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
1.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笔试、非笔试、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主考学校组织的答辩且成绩为优或良。未达到优或良的,可申请补做,直至论文成绩达到优或良。毕业后不允许再补做论文。
3.课程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① 中国人民大学主考的专业,所有课程成绩达到65分(实践环节考核成绩、2005年底以前加考课成绩除外);课程成绩不够65分的,可重新参加考试,但毕业后重考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学位申报期限;
② 其他主考学校的专业,课程成绩达到及格要求即可。
4.外语符合以下条件:
① 通过专业考试计划中外语课程的考试,或外语课程的免考符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规定》;
②中国人民大学主考的专业,用外语专业毕业证书或本科毕业证书的外语合格成绩免考外语课程,可以申请学位;用外语等级证书(CET、PETS等)免考外语课程,不得申请学位。
5.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期限。
注:具体学位申请标准及规则,以各主考院校公布为准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综合各主考学校的意见,参照兄弟省市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条件调整如下:
一、向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已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毕业条件;
2、已通过所在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
3、符合主考学校学位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申请条件。
二、申请学位条件的说明:
1、上述前两个条件是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第三个条件可由主考学校根据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前两个条件的标准。
2、申请学位的期限是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至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一年内。
3、授予学位的条件由主考学校自行规定。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取消。
考生通过自学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笔试、口语、实习、试验),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优良且一次通过,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学位办《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学科学。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必须补作,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需要进行学位英语考试,只有两次机会。如果两次均不过只能申请毕业不能申请学位
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三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考办公室提出申请。
常见的申请条件包括 : (1)平时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5-72分。 (2)毕业论文良或优。
(3)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自学考试的学士学位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
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学校的要求,其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一次通过,且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一年考两次,上半年三月上旬报名。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都是由主考学院规定的,学校不同规定也不同,大部分学校需要单独学位英语考试,英语四级不可以代替。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北京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远程(网络)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以及由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四)通过北京大学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
第四条 北京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已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院、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并出具被推荐者的合格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定并交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03年1月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部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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