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送达而言,你应当正确的认识此种工作的内涵。
我建议:
第一,你应当去努力学习法律,看清楚我国法治进程的大局,这样你对送达工作就有了一个思想上的宏观认知;我感觉,送达的工作,不应当说只是你来负责,就是应当由你全权来完成并负责到底的,此送达乃是审判流程中的必备环节,送达完成的好坏,也应当是评判你们法院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序的一个最好的指标,如果你们院领导和院工作机制没有很好的运行良好,那么,送达对于你来说,当然是困难的,当然是不会轻松的。
第二,我建议,你应当多实践,千万不要教条,法律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毕竟规定的东西全面执行起来,是很不容易的,尤其是当你手中的案量特别的多的时候,当然刑事案件送达是很容易的,民事的,就需要讲究很多的技巧。虽然民诉法规定的有送达的方式,但是方法上,你还是有很多余地可寻的。这需要你平时要谦虚,要多问,多看,多学,多实践,再多总结,这样才会做到“手里有粮,心中不慌”!
第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是有利于案件流程良性进展的,有利于案件下一环节的,只要是不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这样的送达就永远不会是非法的。这样说,恐怕你不会认同的,因为,你可能会以文字上的法律规定来驳斥我,但是我说的是实际,是社会现实,你可知道,有的极其复杂的案件,你要是照搬硬套民诉法去送达,恐怕真的要累死你的。
第四,要时刻注意一下,送达也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虽然通常的思维是,它要按常理,按顺序来进行,但难道你就不可逆向思维一下,再看看是不是有更节约资源,节省精力的好办法去运用其它的环节来最终达到相应的效果嘛?记住,送达仅仅是一项小工作小环节,我们做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效果要是已提前完成了,那么就不必要在工作的细节上自我反复较真儿了,这样做反而是自寻烦恼了,知道嘛
呵呵,一看你就一定是一个NEWCOMER,好好干吧,勤学好问是好事,你的路还很长,学的东西还很多,多多总结,多多研究,你是一定会有大进步的。以上仅是我个人一家之见解,希望对你有启示和帮助作用。
按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送达所有送达方式都必须要有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同时去送才算合法。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①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②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③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记载的事项是:①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②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③应送达的诉讼文书;④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⑤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⑥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在留置送达时,还须记录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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