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考办:06年7月自学考试报名确定
2006-4-20 8:35
根据省自考办通知,2006年7月自学考试将于7月8日至9日举行。记者昨天从深圳招考办获悉,本次考试属于加考,只有已具备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即旧生)才可报考,不接受新生报考。报考时间为:2006年4月20至30日。
据了解,2003年11月以前已参加过自学考试,但2003年11月以后未按省自考办的要求重新办理过电子摄像的旧生,必须补办电子摄像手续才可报考,摄像时间:4月22~25日;地点:笋岗西路体育大厦20楼(深圳体育馆西侧);联系电话:960900。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报考:(1)网站:<a href=" " target="_blank"></a>;、<a href=" " target="_blank"></a>;、<a href=" " target="_blank"></a>;(2)电话:9509972001、96040.考生只能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报考,重复报考无效。本次考试的开考课程可上“深圳招考网”查询,也可以打电话 960900、95000333查询。
2006年7月自学考试查询考场的时间为7月1日至2日。
自考考试进考场必须携带的有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字迹签字笔和2B铅笔,可以携带的有橡皮、铅笔刀、尺子等文具。不能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或其他与作弊有关的物品等。
延伸: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同时作为教育部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在当地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
非学历教育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考委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市场学会、中国物流协会等合作开设了一大批适应社会需要的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
自学考试每年考试两次,一般分别在4月和10月。考生可在各省市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自学考试采用分科施考、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单科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设有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证书。
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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