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鑫淼数据
房地产税务知识卖方纳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买房纳税=契税+印花税
一、获取土地阶段: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DeedTax(1)定义: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2)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3)征税对象:(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B)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C)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D)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3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中的常见问题: (一)提前确认收入,预交、虚交税款。
政府或税务部门在完不成收入增长目标或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约谈、先征后退、承诺给予其他政策优惠等方式。要求资金周转相对较为灵活的房地产企业将应于下年度入库的税款提前征收入库;或在无税源的情况下,虚交税款。
(二)推迟结转营业收入,延时纳税。审计中发现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少交税款的常见手法,主要表现为不按时结转经营收入、将售房款长期挂预收收人或放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进行收入结转时,只将购房首付款结转收入,不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及时确认收入;购房人提前交纳房款时,不按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等。
(三)利用“往来”科目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用等。
审计中发现,企业经常把其他收入通过往来款核算,以逃避纳税义务。此外,在银行按揭款上做文章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人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金融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款项记人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处理,从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四)利用不同项目间成本混转调减利润,偷逃税款。某些房地产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好几个项目,有的处于预售阶段,有的项目已基本结束。
多个房地产项目同时进行,应分项目核算成本。某些房地产公司往往故意将几个开发项目的成本混在一起,结转成本时,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进行,而是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以达到明亏暗赢的目的。
(五)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虚增成本、调整利润。税法规定,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但对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提费用。
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公司该账户年末往往存在大量结余。
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虚增成本:一是对于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优惠政策而少付或不付各项费用仍照常提取,而不是按实际支付额列支。二是提取国家已取消的收费。
(六)利用借款利息偷逃税款。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动用资金较大,筹集资金渠道较多。
有的通过银行借贷、有的从企业拆借,还有的由企业职工集资,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实践中房地产公司往往将发生的利息全额进入开发成本.并且有些借款利率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另外,有的房地产公司从其投资方(同为房产经营公司)融入资金的借款利息全额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此外,由于收息方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为协同逃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出现了新的手法,即采取以低价房款先行售给借款企业或个人,后由其以出售二手房并与购房者到开发公司更名的方式套取现金、取得利息。 [NextPage] 二、审计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处在审计一线上的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会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升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审计实务中不断增加审计经验,提高计算机分析数据水平和效率,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才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税问题、查证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综合信息。一是利用以前年度纳税电子资料进行同一纳税人近年数据对比分析.以发现税种变化异常等问题。
二是注重外调工作,善于发现新的问题。如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获取房地产项目预售和销售方面的信息。
注意搜集网上和报纸杂志上的楼盘广告,以购房者身份到售楼处了解项目销售进度、实地查看楼盘建设情况等。三是多层次、多视角、多领域收集汇总有价值的信息材料。
沿着房产立项、开发、销售等业务环节,对税务机关以外房产、建设、交易、按揭银行等诸多第三方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等。 (三)结合审计实践。
1、提高选案环节针对性。如对预征虚征税款问题,前期征管数据分析尤为重要.通常税收任务重的分局存在此类问题的可能性较大。
通过对比分析其征管数据中12月份税收占全年的比例,配合进一步数据分析,往往准确性很高。如:一是筛查入库日期与税款所属期在同一个月的电子数据。
正常情况下,税款入库日期应在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如果出现12月份缴纳税款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则存在预征税款的嫌疑。二是筛查同。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中的常见问题: (一)提前确认收入,预交、虚交税款。
政府或税务部门在完不成收入增长目标或税收任务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约谈、先征后退、承诺给予其他政策优惠等方式。要求资金周转相对较为灵活的房地产企业将应于下年度入库的税款提前征收入库;或在无税源的情况下,虚交税款。
(二)推迟结转营业收入,延时纳税。审计中发现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少交税款的常见手法,主要表现为不按时结转经营收入、将售房款长期挂预收收人或放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进行收入结转时,只将购房首付款结转收入,不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及时确认收入;购房人提前交纳房款时,不按实际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等。
(三)利用“往来”科目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根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代收费用等。
审计中发现,企业经常把其他收入通过往来款核算,以逃避纳税义务。此外,在银行按揭款上做文章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人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金融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款项记人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处理,从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四)利用不同项目间成本混转调减利润,偷逃税款。某些房地产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好几个项目,有的处于预售阶段,有的项目已基本结束。
多个房地产项目同时进行,应分项目核算成本。某些房地产公司往往故意将几个开发项目的成本混在一起,结转成本时,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进行,而是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以达到明亏暗赢的目的。
(五)利用“预提费用”账户,虚增成本、调整利润。税法规定,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但对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提费用。
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房地产公司该账户年末往往存在大量结余。
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虚增成本:一是对于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优惠政策而少付或不付各项费用仍照常提取,而不是按实际支付额列支。二是提取国家已取消的收费。
(六)利用借款利息偷逃税款。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动用资金较大,筹集资金渠道较多。
有的通过银行借贷、有的从企业拆借,还有的由企业职工集资,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实践中房地产公司往往将发生的利息全额进入开发成本.并且有些借款利率大大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另外,有的房地产公司从其投资方(同为房产经营公司)融入资金的借款利息全额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此外,由于收息方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为协同逃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出现了新的手法,即采取以低价房款先行售给借款企业或个人,后由其以出售二手房并与购房者到开发公司更名的方式套取现金、取得利息。 [NextPage] 二、审计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处在审计一线上的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会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升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在审计实务中不断增加审计经验,提高计算机分析数据水平和效率,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才能查处房地产企业偷税问题、查证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综合信息。一是利用以前年度纳税电子资料进行同一纳税人近年数据对比分析.以发现税种变化异常等问题。
二是注重外调工作,善于发现新的问题。如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获取房地产项目预售和销售方面的信息。
注意搜集网上和报纸杂志上的楼盘广告,以购房者身份到售楼处了解项目销售进度、实地查看楼盘建设情况等。三是多层次、多视角、多领域收集汇总有价值的信息材料。
沿着房产立项、开发、销售等业务环节,对税务机关以外房产、建设、交易、按揭银行等诸多第三方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等。 (三)结合审计实践。
1、提高选案环节针对性。如对预征虚征税款问题,前期征管数据分析尤为重要.通常税收任务重的分局存在此类问题的可能性较大。
通过对比分析其征管数据中12月份税收占全年的比例,配合进一步数据分析,往往准确性很高。如:一是筛查入库日期与税款所属期在同一个月的电子数据。
正常情况下,税款入库日期应在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如果出现12月份缴纳税款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则存在预征税款的嫌疑。二是筛查同。
房产税共有两种最新计算方法: (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减除比率)*1。
2% (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准确确定房产的原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也就是税收上所说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一)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 (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
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1.投资联营的房产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 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产税的计算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另一方面是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征税,因而从应纳税额的计算来说也有两种方法: (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减除比率)*1。 2% (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谢谢 。
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
房地产税收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国家 税务机关,或受国家税务机 关委托的国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都只是代表国家代行房地产税收行为,或者换句话说,国家的房地产税收行为是通过或借助于国家税务机关和有关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的。 土地是国家资源,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只有国家才有权选择或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实施房地产税收行为。
国家行使着土地资源的最终的管理权限,国家通过对土地、不动产及附属的财产以及其生产、经营、流通过程的税收征管,使国家财政得以相应保证,这是 国家权力的体现和反映,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和能力来进行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收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参与 国民收入的分配和 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房产税缴纳,这些你该知晓!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生活在上海的人们还需要缴纳房产税,毕竟该税种首先是在上海、重庆试点的。那么在上海缴纳房产税我们该知晓些什么呢?
房产税计算
该项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产权证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年年底之前完税。(如果12月取得房产证,那今年是可以不用交的,往后推算一个月。)
1、凡在2016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6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2、凡在2016年1月1日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6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应纳税款=年应纳税款+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去哪儿缴纳
纳税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或房屋所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窗口、或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及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网上流程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凡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也将按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shzyqiyu88
来源于:誉萃投资 上海中原地产
随着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增大,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但由于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财务管理混乱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情况比较严重,如何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抑制房地产业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理解有误,导致乱用会计科目,不计或少计收入,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比如对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另一类是不少房地产企业存在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的现象。比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建筑安装企业相互勾结做假虚增成本,多计成本偷逃税款。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开具建安发票,用支付营业税及附加、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代价,就可以轻松偷逃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再如,房地产企业利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周期长,收益主要集中在开发中后期的特点,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账,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此流失。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同样存在较多的缺失。首先,税务人员管理的不衔接。
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前期主要涉及施工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开发中期主要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在开发中后期涉及企业所得税。 在通常的税收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时间长,现行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收入与成本的认定上分歧较大。其次发票控管力度不强。
主要表现在:施工企业结算不开具建安发票,无法确定工程成本;房地产公司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时,难以确认收入,从而影响税款征收;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白条结算,混淆纳税义务时间,少申报收入。 第三,社会综合治税协调乏力。
房地产税收的征管,需要房管、土地、规划等诸多部门协助配合。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管理程序不同,很难形成合力。
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仍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 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针对以上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提前介入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减少房地产业的税收流失。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
其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加强日常税收辅导。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如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审查其实现收入是否结转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
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把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严格进行处罚。 三是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信息的监控。
按规定向纳税人收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批文、计委立项审批计划、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房屋拆迁批文及拆迁还房合同、房屋销售合同清单等资料。 四是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
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因此,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账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房产税就是一种单独的税,并不是说还包含了哪些税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终上所述,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属于地税的一种。
房产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
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房产税计税依据 1。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11,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11,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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