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强调“和为贵”,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司法调解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实际上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愿意找官司打的。 在法官眼里,除了一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外,许多案件从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纠纷。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要求既解决矛盾,又使双方不致于破裂,还能和谐共处。一些案件判决后,双方成了仇敌,好朋友也反目。
两个企业本来有很好的经济联系,因为一场纠纷最后中断,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运用司法调解,可以把原有关系继续维持下来,不致于矛盾加剧,关系僵化。
这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司法调解是法院做出的调解,,调解书生效后有强制执行力。
县(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是四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法院法官(司法)主管机关负责审理此案,以解决国家机构的基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纠纷。下级法院行使调解职能。
法庭职务:
(一)审判法,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与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职权范围和验收。
(二)行使司法执法和司法自由裁量权。
(三)由国家赔偿法。
(五)行使司法监督职能。
(六)研究,收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听证会的情况下,在司法建议中发现的问题。
(七),负责指导县(区)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培训;法官在按照权利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县(区)法院组织,人事工作;主管县(区)法院监测工作。
(八),与审判宣传法治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协调,管理,监督公共陪审员和调解工作。
(十)其他承建商应负责为基层法院的工作。
有一些情况下,下级法院无权审判,被判处刑,以及刑事案件可能有重大影响全省的案件,涉外案件,因此,主要区别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法院调解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尽可能就地进行,并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 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说服、疏导当事人,顺利解决民事纠纷,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工作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判。
第四,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 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第五,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 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第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对当事人而言,法院调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处分 自身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重要表现;对法律而言,调解未达成协 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是对其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实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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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事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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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2页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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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事务处理流程
(一)司法调解办事程序
办理步骤:
1、民间纠纷当事人若需进行调解的,首先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
2、社区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经纠纷当事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调委会将纠纷移送社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对属受理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处。
3、对纠纷当事人直接向社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窗口提出调解的民间纠纷,社区服务中心应先行接待,然后对属职责范围的纠纷进行调处,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调处的,应及时移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二)权益保障服务
办理步骤:
1、法律咨询受理接待;
2、填写登记表;
3、指导解决办法;
4、联系有关部门;
5、简单问题,当天解答处理;
6、复杂问题,经调查核实,十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7、疑难问题,经调查核实,十日内会同有关单位及司法部门进行调解调处;
8、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协助起诉或调解、调处或移交法院、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9、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您好!第一,人民调解 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第三,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四,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2、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4、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第五,中止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调解主持调解的单位调解过程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或者调解双方当事人,其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其他请求的,或者因其他事件影响调解进行的,也就发生调解中断的效力。只有待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择日再进行调解。
第六,“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第七,调解回访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回访活动。
第八,社会大调解是指一些社会权威和有声望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等通过媒体、舆论等或者组织纠纷当事人现场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社会性的调解。比如各电视台组织的金牌调解。
第九,司法确认是指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这一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有待于进步司法解释和新的立法。
第十,联动调解是指为创建和谐平安社会,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各调解职能机构相互联合,协调统一,共同调解社会有影响,非常复杂的社会矛盾,达到社会综合治理,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使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节约司法成本和不必要的开支的非诉讼调解活动。
一、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二、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三、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四、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五、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六、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七、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一、坚持“两个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进行调解。
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2。
公平调解,不偏不倚 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
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处理好三个关系,树立规范调解理念 1。 正确处理好法官中立与促成调解的关系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和文明,严格执行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
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要改变过去法官依职权居高临下的思想,不能先入为主,言语要文明,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对法官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2。
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积极引导的关系 在诉讼调解时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能以判决结果压当事人,以致违背诉讼调解制度的目的,但如双方确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的,虽当事人一开始由于维权心切,不愿接受调解,法官也要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进行引导。 3。
正确处理促成调解与保障结果合法有效的关系 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调查核实参加调解的具体个人的代理或代表资格的权限,认真审查协议结果,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作好庭前准备,以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1。
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案件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
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令当事人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拒绝接受调解。 2。
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调解顺利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3。法官应精通法律,做到融会贯通 诉讼调解与当事人自发的民间调解效力不同之处就是司法调解人员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调解人员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人有情,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四、运用调解技巧,确保公正高效 1。创造沟通平台,促使换位思考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
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首先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这样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2。
分析利弊得失,帮助理清思路 调解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以法律规定为标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不理智的行为。 调解人员分析利弊得失、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听懂。 3。
不同类型案件,不同调解技巧 民事案件从大类上划分,可分为人身纠纷案件和财产纠纷案件。人身纠纷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例。
审理离婚案件在坚持调解前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准离、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的调和三原则的前提下,运用下列调解技巧: 一是亲情感化法。 对于重视亲情的当事人,要善于运用孩子的负担及亲昵纽带作用,老人的赡养负担和劝导作用。
对于涉及经济因素及婚外情等问题的当事人,告知夫妻之间不仅存在爱情还更具备亲情因素,故应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共同追求幸福生活,并告知如何正确消除夫妻矛盾的方法和自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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