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这种遵循平等对待,对弱势阶层补偿的资源配置,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法条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程序。
【条文对比】: 本条在原刑事诉讼法第34条基础上做了重大修改。 取消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规定,而代之以赋予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将法律援助机构明确为指定辩护律师的主体。扩大了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到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范围。
将法律援助适用的期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条文解读】: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后指派辩护律师。 2、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具体包括三类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对于这三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公检法机关分别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点: ①、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②、法律援助适用于特定对象 ③、法律援助的内容广泛 ④、法律援助的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阶层,扩大了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范围。为审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获得法律援助问题提供了立法保障。
有助于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公正进行。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二、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明确,执行中应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三、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内容,是针对我国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被视作“有罪”,并称为“人犯”,其逻辑是:如果你没罪,为什么会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疑犯称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
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
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确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
不能确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 但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
按新刑事诉讼法原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虽然这是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但“疑罪从无”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其中一个派生标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直接推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罪之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在我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确定为有罪,但也不等于推定为无罪,而是实行“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权。
2.“疑点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
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也就是说“不能完全得到认证的事实,不能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在对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上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即证据不足,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3.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
而在我国,上。
1、刑事案件中,哪些近亲属可以签订刑事委托合同近亲属的范围 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②平等适用刑罚原则。
即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罪刑均衡、罪刑相当。 3、重罪与轻罪的区别 以“三年”为准,三年以上为重罪,三年以下为轻罪。
4、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分类 ①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
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③16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该年龄段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的,仅对法定的八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6、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①不适用死刑; 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因为不满16周岁而不构成犯罪的人如何处理 不得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可以由政府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哪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9、已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75周岁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从宽规则有所不同。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醉酒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犯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吗 醉酒状态的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犯罪,不影响其应付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1、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关键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是则无责,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否则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则全责,应负刑事责任。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 刑法的基本原则 2 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3 犯罪构成(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4 正当行为 5 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既遂\未遂\中止\预备) 6 共同犯罪 7 罪数形态 8 刑事责任* 9 刑罚的种类* 10 量刑的原则\情节 11 刑罚的裁量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12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13 刑罚的消灭* 后面带"*"的是非重点 分论: 1 刑法分论概说* 2 危害国家安全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危害国防利益罪* 8 贪污贿赂罪 9 渎职罪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后面带"*"的是非重点,所谓非重点是我们老师说的.专指我们期末考试而言。
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希律告诉你两者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体现的正义不同:刑法体现的是实体正义,刑诉法体现的是程序正义
3、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的途径不同:刑法约束的是国家可以对哪类行为予以刑事惩罚,刑诉法约束的是公权力机关的犯罪追诉权力行为
希律告诉你两者的联系:
1、刑法有待于刑诉法去实现
2、刑诉法既能实现刑法,也能影响刑法的实现
3、刑诉法具有“创新”实体法的功能,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4、刑诉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对刑法实现的工具价值:
(1)刑诉法规定的专门机关及其职责,为刑事实体法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
(2)刑诉法通过规范权力的运行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创造条件
(3)刑诉法通过明确诉讼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方式,保证刑事实体法有序实现
(4)刑诉法规定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式,为查明犯罪事实提供可靠的证据条件,这也是准确适用刑事实体法的前提。
(5)刑事诉讼法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保障。
(6)刑事程序系统的优化和完善,可以避免和减少刑事实体法上的错判而避免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
(7)刑事诉讼法针对案件不同复杂程度而实行程序繁简有别,保证实体公正实现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 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③ 依靠群众; 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⑤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 监督; 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⑧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2、单位被害人。被害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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