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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金融市场:泛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全部金融性交易活动,包括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资金供求双方之间所有的以货币为交易对象的金融活动,如存款,贷款,信托,租赁,保险,票据抵押与贴现,股票和债券买卖,黄金外汇交易等。 2、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限定在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金融工具的融资活动,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以及黄金外汇交易等范围之内。
3、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金融工具的货币资金交易,黄金外汇买卖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等活动的总称。 4、初级市场:又称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是资金需求者将金融资产首次出售给公众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
5、二级市场:已发行的旧证券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让流通的交易市场。 6、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它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
7、股票: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8、普通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一种基本股票,是最标准的股票。
9、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东具有优先权的股票。 10、债券:一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约定时间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书面凭证。
11、国库券:政府为弥补国库资金临时不足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 12、抵押公司债:发行债券的公司以不动产或动产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
13、信用公司债:发行债券的公司不以任何资产做抵押或担保,全凭公司的信用发行的债券。 14、转换公司债:这种债券规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按一定比例和一定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
15、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这种债券赋予持券人购买公司新发股票的权利。 16、重整公司债:经过改组整顿的公司,为了减轻债务负担而发行的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
17、偿债基金公司债:这种债券规定发行公司要在债券到期之前,定期按发行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赢利作为偿还基金,交由接受委托的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保管,逐步积累以保证债券到期一次偿还。 18、金融债券: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措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和证券发行程序,利用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债券。
19、基金证券:又称投资基金证券,是由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明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价证券,它是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某些权益组合的产物。 20、票据: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21、自由外汇:无需经过发行货币国的批准,即可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自由兑换为其他国家的货币,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被广泛地用作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22、记账外汇:未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则不能转换为别国货币,通常只能根据有关协定在协定国之间使用。
23、衍生金融工具:又称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类其价值依赖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金融产品。 24、货币市场:以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
25、同业拆借市场: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活动形成的市场。 26、中央银行票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从3个月到1年不等。
27、预发行市场:现实中有一种国库券交易并不是在发行完成以后进行,而是在宣布发行的消息后立即交易,这种交易市场也称为预发行市场。如美国的WI交易。
28、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存款证明。 29、回购协议:证券持有人在出售证券时与买方约定,双方在将来的某一日期由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手中购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
30、增资: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称为增资。 31、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客户向经纪人支付一定现款或股票作为保证金,差额部分由经纪人垫付的交易方式。
32、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是否购买或出售某种股票达成契约。 33、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对象的期货交易,其目的在于减少股票投资的风险,增加股票投资的吸引力。
34、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买卖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的期权合约。 35、证券交易所:按照一定方式和规则组织起来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又称场内交易市场。
36、会员制:会员制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是由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7、公司制:公司制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是按公司法组织的,交易所收取发行者的“上市费”,并抽取证券成交的“手续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
38、佣金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中代替客户买卖并按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39、两元经纪人:又称专家经纪人,是专门接受佣金经纪人再委托,并代为买卖,收取一定的佣金。
40、特种经纪人:又称专业经纪人,是在交易所内具有特殊。
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2。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价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3。
风险识别的方法: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情景分析法,分解分析法,失误树分析法。风险对冲和风险补偿属于风险控制的措施。
4。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经济资本: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倒闭的最后防线,也称为风险资本。已渐成为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的重要参考基准。
会计资本应当不小于体现实际风险水平的经济资本。 5。
《新资本协议》新增:(1)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具体指: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新增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已经包括: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 6。 《新资本协议》要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7。 扁平化组织的优势:行政管理层次少,冗余人员少,经营管理幅度(每一个人直接管理的下属人数多少)较大,内部信息传递快 8。
我国在资本监管方面改进:重新定义资本范围,明确资本限额与限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可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 9。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 10。
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作为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由代表资本的董事会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 11。 会计是企业的价值管理活动,是指按照会计规范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财务信息,并利用财务信息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12。
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和金融产品六个方面。 13。
金融创新最终体现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以及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是风险的完全规避。 14。
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一定时期经营、投资和筹资产生的现金流量,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而不是利润。 15。
《人行法修正案》修订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开始行使反洗钱的职能不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人行保留部分监管职责,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原本就有,并非开始行使 16。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可以实行接管。
17。撤销是指“终止法人资格”。
18。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都是对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19。 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刑法》的行为给予的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之一 20。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 刑事制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1。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人的账户 22。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申请司法机关冻结 23。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责任。 24。
人行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接收并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向人行报告分析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经人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其他 25。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是人行的反洗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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