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侵犯名誉权。
按《民法》,常见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侮辱和诽谤(还有泄漏他人隐私,与本案关系不大):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老师虽然没有虚构张三行为,但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并无依据(帮助只能是自愿非法定义务),他的说法造成不明真相受众对张三产生恶感(社会评价下降),当然涉嫌侮辱诽谤。
就如这几天我跟人怼的望江女孩溺亡事件:警察处置确有不妥,但属于技术层面;而有些人非要往“怕冷怕湿鞋”等道德方向歪曲。这其实也构成侮辱诽谤。
问题是,侵犯名誉权属于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搜集证据并不容易;而且诉讼过程往往起到负面影响扩大散布作用。所以除非有可观经济回报,打这种官司往往吃力不讨好。
二只要没有猥亵行为,或者未经允许将儿童带离监护人控制范围,就没有问题。亲近儿童是正常社会交往,不违法。
主要是有些家长太能脑补,见自家女儿跟别的男人亲近就是吃亏——坏人当然有,但也不必神经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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