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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工商各税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过程的统一。
二、税款征收措施
1.核定、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4.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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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凤舞九天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主要由以下的知识点: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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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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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由以下的知识点: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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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管账面成本还是采购成本,区别在于,金额是否含税,含税和不含税,计算税额的方式是不一样的。需要看题目的前置条件,看是否含税
例如,117万是含税金额的话,税率是17%,不含税成本是100W,税额是17W,含税金额等于两者相加,117W
如果117万是不含税的金额,税率是17%,不含税成本就是117W,税额是117*0.17=19.89,含税金额是117+19.89=136.89万元
2、题目中给出的条件混淆不清楚,
179-5 如果是不含税的,(179-5)÷(1-13%) 这个公式可以求出含税金额,但是(179-5)÷(1-13%)*13% 这样确是错误的。求税额应该直接用(179-5)*13%就可以的。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1、经济法概论(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2)会计核算(3)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经济法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八、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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