、投诉被立案后,监察人员将依据法定程序,对投诉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会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可能延迟至90个工作日。
调查询问笔录主要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1) 全面询问原则:即执法人员应当询问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 应的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2) 客观询问原则:执法人员在询问时不从主观臆断出发,不先设定结 论,不可诱导询问。
(3) 公正询问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出于公正,不带个人偏见,排 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4) 合法询问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在方法、时间、场所、程序等方 面必须合法。
(5) 公开询问原则: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询问,并向被询问 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一要熟悉案情。
记录人员熟悉案情的目的,是为了把握案情梗概,做到心中有数,为日后做好记录创造有利条件。为此,首先要认真阅卷,了解当事人的主要违纪违规事实、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等。
其次,要找出需要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弄清的主要问题,这样就可以确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记录的重点是什么。再次,通过事先熟悉案情,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自然状况,特别要注意人名、地名中的同音字,比如姓“毛”,还是姓“矛”,姓“官”不是姓“关”,以免记录时搞错,造成张冠李戴的现象。
二要苦练基本功。据测验,在一分钟内一般人说话的速度是150-180个字,而记录速度只能40-50个字,说话速度是记录速度的三至四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除询问人问话时有意把速度放慢,重点内容可以重复提问之外,更主要的是记录人平时多写多练,提高记录速度,以便尽可能详细地记下问答内容。办案中记录的材料,比如询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记载了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来源之一,要长期保存备查,因此,文字一定要清晰,易认,切不可因为急于记录而写得谁都不认识,也不要用符号代替不会写的字,还要尽量避免错别字,发现了上述错误,一定要及时改正过来。
为了使所记录的材料正确反映问答内容,记录人平时还必须学习语法知识,准确使用标点符号。 三是记录要抓住主要情节,简繁相济。
由于记录速度比谈话速度慢,要做到“有言必录”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记录人员头脑要清晰,善于抓住被询问人所谈问题的主要情节,而把那些没有记录价值的话略去。这里说的“主要情节”是指那些能够认定(或证明)当事人有错或无错的内容,与此无关的内容则可以略去不记。
记录主要情节的做法,既可以解决说话快记录慢矛盾,又可以避免该记的没有记,不该记的反倒记上了的现象,得到较好的记录效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比较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这就要求记录人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尤其要学好违纪违规构成理论及相关方针、政策,以适应实际工作要求。 四是记录要符合规格要求。
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材料都是案件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都必须符合办案工作的材料要求。比如一份询问当事人笔录,除了要准确、全面地记下当事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内容之外,还必须有询问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记录人姓名等项内容。
如果是第一次询问,还必须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职务、文化程度、民族以及家庭住址等项内容。询问结束,所记录的内容一定要让当事人过目(或念给他听),如果记录无误,要让当事人签名和捺手印。
上述各项内容齐全的笔录,才能符合要求。这就要求记录人熟悉业务,认真仔细,切不可粗枝大叶,把询问笔录搞成不伦不类的东西,影响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
制作 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
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几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
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进行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
在询问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
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
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定性没问题,这确实是诈骗。
因为他能够实施犯罪行为得逞的前提是骗取你的信任,将手机交给他,你交给他手机的前提是你认为他拿到手机是为了看,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这时候他已经对该手机有合法占有权,而抢夺是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抢劫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夺取他人财物,可以看出两抢犯罪中财物都是在被害人手中被夺走的,与你这种情况明显不同。另外,公安机关在确定涉案物品价值的时候是依据物价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的。
你去做的不叫口供,叫做询问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做的才叫做口供呢,你有什么新情况,完全可以要求做补充证言的,不要顾虑。你不要费事神了,直接去检察院举报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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