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质量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质量工程师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二)计量法规 1。
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质量工程师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例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例如:《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计量管理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987)
(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
(5)《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
(9)《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
(10)《计量基准管理办法》(2007)
(11)《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
(12)《标准物质管理办法》(1987)
(1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8)
(14)《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1987)
(15)《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
(1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
(17)《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
(18)《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
(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
(20)《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
(2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2008)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
(26)《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
(2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
(2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29)《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3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31)《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2006)
(32)《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6)
(33)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4)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35)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36)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37)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38)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39)GB/T19000-2008idtIS0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40)GB/T19001-2008idtIS0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1)GB/T19022-2003idtIS0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42)GB/T27025-2008idt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3)GB/T3100-19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44)GB/T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45)GB/T3102-1993《量和单位》
(46)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计量法律和法规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类: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小结:计量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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