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意味着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门槛降低,让更多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来买房。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仍未确定是否调整贷款额度,还需探索研究。
(1)首付比例。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20%。 (2)职工购买住房(含车库、车位)申请贷款的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期房、现房按住房合同房屋总价认定、二手房可参照契税完税发票中计税依据认定)的80%。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贷款额度参照购房贷款额度办理。 (3)装修贷款额度按照所装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含)之内进行核定。
(4)个人购房、装修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截止转贷日期的此笔个人商业贷款余额。 (5)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以内。
(6)已有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原有公积金贷款余额与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 (7)已对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的缴存职工在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能正常还款且有归还借款及对外担保金额的能力,可以为他人进行担保。
即贷款了可以担保,担保了可以贷款,但每个家庭负债总额(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对外担保额以及信用卡透支额之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预购商品房,实行楼盘准入制,开发商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签定《商品房销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申请人须提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一份)和购房缴款凭证及复印件(二份); 2、单位集资建房,实行项目准入制。
由建房单位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单位集资建(团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书》、建房审批资料; 3、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申请人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建房许可证等)和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报告一份; 4、大修住房,申请人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报告一份; 5、购买、建造拆迁安置房(含移民搬迁),申请人须提供安置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建造拆迁的另需提供《建房用地通知书》和当地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办事处)出具建房证明、建房合同及预算书)和缴纳房款证明; 6、购买二手房,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 7、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商贷的《借款合同》、已办理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核准表》的原件或经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余额的书面意见。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特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1)义务性。住房公积金通过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行,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
(2)互助性。通过支持职工贷款购房,帮助住房困难职工改善住房条件。
(3)工资性。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4)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任何一名职工必须储存的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它用。
3、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用途包括:
⑴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⑷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4、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5、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1997年11月7日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按相应规定,职工个人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计利息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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