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础知识:一、保险的涵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种类 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
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三、保险的相关概念1、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一种健康保险产品,当保险期间收缩的疾病被保险人为、,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约定的手术时,可以支付保险金。
重疾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及重症后家庭收入状况提供保障。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1、可以独立投资保险:不必附加其他保险。
2、条款一般有一个观察期:中国90天或180天是常见的。被保险人在观察期间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保险单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正式生效,以防止疾病保险等道德风险。
3、提供有效疾病保障,保障更高程度:保障疾病,是可能对生命或生命有重大影响的疾病被保险人,涵盖疾病类型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风后遗症、显着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4、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可以使被保险人“一次性保险,终身受益”。
保费传递方法非常灵活,通常具有条款的宽限期。二、不同的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分类:(1)根据保险期限,重大疾病保险可分为常规保险和终身保险类别。
1、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常规重大疾病保险是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时间段内提供保障。固定时段可以通过年数(例如10年)或被保险人年龄(例如保障至70岁)来确定。
2、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保费提供保障。 “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主要疾病被保险人终身提供保障,直到死亡为被保险人;另一种是指“限制”年龄(如100岁)。
当被保险人存活到这个年龄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等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终止。终身主要疾病保险产品一般含有身故保险责任,费率相对较高。
(2)根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重大疾病保险预先给予付型、付型、独立主保险类型、与付型、回购类型选择成比例。 (目前中国的主流是1、3)1、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死亡和/或高残疾;保险总额是死亡保额,但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患有保单中列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医疗或手术费用等死亡率保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死亡受益人将由已故受益人收取在死亡时。如果在被保险人中没有重大疾病,所有保险费将由受益人收集为死亡保障。
2、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通常用作寿险的合同,其中包括重大疾病和高死亡率。与付型的进展不同,此类产品具有定义的生命周期。
生存期是指从保费5患病的主要疾病在保障范围内到保险公司确定的一定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120天。如果被保险人死或高,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并在一生中死亡,则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并且在生存期之后存活,则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
黄金,被保险人将在你死后支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并且由于支付重大疾病保障而不会减少死亡保障。
3、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完全死亡和主要疾病责任,每个保额是单个保额。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死亡保险金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重大疾病,则支付死亡抚恤金。
这类保险产品更容易定价,即只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但对主要疾病的描述是严格的。 4、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针对主要疾病的类型而设计的,可以应用于上述类别的产品,主要考虑到主要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和其他因素。
被保险人在患某种重大疾病时患有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其死亡率在保障不变。 5、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旨在减少由于付型产品预先收到重大疾病保险费而导致的死亡缺失保障。
根据产品的条款规则,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后存活,可以按照固定的费率回购原保险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开始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保额。此类保险产品首先出现在南非中,在澳大利亚和英国中非常常见,在中国仍然是空白。
通过回购式选择带来的反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设定“回购”的前提或条件至关重要。以上就是我们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需要了解的知识点,通过以上的知识点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重疾险,自己更需要的是哪一款,要知道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对于一般保户而言,读懂一份专业的保险合同不仅很困难,也没有必要,但对其中最重要的几项条款,一定要心中有数。
以重大疾病险来说,投保人在签署保单以前,对重要的条款内容一定要了解清楚如下: 1、保险责任。 通俗讲就是你买了这张保单后,保险公司承诺会为你做些什么,因此是最重要、最应理解清楚的条款。
身故、全残给付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的有效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金额理赔;重大疾病给付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金额理赔;满期给付,通常会被人们理解成保费返还,是指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并且没有发生过大疾病的理赔,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保单宣告结束。 2、责任免除。
指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会在合同中以列举方式规定。自残、犯罪、吸毒、先天性疾病、艾滋病、战争、核辐射等等。
在投保前,应通读一遍这些责任免除条款,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3、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以前这曾经是保险消费者最大的难题,因为它们非常专业,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标准不一,令人很难分析比较,今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已经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今后人们投保重大疾病险,只要看哪些疾病是在保障范围内即可。 4、保费缴纳。
条款中通常会写明投保人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缴付保费、缴费的最后时限等,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费,防止保单中止或者失效。 5、保险金的领取。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客户应如何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索赔,特别要注意应在多长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文件等,以免错失良机。 总之,在投保重大疾病险时,千万不要忽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那些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否则签下了保单才觉得有所不妥,那就悔之晚矣。
啊 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车险承保政策 要把承保政策记牢 什么车型可以承保 什么车型不能承保 什么车型按比例承保 最好对车类车型有了解 【基础知识】 就保险条款吧 交强险包括哪些赔偿 赔偿限额 各种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比如三者险是不包括车上人员的赔偿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才是对应车内人员的保险】 出单的话 还要牢记各种车型交强险和车船税的 价格 最好能做到 不说倒背如流吧 也得差不多 因为客户最常问的 就是 【你看看我这个车保下来得多少钱】客户最希望出单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准确的报出价格,就像我们自己去办理业务也是,希望简单快速,节省时间。交强险跟车船税在正常情况下 都是不变的 所以在单独承保交强的时候,一般你直接报价给客户就可以了,非常方便,省去系统计算的麻烦。所以交强险和车船税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其他还有比较常用的商业第三者险,5万、10万、15万、20万这些常用的保额都要记住!最重要是保费计算一定要准确!!!还有就是,可以的话要跟理赔员处理好关系,有助于你客户的累积。就说这么多吧,我以前就是保险出单员,由于压力太大后来不做了,希望能帮到你 ^ ^
对于车型的问题 你就跟客户要行驶证就可以了 在系统里 同一款车系 也有不同型号跟价格 只能按行驶证为准 所以不用理他
市民问:听说养老保险要放到档案里面,是这样吗? 答:目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在档案中记载。
市民问:我是2008年8月和沈阳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在沈阳人才市场,现在能否支取个人账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将户口转回原籍,能否按外来务工人员支取个人账户? 答:不能,由于您不是本市户口,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到户口所在地接续。 市民问:我现在不在以前的单位工作了,但新换的工作有个实习阶段,这实习期间不上保险的,转正后才给上保险。
在实习期间的保险怎么交?怎么样处理?是原来的单位交,还是现在的单位交?要是两个单位都不交怎么办? 答:若您这段中断期间没有单位,可按个体政策接续缴纳,若中断期间有单位,且发生工资额,应由单位为您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缴纳。 市民问:我是沈阳市职工,按照规定今年9月退休,现在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审批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是否按上年(2009年)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答:养老金计发是以上年我市在岗平均工资来核算的,但由于目前2009年的在岗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目前退休金在计发时是用2008年的核算,待新的在岗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市民问:现在我是沈阳户口,以前在外省参加的养老保险,现在想转到沈阳,能办理吗?都需要什么证件? 答:这个很简单,若您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转移,具体到转出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持该凭证到沈阳市养老中心业务部门办理申请转移业务。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有: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通常讲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凡是以财产或其有关利益作为标的的各种保险都属于财产保险;财产是指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等有形财产;有关利益指的是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等无形财产。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广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分类-狭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四、车险占到保险公司70%以上的业务份额,所有在保险公司内部车险一般是单独设立
五、企业财产保险介绍企业财产险是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是财产保险业务中经营最成熟的业务之一。企业财产险为稳定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企业财产险。企业财产险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任何性质的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投保。
六、财产保险种类繁多,除车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外,其它产品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转移。
要弄清楚保险问题,请先了解保险的特点,保险与其他商品有什么区别?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将获得利益和赔付,知道这些也将知道保险是什么。以下是保险法和保险业务的介绍,解释保险的特点,保险与其他商品的区别,使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的作用和功能。
一,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它聚集了大多数社会成员,并分担了少数成员因危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后,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和保障成员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全社会的力量消除少数成员的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互助,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
其他产品谁购买谁用,是为自己不是为大家,而大家也不可能为谁一个人付钱买商品。
二,“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涵盖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保险。
其他商业行为是以金钱的产品,它们具有相同的价值,没有特定的目标。
三,保险犹豫期,即客户对购买的保险有疑虑和不满,可以在犹豫期内的保险公司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应给予退保,犹豫期的时限一般在15天内。在建立其他商品的销售后,一般不得退货。
四,保险豁免功能,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缴费期间,发生意外和疾病,同时赔偿金额,免除后续续期的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其他商品交易必须全额支付。
五,保险可以根据合同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两种类型。
其他货物一次性付款,无特殊情况不能分期支付。
六,保险是事先付款,事后赔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购买保险的保险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保险不能投保。保险合同生效后,事故,灾害和疾病得到补偿。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90天,意外险为第二天。
其他商品的销售没有有效期,款到货到,货到即用。
七,风险转移,一旦发生意外、疾病,你可以持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理赔,根据合同规定保险赔付,从而减轻经济压力和负担,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经济损失。买卖其他商品,用货物换货,拿货,自己买单,没有人愿意付钱给你。
八,保险根据年龄不同,保费也不同。相同的保额,相同的支付期,年龄越小,保费越小,年龄越大,保险公司指定的年龄越大,保费,无法投保。其他商品的销售,无论年龄大小,男女老小都可以买卖,同样商品同样价格。
保险的功能和功能还有很多,所以我不会一一介绍。以上解释也希望对每个人都有用。
1、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①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①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②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③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④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③公平互利原则 ④ 协商一致原则 ⑤自愿订立原则 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8、你能分清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吗? ①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⑤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⑥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10、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
要看懂保险合同条款,主要看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般就能把握住保单的要点: 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其次,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所必须含有的内容。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这一条讲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
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纠纷或对合同产生异议,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异议作出解释。 《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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