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教考字[1988]02号)的文件,进一步对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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