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为法规防治,是指由国家颁布条例和法令,对 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 延的防治措施。
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是强制性和预防性。主要任 务有以下3个方面:①禁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着植物或其产 品由国外输人和由国内输出;②将在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 性病、虫、杂草封锁在一定范围内,不让它传播到尚未发生的地 区,并且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将其消灭;③当危险性病、虫、杂草 传人新区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清除。
我国植物检疫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后因种种原因而长 期中断。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植物检疫工作。
1983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这是国内植 物检疫工作进入法规化的新阶段。对外检疫方面,1982年6月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这是 为了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维护对外贸易的信誉,履行国际间 义务,防止病虫杂草等由国外传人和国内传出。
植物检疫对象是 指国家植物检疫法令中规定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规定的 禁止传人或传出的病、虫、杂草,在国外分别被称为plantprohibited, 或 。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病、虫、杂草都可列为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的确定必须具备以下3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局部 地区发生的,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扩大为害范 围,已经普遍发生的就没有检疫的必要。②必须是主要通过人为 因素进行远距离传播的。
只有通过人为因素进行远距离传播的 病、虫、杂草,才有实行检疫的可能性。 ③必须是危险性的。
只 有给农林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危险性病、虫、杂草,才有实行检 疫的意义。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禁止进境、限制进境、调运检疫、产 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旅客携带物及邮寄和托运物检疫、检疫 对象进人新区后的彻底铲除。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①掌握数学、物理、化学 、生命科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②掌握有害生物的鉴定、识别、监测和控制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③掌握动植物生理病理、化验、检测、病虫害防治的基本能力;④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⑤熟悉国家关于动植物防疫检疫、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农畜产品卫生安全流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⑥了解动植物检验检疫理论与技术最新发展动态,了解相近专业的一般原理和知识;⑦掌握一门外国语,熟练运用计算机;⑧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与管理、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创新意识、独立获取新知识和信息处理能力。
3、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训练合格标准,具备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能够履行建设国家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进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
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
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
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
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
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
学习森林保护,应该是在学习了植物病虫害防治基础的基础知识之后,也就是说要掌握昆虫形态、分类、繁殖发育和生态的一般知识,掌握植物病害的病原及病害发生发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同时,在学习中,既要重视与前期专业基础课的纵向联系,也要加强与其他专业课的横向联系。
这门课程的内容分成病害、虫害(分别介绍种子苗木、叶部、枝干部、根部等)、木材防腐与防虫、鼠兔害、防火等几个部分。
这门课程在基本知识上,要求了解主要森林病害的分布和危害,掌握它们的识别特点、发生特点和防治方法。要求了解森林主要害虫的形态特征,掌握它们的生活史及习性,掌握防治方法。特别是本地区常见重要病虫害和检疫性病虫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治措施。
在技能上,学会识别本地区常见森林病、虫、鼠害的种类。学会常见森林病、虫、鼠害的发生程度和危害程度的调查方法。熟悉常用农药波尔多液、石硫合剂和白涂剂的配制与使用方法,会制作用于防治森林鼠兔害的药物毒饵。会使用常见的施药机械。
同时,学习本门课程,在培养学生基本的工作责任心、做人的素质以及情感方面,要培养学生热爱林业、热爱自然的高尚情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学生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使学生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意识。
在学习这门课程时,还应该注意:
1.学习本课程时,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生态学观点为指导,正确认识森林病虫害在整个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给林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正确认识各种防治方法的优缺点,深入理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针,这对于合理制定防治方案有着重要的意义。
2.本课程是直观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一门专业课,学习时必须将理论与实践、课堂讲授与实验实习紧密结合在一起,边讲边看标本,抓住主要形态特征,反复比较异同,强化记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掌握常见的病虫害种类的识别和防治方法,做到学以致用。
3.辅导教师要尽可能联系本地区和生活中的实际,根据各地区常见的主要病虫害种类进行补充教学,也欢迎学生结合生产提出学习要求
以立法手段防止植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措施。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 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 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它们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曾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较大危害而又难于防治者;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等均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列出总的统一名目,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检疫检验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入境口岸检验、原产地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 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
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项根本措施。
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如下:1) 防止将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如种子、苗木、块茎、植物产品的 包装材料等)由国外传人和由国内传出。
也就是防止国与国之间危险性病、虫、草的传播 蔓延。这称为对外检疫。
2) 当危险性病、虫、杂草已由国外传入或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将其限制、封锁在一 定范围内,防止传播蔓延到未发生的地区,并采取措施,力争彻底清除。 这称为对内 检疫。
植物检疫对象,是根据国家和地区对保护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和病、虫、杂草发生特 点而确定的。一般确定检疫对象的原则有:①主要依靠人为的力量而传播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②对农业生产威胁很大,能造成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可以通过植物检疫方法, 加以消灭和阻止其传播蔓延,并彻底清除。 ③仅在局部地区发生,分布还不广泛的危险 性病、虫、杂草,或分布虽广但还有未发生的地区,也需要加以保护。
疫区就是某种检疫对象发生危害的地区,也叫做某种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保护区 就是某种检疫对象还没有发生的地区,必须采取检疫,防止人为地将检疫对象传人该地 区,也叫做防止某种检疫对象传入的保护区。
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法令,设立专门机构,对国外输人、国内输出 和国内地区之间调运的种子、苗木及农产品等进行检疫,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人和输出;或者在传人以后限制其传播,消灭其为害。
这一 整套工作称植物检疫,它是综合防治的前提。植物检疫分对内检疫和对外检疫。
对内检疫又称国内检疫。主要任务 是防止和消灭通过地区间调运种子、苗木及其他农产品等而传播的危害性强 的病、虫及杂草。
对外检疫又称国际检疫。国家在沿海港口、国际机场及国 际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和过境的应该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 进行检验和处理,防止国外新的或在国内局部发生的危害性强的病、虫、杂草 的输人,同时也防止国内某些危害性强的病、虫、杂草的输出,履行国际植检 义务。
“检疫”一词来源于拉语“Quarntine”,原意是四十天的意思,最初用在对人的带病防疫上,早在14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城曾规定:凡外来入境人员必须在入境港口等地隔离四十天,经观察证明末带有当时流行的危险性传染病(如肺鼠疫、霍乱、虐疾)等后才允许登陆入境。
用于植物检疫比较晚,我国从1927年开始搞植物检疫,1930年开始立法,1951年基本走上正规,随着人类对植物病虫草害认识的提高和植物保护科学事业的发展,检疫的概念日趋全面完善。 植物检疫的概念是指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和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以及国际间签定的双边协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应用科学的方法对生产、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含其包装物、运输工具及库房等)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植物检疫就是以法律为后盾的阻止危险性有害物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扩展传播的综合措施。
植物检疫对象,即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农、林业主 管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国际、国内病虫发生及为害情况和本国、本 地区的实际需要,经一定程序制定、发布禁止传播的为害植物的病、虫和有害植物。
确定检疫对象的原则为: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 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检疫 对象名单可在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中查询。
检疫性病虫害、杂草的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补充,各省可根据本地区 情况提出补充名单。 植物检疫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人境口岸检验、原产地 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
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 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通 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
一旦危险性有 害生物人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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