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不一样
厅局级公安机关下设各警种总队,比如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直辖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总队下设若干支队(名称是总队1支队、总队2支队等),支队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处局级公安机关下设各警种支队,比如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XX州公安局刑侦支队、XX直辖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侦支队,支队下设大队(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1大队、2大队等)
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各警种大队,比如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侦大队、XX县公安局刑侦大队、XX派出所刑侦大队,大队下设中队(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侦大队1中队、2中队等)
派出所下设各警种中队
公安厅总队下设的支队由总队管理,公安局下设的支队由公安局管理,各级别以此类推。
但有的省份对一些警种实行垂直管理,比如省厅交警总队直接管理各地、州、市公安局的交警支队,各支队直接管理本市的交警大队,各局、分局/县局基本上管不着这个警种。
还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因为人员、经费等问题无法分队——我有个同学就这样,他们所里只有五、六个人,凑一个队都不可能。
武警序列的编制是
北京内卫总队为正军建制(级别相当于集团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卫总队为副军建制,直辖市消防总队、云南等省的边防总队为高配副军建制,其他各省各警种总队为正师建制。
各支队为正团或高配副师建制
大队为正营建制
中队为正连
以XX市AA区为例: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AA大队(也有叫XX市AA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前一种更正规)。
市里才有支队,比如交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等。支队的地位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支队长和县、区的公安局长在职务上是平级的,都是副处级。而县区一级设大队,大队既要受县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又要受支队的业务领导。省里面有总队,地位相当于地市级一级公安机关。
我把体系给你说一下:
行政上的:公安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市(地、自治州)公安局→县(县级市、区)公安(分)局
业务上的(以交通管理为例):
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不明白还可以联系我。
一个地级市公安局,下面有交通警察支队、治安警察支队、巡警支队、防爆支队、刑警支队、经警支队等支队!
各个区、县、市(县级市)的公安分局下面是大队,大队下面有若干个中队!这和部队是完全不一样的!
职称,有的警察是一级警督,但是他是某个支队的副支队长,还有一个警察也是一级警督,但是他是大队长!警察按警衔来看职务的大小是没用的!有的警察是一级警督,但是什么官也不是,只是一个享受正科级待遇的普通民警!这和军衔是完全不一样的!
区别:1、级别不一样:厅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总队,总队下设若干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处局级公安机关下设支队,支队下设大队;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直辖市派出所下设大队,大队下设中队。
2、警衔不一样:《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扩展资料刑事警察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刑警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地级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区公安处)、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4级公安机关。
在公安部设有刑事侦查局;在省级公安厅(局)设有刑侦(警)总队;在地级公安局(处)设有刑侦(警)支队;在各县级公安局(分局)设有刑侦(警)大队。此外,还有一级派出机构,就是刑侦大队向辖区内派驻若干个责任区刑警队,责任区刑警队是公安机关最底层的实战单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首要环节,侦查与起诉、审判阶段并列,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都来源于侦查。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有关法律规定,刑事侦查人员负有查明案件类别和性质、决定何时进入刑事诉讼阶段、收集证据材料、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证人、被害人安全、决定案件是否移交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等职责。具体有:立案权,调查询问权,刑事鉴定申请权,刑事鉴定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权,现场勘验、检查权,执行搜查权,执行扣押物品权,执行通缉权,组织辨认权,执行技术侦察权,决定移交案件权,中止侦查活动建议权,撤销案件建议权,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权,侦查实验权等侦查权。
上级刑侦部门对下级刑侦部门在业务工作上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的职责。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分工管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等 114种刑事案件,主要职责是: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办案工作;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制定刑事技术、刑侦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刑事技术、刑侦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等。
,根据其工作任务开展而设置、通常设有治安管理支队、刑事侦查支队、特警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禁毒支队 、监所管理支队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警务督察支队、科技与情报信息支队(有些是称为网监支队)、反恐支队。
执法勤务机构 :
1、治安管理支队
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组织、扭结、协调治安案件的查处、裁决及治安部门管理辖的刑事案件侦破;指导和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核材料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指导派出所建设和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参与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2、刑事侦查支队
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负责警犬训练;指导、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组织指挥现行重特大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组织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跨区域案件协调工作。
3、特警支队
负责处置重大暴力、恐怖案(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参与重大警(保)卫活动;参与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全市集中统一行动期间的城区巡防工作;指导、督查和考核城区巡防工作。
4、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跨区域重特大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5、禁毒支队
组织、指导并参与部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监所管理支队
指导全市监管场所的业务工作;指导、监督公安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检查、指导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重大恶性事故;指导监所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7、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负责户政管理和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
8、法制支队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查、考核评议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和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警务督察支队
负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承担维护民警正当权益职责。
10、反恐支队
指导全市恐怖工作,参与恐怖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11、科技与情报信息支队
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安计算机通信网络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提供数据查询服务;收集管理和发布公安科技信息,组织公安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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