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要去药店工作,首先要考技能证,上岗证 ,然后是健康证。一般单位有岗位培训,比如: 了解药品放置位置,药品主治功能,销售技巧,岗位职责,不夸大药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药店营业员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听从店长工作分配,依照《连锁门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全心全意地为顾客提供满意和优质的服务。
二、按药品分类管理原则陈列药品,摆放整洁,标识清晰,准确标明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方便顾客选购。
三、销售和调配药品要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不夸大和误导顾客。
四、认真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定期对药品的质量盘查。
五、按拆零药品销售程序销售拆零药品。
六、顾客反映用药后出现不良反紶的情况应收集和记录,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要求将收集的相关记录及时交质管员处理。
七、做好相关统计记录,记录字迹端正准确。
八、做好营业场所包括货柜、货架、设备、用具等清洁卫生工作。
九、处理顾客投诉、妥善解决纠纷,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1、做为合格的药店营业员应熟知相应的药品常识,具备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能够配合驻店药师指导顾客正确购用药品。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药品营业员需要掌握的知识有:
(1)职业法规:医药行业职业守则,药品管理法知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法知识。
(2)医学基础知识:包括人体构成,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基础。
(3)药物基础知识:包括药物的分类成剂型特点,药物的作用及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4)接待顾客的礼仪与技巧。
(5)常用药物介绍:抗生素类药品,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等。(商品名,通用名,适应症,不良反应)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6)药品的销售流程与记录。
(7)药品的陈列与保管。
2、见到顾客首先应该问好,面带微笑。在接待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顾客时要灵活运用基本礼貌用语及接近方式,巧妙切入主题,简洁明了地把产品的特点和主要卖点介绍给顾客。
3、对顾客所患的疾病,单纯一种药品可能没有什么治疗效果,店员要在充分了解顾客情况的前提下,从疾病防治和药学的专业角度向顾客解释清楚,推荐联合用药的方案,给顾客一种你对业务很熟练、对工作很认真、对顾客很负责的感觉。
扩展资料:
换位思考一下:
1、平时身体爱出什么小毛病,针对此做出药品引导和简单的回答
2、到医院就医咨询医生是以什么问题居多,或者你身边的人问医生,针对此类问题,医生是怎么回答的?
3、多关注一下药理知识的公众号,多看点药理百科之类的普及读物。
4、要有自信和责任心,对待买药的人一定要真诚,自信的给出答复,宁缺毋滥,要讲在要点上,言简意赅,毕竟不是医生,你只是卖药的。所以,在对说的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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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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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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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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