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哪些近亲属可以签订刑事委托合同近亲属的范围 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②平等适用刑罚原则。
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罪刑均衡、罪刑相当。 3、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以“三年”为准,三年以上为重罪,三年以下为轻罪。
4、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分类 ①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
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该年龄段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八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6、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①不适用死刑; 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构成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不得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可以由政府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哪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9、已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从宽规则有所不同。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醉酒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犯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吗 醉酒状态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罪,不影响其应付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1、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关键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是则无责,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否则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则全责,应负刑事责任。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
1.我国现有1部刑法典、1部单行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
2.最新的修正案,即修正案八,不但对刑法分则若干具体罪名进行了增删,而且对刑法总则若干条款做出了修改。而且,所有的修正案都明显具有“重刑主义”倾向,即“入罪”或“加重法定刑”的规定居多,而“出罪”或“降低法定刑”的规定十分罕见。
3.刑法的渊源有三: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而不包括刑法修正案。 4.刑法的机能有三: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
当后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后者优先。
你好你说的问题太宽泛了,简单的说一下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事法包括刑法(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刑事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执行(派出所或监狱)四部分。行政法,行政行为分具体行政行为(特定对象,如对某人处罚)和抽象行政行为(不特定对象,如政府文件),行政方面法律主要有,行政许可法、处罚法、强制法、复议法、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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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追究是考虑成本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追究很少考虑,因为既然最高刑是3年一下的一般都是比较轻的犯罪2,那就在4-9年的范围内量刑3,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所谓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
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继续犯的构成 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继续犯呢?我们认为,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
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
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
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认定继续犯的意义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是以犯罪行为终止起计算的,什么时候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追诉时效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所以,认定某个犯罪是否继续犯,计算追诉时效大有意义。
继续犯的基本特征1、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2、犯罪行为出于一个故意3、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行为对象和法益。
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据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1.连续意图问题 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
(1) 连续意图的性质 行为人的连续意图的性质与其所支配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的性质必须一致,即连续意图既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各个具体的犯罪故意,应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内容。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例如,行为人的连续意图是计划连续实施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在杀人行为连续进行的过程中,行为人又产生强奸犯罪故意并实行了强奸行为,强奸故意显然与投毒杀人的连续意图性质相异,强奸犯罪当然不构成杀人罪连续犯的组成部分。连续意图的这一特性,是由连续意图与具体犯罪故意的基本关系即主从关系决定的。
(2) 连续意图的形成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
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有:——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形成之前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以该特定连续意图为必要构成要件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如出纳员某甲在偶然发现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疏漏之处,认为有机可乘,遂将8000元公款窃为已有,此后某甲产生利.用财务制度混乱连续实行贪污行为的意图,。
1.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中的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体制是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市关于国家法律解释权的分配、运用和效力的限度,包括那些主体享有法律解释权、享有多大范围的法律解释权,以及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因此法律解释并不包括在某一单独的具体的法律体系之中,是对所有法律规定的解释。司法解释则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并不单指对刑法的解释。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罪刑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法轻重应但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是指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虽然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客观损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所以其行为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3.《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互相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中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
所以该给于犯杀人罪的享有豁免权的外交代表什么惩罚,也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不代表对于这样的外国人犯罪,我国一概不享有刑事管辖权,只是出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考虑而已。
外交途径主要是指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4.同上。与所犯罪行轻重无关。
5.我国的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若A是中国,B是外国,即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杀人,无论被杀对象是谁。根据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的内容中,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规定,根据《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若A是外国,B是中国,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杀人,无论杀的是谁。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的内容中,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其他国家的刑法也许有不同的规定,但在我国,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解决。
1.最高刑再3年一下,说明是轻罪,是可以不追究的。
说的通俗点就是追究不追究都行,如果情节稍微严重,或者影响较大,但还不至于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可以追究。这就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
2.从旧兼从轻,主要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你所说的,如果按从旧的算,应该是4-10年。
如果从轻,就是5-9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继续犯,比如张三今天偷了老王家一只鸡,后天偷一只狗。这就继续犯。
连续犯,就是犯罪行为不断,如张三非法拘禁了老王三个月,拘禁的状态是一直持续的,就是连续犯。4.类推解释就是由一件同类的事情,推及到其他同类的事情。
可以进行类推解释的,解释有很多种,什么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啦,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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