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办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制作《初步核实呈批表》,转入初步核实阶段。
(二)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初核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制定初核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①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②初核的方法和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③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④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⑤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住主要矛盾。
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
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检查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4种措施调查取证。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不允许在初核阶段采取。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
初核结束后,要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关于***所犯错误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
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 (5)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二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如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检查、调整职务、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三是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四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初核的时间规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如有重大、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再延长。 二、立案 立案是纪检监。
一、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放在党的建设的大局中去把握,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缺乏正确认识和深入理解。
领导体制方面,一是在现行领导体制下,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落实。二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兼职过多,专职不专现象严重,工作关系不顺,精力难以集中,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工作机制方面,科学的工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科学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实措施,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各项工作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职能发挥方面,一方面职能错位,存在“大包大揽”倾向,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有时还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另一方面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全面充分。不能准确把握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做到全面履职。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知识素养有待提高,缺乏专业人才;二是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三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亟待加强。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是干部思想不够稳定,存在不满情绪。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畏难思想抬头。
三是纪律约束不够严明,自律意识不强。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自身素质不高。
五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权威监督不强。
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发的问题突出。
1、承包合同不规范,给以后生产发展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2、决策运行程序不健全,时有损害村民利益或集体利益的事件发生。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往往不完全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行,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发生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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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总体上讲,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反腐倡廉工作的现象,有的还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主要在三大作风、三大知识、三大能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或问题。
(一)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三大作风问题1.学习作风“不正”,本本主义严重。纪检监察干部大都比较注重学习、爱好学习,但主要是从报纸、杂志、文件、会议、书本等“本本”上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不够;重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忽视法律法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如经济知识、财务知识等;学习不深入,浅尝辄止,满足于一知半解,缺乏对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的理解掌握;学习不联系工作实际,缺乏在学中干、干中学的意识,往往照抄照搬、囫囵吞枣,不能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出现学用“两张皮”的现象;学习喜走捷径、搞实用主义,甚至断章取义,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责难多于分析、等待多于实干。
2.工作作风“不实”,形式主义严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大都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文件、会议精神,但片面注重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而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够。
在工作中一般号召多、具体措施少,以会议传达会议、以讲话学习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工作上“虚”;工作中蜻蜓点水、浮光掠影,不深入、不细致,工作上“浮”;热衷于赶浪头、出风头、争彩头,讲成绩添枝加叶、谈问题轻描淡写,甚至欺上瞒下、报喜藏忧,工作上“飘”;在执行纪律上,有的怕丢选票、怕丢帽子,跟群众搞“一团和气”、看领导眼色行事,工作上“软”。3.领导作风“不为民”,官僚主义严重。
有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对群众的冷暖不够关心,只管执纪不管群众疾苦;有的开展工作不注重调查研究,喜欢坐在家里定盘子、关起门来想点子,闭门造车、脱离实际;有的对下级态度生硬,对上级拍马溜须,对同级态度暧昧;有的原则性不强,是非观、政绩观错位,同情和放纵坏人坏事,存在着对腐败现象的认同态度和对腐败行为的从众意识,遇事得过且过,不积极地同腐败行为作斗争;有的怕得罪人,不为百姓当家作主,对明知是错误的思想、言行见怪不怪,不批评,不劝阻,遇到难题绕道走,该开口时不开口,只栽花、不栽刺,患得患失,凡事先考虑退路,千方百计混个好人缘。(二)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提高的三大能力1.预防腐败的能力。
反腐倡廉,重在预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也发生一些变化,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还居高不下,有的甚至愈演愈烈。
这也说明了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洞察能力还不强,在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控制下的功夫还不够,教育的针对性、制度的严密性、监督的有效性还不强,导致了预防腐败的能力的降低,给违法违纪者留下了空间。2.查办案件的能力。
新形势下,个别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还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有的违法违纪案件的隐蔽性极强、作案手段狡诈、调查取证十分困难,要想突破案件,使违法犯罪者绳之以纪、绳之以法,就必须提高我们查办案件的能力。
3.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各种社会问题的交错,而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的知识不全、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导致一些重访、缠访甚至诉诸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多,这对于当前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也对纪检监察干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能力提出了严重挑战。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的意见(一)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教育,特别是对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教育。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教育,一靠单位组织;二靠纪检监察干部自身。
从单位上讲,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可以组织一些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座,选派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在职培训,鼓励他们参加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自学考试。从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来讲,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当成一种责任,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把学与思、知与行统一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自觉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做一个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知识的学习干部、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造就作风过硬的纪检队伍打铁需要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这就需要我们的作风更加过硬,随时随地经得起检验,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因此,必须加强纪监察干部作风建设,尤其要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一要改进学风。
要立足学以致用,从工作实际出发,不断拓展学习领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同时要在。
原发布者:yyz926098136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第一节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
开展巡察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矛盾、消除隐患、稳定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有利于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一、基层巡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巡察认识不够到位。
巡察工作中,虽然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之间能协调配合,认真对待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但由于巡察机制体制等原因,巡察组及被巡察单位个别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至使巡察工作难以向更深层次推进。
一方面,个别巡察人员存在为难情绪,碍于情面,放不开手脚,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敢做到真巡察、硬巡察,存在蜻蜓点水的现象。另一方面,被巡察单位个别领导把巡察工作误认为是对其日常工作的例行检查,对巡察组的工作存有戒备心理,只把工作成绩展现给巡察组,有意避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甚至行动迟缓,落实不力,造成巡察效力难以很好发挥。
(二)巡察谈话不够深入。个别谈话是巡察发现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有的巡察组谈话的方法技巧单一,谈话的针对性不强,导致巡察单位部分职工出现:有的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不愿讲真话;有的对巡察组缺乏信任,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讲真话;有的认为巡察组解决不了问题,缺乏信心,不便讲真话;有的职工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担心意外,不肯讲真话。
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的效果。(三)巡察人员素质不齐。
巡察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纪律严明,对巡查人员的素质要求特别高。巡察组人员来自不同的单位,部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未接触过巡察相关工作,缺乏业务知识的掌握,政治素质也未受过检验。
未经过系统性、规范性培训,因此,有的巡察人员在了解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及照章办事、谦虚谨慎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了巡察工作效率。(四)巡察方法创新不足。
巡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现行的巡察方法主要是听取汇报、述职述廉、列席会议、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受理举报、实地调研、交换意见等,这些方法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适用性,不能满足于发现问题的需要。 巡察组是按方案进行巡察的,被巡察单位事先会按照巡察要求准备了基础性工作,致使巡察组获得的一手资料有些失真,影响了巡察效果。
另外,巡察内容全而不精。集中巡察工作几乎涵盖了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导致针对性不强,使巡察早发现、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的职能作用不突出。
(五)巡察氛围不够浓厚。巡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除了巡察公告、巡察动员、巡察交流等动态工作进行媒体宣传外,其他都未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除了巡察办、巡察组、巡察对象等小范围知晓巡察工作外,社会知晓率不高,人人参与巡察监督的氛围不够浓厚,导致巡察工作中问题线索渠道少,问题发现不全、不深,影响着巡察工作质量。 (六)巡察机制不够明确。
一方面,工作机制不畅,当前巡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健全,在协调配合还有不力现象,制药着巡察工作的开展。
另一方面,巡察办人员编制尚未明确,体制尚未顺畅,工作人员均为临时抽调,在组织、协调、督查、服务、保障等工作中还有不便之处。 二、基层开展巡察工作的对策建议(一)提升巡察工作认识。
巡察工作的目的是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 实现党中央一届任期巡视工作全覆盖,深入开展“回头看”,创新方式方法,巡视和巡察有机衔接,利剑作用充分彰显。
要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经验,把巡视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因此,要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巡察干部充分把握巡察工作的方向、大局和原则。
在履行巡察工作职能时,以中央、省、市出台的巡视(察)工作规章制度为指南,严格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提出的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被巡察对象要真正从思想上形成共鸣,认识到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全力配合巡察组工作,不怕暴露问题,敢于自我揭短,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从政行为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实现关口前移,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二)增强巡察谈话效果。 巡察谈话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能否取得被谈话人的信任,能否与被谈话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因此、巡察组要善于沟通,做到平等待人,增强被谈话人对巡察组的信任感。要有的放失,看好对象、摸清情况,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设计不同的谈话方式。
要尊重他人,晓之以理,沉着应对、善于引导、抓住重点,注意把道理谈清谈透,增强谈话效果,善于发现问题。 (三)加强巡察队伍建设。
巡察工作是一项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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