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 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 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下篇 六、刑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 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一)司法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亲:觉得回答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应该是这个专业的一个方向吧! 政治学与行政学? 专业介绍 ??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政治学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和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 3。
具有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机构、教育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4。 了解有关政治体制、决策过程以及党政管理法律、制度、方针、政策; 5。
了解政治学及行政学、法学、国际政治学和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政治学 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比较政党制度、市政学、公共政策概论、行政法学、人事行政学、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参与课题研究、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8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 相近专业:国际政治、行政管理。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转贴自:《人民检察》2006-7(上) 原作者:吴步钦 【内容提要】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能一概取消,也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两人预设前提。
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均未对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是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所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侦查监督实际上已经包含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受群众欢迎,为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宪政基础、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
【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稿)》增设了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笔者试从法理基础角度,探讨是否应该由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 一、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预设前提 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必须预设以下两个前提。
否则,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就无从谈起。 (一)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能一概取消 社会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的肯定;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也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换言之,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仅在短期内难以取消,而且长期也不会取消。
取消一切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在我国,按照法学界的通说,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种。
其中,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正当性无庸置疑;而劳动教养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t'应当尽快予以废除。因此,现在真正值得探讨的是行政拘留的存废问题。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法律以行政拘留等手段对付各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不过分。 (二)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 近几年来,为了提升人身自由的保护水平,许多学者主张,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改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实在国外,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决定权收归法官的现象也并不普遍。即使是在美国,卫生官员通常被赋予行政拘留权和监禁权,即关押和隔离那些被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人的权力,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在驱逐外国人时也可以行使逮捕权。
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改由人民法院裁定,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理由如下: 一是违背了权力分工与制衡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不论是否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
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都存在分工与制约。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均交行政机关行使,固然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与司法审查权均交法院行使,同样违背权力分工与制衡原则。
换言之,“司法最终解决”与“一切经过法院”是两回事。 二是浪费司法资源。
在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法院都面临案件压力。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各种途径实行案件分流。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非犯罪化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即非刑罚化处理。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案件,实在没有必要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何况,需要适用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很多,如果将他们都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将不堪重负。 三是不利于保障人权。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如果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改由人民法院裁定,那么,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就只剩下一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显然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5918件,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37526件,占总数的49.43%;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9596件,占总数的12.64%。
也就是说,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
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行政法是宪法统领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作用:
(1)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价值观与立法基本原则。A、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观念,可帮助摆正行政立法重心;B、行政法学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填补行政立法空白;C、行政法学界的某些评论,往往是某一行政立法制定、修改的前奏。
(2)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实施中,对法学术语、同一规范有不同的解释,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结果,行政法学对行政规范的阐释,科学界定行政规范的含义,有利于执法统一。
(3)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政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可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权益。
(4)为行政审判和对行政权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提供法律准则和学理上的支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执法提供学理上的、大家公认的准则,对处理疑难案件作用不可低估。 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
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
5、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
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概念: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政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以回避。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内涵:(1)职权法定,授权行政;(2)于法有据,越权无效;(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
辨析: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合理性原则
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但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正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虽然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内涵:(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权力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公平、适度、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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