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处理 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 第一章 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 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
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 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 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 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违规处理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第一章 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
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以下是北京市高教委对自考考生作弊的处罚规定,
违规2应该是属于第2种情况吧.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违纪,由监考员提出批驳和警告,限时矫正:
1.在考场内有交谈、喧哗,不按划定就坐等行为,影响考场秩序者;
2.将书籍、资料、笔记、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进行前不寄存在指定位置者;
3.不在划定时光内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者;
4.答题时左顾右盼,试图偷望他人试卷者;
5.答过的试卷不按划定放置者。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撤消本期考试各科造诣,并予以公布。
1.连续两次受到批驳和警告者;
2.将书籍、资料、笔记、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进行后不寄存在指定位置者;
3.剽窃他人试卷者;
4.一样试卷剽窃者和被剽窃者;
5.在试卷非指定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者或作出与谜底无关的各种标志;
6.使用现代化多功能电子工具违纪或违反划定使用计算器者。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撤消全体造诣,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1.第二类违纪记载次数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交流试卷、传递谜底者;
4.故意捣乱考试秩序,严峻影响他人考试者。
四.对严峻捣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者,撤消其考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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