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学习心得很荣幸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
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
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
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
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
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
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
我们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
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
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这门课。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上诉一般是指一审判决下达后,生效之前,当事人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
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诉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才会引起再审程序,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判的一种。裁定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间裁判。例如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终局裁判、实体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后者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定。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判的一种。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依案件性质,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之分。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裁定主要适用:①驳回自诉。②驳回上诉或抗诉。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④停止执行死刑。⑤依法应予减刑或假释等。民事裁定则适用于:①回起诉。②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③准予或者不准予撤销。④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⑤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⑥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准上诉。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民事裁定为10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检议院 只是在行政诉讼中才会出现,是监督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机构,具体的概念和内容,我也不太清楚,留给下面人回答吧
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普通人,应当先学习《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刑法》、《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中的基础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是首先需要学习的。特别是其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是要重点学习。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则是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其中很多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应当认真学习。
我们很多人都是劳动者,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履行好自己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是需要学习的。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制教育内容的确定,存在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等分析视角。
公正、规则、谦抑、人道、关爱、诚信、平等、奉献等等道德目标,奠定了法制教育内容的重要知识背景;公正、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证据等法律观念,展示出法制教育内容的意识重心;法律原则、法律术语、法律条件、法律处置等的注释,凸显出法制教育内容的技术侧面;学校属于专职教育机构,应当成为法制教育的主流,基于受教育者成长不同阶段的身心特征,应分别构建小学、中学、大学法制教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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