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答: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4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44、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4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46、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根据哪些要素确定?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47、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什么时间,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 答:上年9月25日前。
4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9、各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什么时间上报国土资源部? 答:每年的10月10日前。
50、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哪一级? 答: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5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53、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55、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25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 25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有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59、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在几日内结案? 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6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谁管辖? 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内容提要: 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辅导 一、《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二条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
281、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2、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几年? 答:5年。 283、国有土地实行长期租赁的,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4、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谁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什么权利? 答:原承租人持有;土地的他项权利。
285、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如何估价? 答: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 28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
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可以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不应当停止协助执行。 289、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答:以权属登记为准。 290、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能否采取查封措施? 答:可以。
《国土资源管理》是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学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
国土资源管理学是研究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特点,土地资源管理的发展规律的科学。它是现代土地资源管理理念方法在国土管理事业中的应用。
该课程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管理的需求,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技术,结合中国实际,研究中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土地政策;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国土地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规律与基本理念,掌握土地事业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以增进土地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创建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有效合理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二、课程内容及考试目标第一章 总 论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理解土地的概念、特性和功能;理解管理的概念、要素和基本原理;熟悉我国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掌握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对象和内容。
课程内容第一节 土地的概念、特性和功能一、土地的概念包括从地学、经济学、法学、生态学、资源经济学等方面对土地的概念进行描述。二、土地的特性土地物质的自然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沃度的差异性;土地利用可更新性;土地位置的空间性;土地属性的两重性。
三、土地的功能养育功能;承载功能;仓储功能;景观功能。第二节 管理的概念、要素和基本原理一、管理的概念管理是人们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目标,有意识、有组织,不断进行协调活动。
二、管理的要素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目标;管理职能;管理环境;三、管理的性质管理具双重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四、管理的原理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人本原理;封闭原理;能级原理;弹性原理;动力原理。
五、管理的功能决策功能;计划功能;组织功能;控制功能。六、管理方法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思想方法;社会心理方法;数学方法。
第三节 我国土地资源及其利用一、我国地土地资源的概况二、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特点和存在问题土地资源绝对数量大,按人口平均的相对数量少;土地垦殖系数低,地区分布不均衡;林地面积极少,森林覆盖率极低;农业用地质量退化,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第四节 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土地资源管理具有客观的现实必要性;土地资源管理学是以研究协调控制“人和土地”空虚大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使之产生系统效应(组合效用),放大其生产能力以达到充分、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门科学;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内容体系;土地资源管理的原则(法律和经济角度)。
考核要求了解: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及存在问题;土地资源学产生的背景和作用。理解:土地的概念;管理的概念、管理要素和性质;土地资源管理学的内容、体系、原则。
掌握:土地的特性和功能;土地管理应该遵循的管理原理。第二章 土地资源调查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土地资源调查简史;熟悉调查方法的选择;熟悉并调查的目的与任务;熟悉并掌握土地资源调查准备工作、调查外业工作、调查内业工作、调查检查验收、调查汇总整理。
使学生对土地资源调查工作能有一个整体上的理解与把握。课程内容第一节 土地资源调查的内容和方法一、土地资源调查简史二、调查方法的选择三、调查的目的与任务目的是为依法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提供基础数据、为编制农业区划和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依据;调查的任务。
四、调查的程序准备阶段;外业阶段;内业阶段。第二节 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原则利用的相似性、分类的统一性、层次的科学性和地域的差异性。
二、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类型的划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耕地。第三节 调查准备工作一、组织准备建立领导机构;组织专业队伍;举办技术培训;制定工作计划。
二、资料准备地形图的收集;遥感资料的收集;背景资料的收集。三、仪器准备第四节 调查外业工作一、准备工作领取资料与工具;整理调查区的航片;划分调绘面积;二、室内判读(预判)室内判读一定要立体判读;利用地形图和航片对照分析判读;室内判读的一般顺序;及时描绘判读成果。
三、外业调绘基本方法;地类的调绘;线状地物的调绘;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四、外业补测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国土资源管理》是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学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
国土资源管理学是研究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特点,土地资源管理的发展规律的科学。它是现代土地资源管理理念方法在国土管理事业中的应用。
该课程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
一国主权管辖地域内一切资源的总称。
包括自 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前者指土地、水、大气圈、生物 和矿藏等;后者包括劳动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 等。
按其存在的形态可分为七大类:①土地资源,包 括耕地,林地,草地,内陆水面、城市、工矿、交通用地 等;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水能蕴藏量等; ③矿产资源;④生物资源;⑤海洋资源;⑥气候资源, 包括日光能、风能、气温及自然降水等;⑦其他资源, 包括基础设施、自然风光、名胜古迹等。按其恢复条 件不同,可分为:①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可再 生的资源,如矿藏;②可再生的资源,如日光能、风能 等;③可循环使用的资源,如水和空气等。
基层国土所建设越来越被上级重视,在今年三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服务与管理水平作了进一步强调。
《意见》指出,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关键环节。目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关系,扎实推进乡(镇)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有力地保障了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但是,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不够顺畅,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干部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等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国土所处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直接处理涉地问题,对内担负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重任,对外则直接体现着国土人的现象。
现在的基层国土所无论是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在一定程度上都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土事业的需要,这是摆在我们国土人面前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全面提高基层国土所软、硬件的现代化水平,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也是强化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树立国土资源队伍形象的内在要求。
根据笔者在基层国土所多年的工作的经验及近期的调研情况,提以下粗浅看法: 1面临问题 1.1体制有待完善。在管理体制改革后,省、市主管部门管“帽子”,县委、县政府管编制和“票子”,这就不可避免产生了矛盾。
省、市、县主管部门要求基层所对他们负责,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而地方政府要求必须为他们服务好地方经济建设,做地方经济设的护航者。国土资源部门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硬着头皮去服务,甚至出现为了服务地方政府而对违法块规用地视而不见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开形象,从而使基层国土资源所举步维艰。
1.2经费问题尚待解决。基层国土资源所虽然纳入了财政全额预算,但只是基本工资全部由财政拨款,其他开支的解决方法则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与地方政府关系协调的好的,地方政府就为其兜底,解决他的后顾之忧;协调的一般的,政府就为其解决一部份;协调的不好的,政府基本上不过问。这导致一些基层国土所只好通过罚款的方法解决办公经费少的问题,也导致一些基层国土所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办公经费问题,不得不以地方政府为马首是瞻,即使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不当行为,也不敢站出来履行自己的责任。
1.3基础设施有待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一般是借用地方政府的办公用房,也有一小部门是租用民房,只有少数有自己单独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十分差。
办公设施也很简陋,大部分基层所都没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更别说人手一台微机了,干部职工普遍没有宿舍,每天都得座公交车上下班,巡逻车辆更是空白,基层国土所一般都没有自己的交通车辆,开展工作难度非常大。 1.4队伍素质普遍低下。
基层国土所干部职工大部份都是行伍出身,只有少部份人有中专以上学历,更有一部份人是早期到国土所工作的老支部书记,学历普遍不高,拥有土地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更少,持有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更是凤毛麟角。 1.5人员的配置不够合理。
目前,基层国土资源所是按照乡镇建制而设立的,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经济效益等因地域不同而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而使得地处偏远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与离县城近的或大的建制镇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数目有差距。
这样,一些所因工作人员少,开展工作难度大,管理不到位,而另一些所因工作人员过多,造成了人浮于事的现象,这样,因人员配置不科学影响了国土资源工作的开展。 2解决措施 2.1干部队伍建设方面 2.1.1完善机制。
按照统一考评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国土所考核机制,设立增加专项考核经费,进一步突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和政府下达的重大工作,通过考核体系,将工作层层分解,着力解决当前国土所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要坚持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真正做到奖优惩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2.1.2开展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尤其是实用性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操作能力,如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处理专项培项,涉地信访问题处理专项培训。
在确定培训内容时,既要有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又要结合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新任务,把土地调控的重大政策、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业务要求等作为培训重点,把广大国土所工作人员培养成通法律、精业务、会干事的优秀队伍 2.1.3拓宽进人渠道。为保证基层国土所队伍建设有一个高的起点,工作中要坚持严把“入口”关,通过引进一批政治坚定、专业过硬、作风优良的优秀人才,使全系统形成专业门类齐全、年龄分布合理、学历层次较高的队伍结构。
同时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突出基层国土所工作的特点,不断拓宽国土所进人。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1讲课件讲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辅导 一、内容提要: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土地复垦规定》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辅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国土资源六项工作要点是: 一、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做好“两城三园”用地保障工作,全力保障发展用地需求。争取将全市重点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列入全省重点项目或重点推进项目。
大力推进“产业创新发展年”,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大众创新,推进低效工业用地退出,力争江阳区创建为“全国节约集约模范县区”。 二、加大国土资源管控。
加强规划计划引导管控,强化“三线”基本约束,大力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全年建成高标准农田12。28万亩,实现新增耕地1。
15万亩。积极争取古叙矿区河坝、海风矿段详查,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零问责、零约谈。
三、全力服务改善民生。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生命工程建设,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完成921户避险搬迁安置、4处重大地灾工程治理、15处中小型地灾排危除险、3处特大型地灾治理工程和叙永、古蔺2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向贫困县优先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用好用活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每年600亩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大力推进征地拆迁安置信息公开工作,稳妥落实拆而未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四、推进改革试点示范。扎实推进泸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强力推进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
完善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区县不动产登记站和服务窗口延伸至乡镇一级。 五、依法打造法治国土。
运用法治思维,大力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开展“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年”活动,研究国土项目承担单位不良记录惩戒制度,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突出抓早抓小,强化执纪监督,强化作风效能建设。深入开展“能力建设年”活动,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养,打造“法治、奉献、高效、廉洁”的国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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