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下的委托理财 -------------------------------------------------------------------------------- 您对这篇文章中涉及的股票有任何问题,您对手中持有的股票有任何担心, 您对大盘走势有任何疑惑,您还关心哪些股票的趋势,随时可以免费致电-- 金融界服务中心:010—66210650(30部中继电话) 周一~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公休日:上午9:30~下午5:30 -------------------------------------------------------------------------------- 证券时报 有关法律体系初现轮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现低吸机会?) 一项完整的委托理财的安排通常都会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专门的调整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法律主体展开,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双方在从事委托理财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等。
而在本质上,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双方合意的形式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则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适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体,比如上市公司在成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当事人时,不仅要遵守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等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条款也构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概言之,有关委托理财 的专门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定条款等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逼出来的直接规范 事实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有关委托理财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
据报道:根据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报,当时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金额累计216。65亿元。
然而,直到这一年的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通知》”)的颁布才真正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通知》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通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所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此项业务;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
集合受托投资怎么走 目前,由于单个的自然人资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民间储蓄已经突破十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少证券公司因此希望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从而使证券公司目前日见颓势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所起色。
集合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所谓集合投资,就是从事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来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但是,由于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太多,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3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将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
因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之前,证券公司通过集合投资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均存在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得谨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最大的委托人群体。
自2001年以来,每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有几百家,涉及的资金成百上千亿元。但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有关的证券法规,就公司委托理财的详情在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该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则可能会构成虚假陈述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情形,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项,是监管当局在 决定公司是否符合资格发行新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继续发行新股的申请。 同时,法律严禁上市公司。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
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 我国没有对于知识产权投资的部门法,但是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涉及了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 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26条和第81条规定,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资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此外, 新公司法还对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为一个普通的房产投资者,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知识是应当了解和掌握的: 1。
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国家于2003年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规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各地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地方法规、政策等。物业管理对房产投资前景有重要的影响,购房者需要留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2。 纳税、办证的法律知识。
购房涉及一系列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手续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等。关于税费的缴纳程序和比例,国家和地方均是有相关规定的,了解这些法律、政策,在投资房产时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有效地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后需要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这是确认购房者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重要步骤,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是不能忽视的。 3。
住房贷款、保险方面的法律知识。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各大银行出台的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
各地的住房贷款政策均有所不同,所以,购房者要特别关注地方出台的政策。在办理购房贷款的同时,银行通常要求购房者同时办理购房保险,掌握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也是必要的。
购房者需要留意各大保险公司住房保险的相关规定。 。
1。
了解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有多种分类标准,通常我们按照权利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而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不是十分强烈。 2掌握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也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 在理财规划业务中,客户所填写的申请书视为要约,而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所寄送的价目表、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
客户的申请一旦被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在理财规划业务中,理财规划师代表所在机构接受客户的申请,即表示做出承诺。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理财规划师在审查完客户的申请后,均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之际成立。 合同是双方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
而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方式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理财目标、工作内容、理财方案的交付方式和期限、理财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理财规划师所在机构的特别声明等。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过程。 概括地说,合同的履行应坚持三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
3。了解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型的信托是由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它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是将财产委托转移他人的人,是设立信托的人。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4)解任受托人权 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财产转移的义务 委托人作为信托关系的设定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 这是委托人最大的义务。
(2)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支付报酬或费用的义务 信托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属于有偿信托,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自己垫付了有关费用或因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委托人有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有: (1)受托人有报酬请求权 受托人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取决于如下情况:其一,信托合同是否有明文约定,只有信托合同上有明文约定受托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否则无权取得报酬。 其二,受托人是否属于营业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属于营业受托人,自然是一种有偿信托。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义务包括: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你太欠缺法律知识了,地方政府怎么能有法规呢?是规章政策而已没有法律效力.你买本国际经济法看看吧!法律是有一些的.
补充:你误解我了,我不是要没事戏弄你,地方的那个叫规章制度,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地方的这些东西不能作为援引的依据,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的地位.最多只能作为参考用来定量.能做为法律援引的只有国务院和人大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和贸易相关的比较多,关于投资当然也有很多,不过我没有学到而已,你先买本国际经济法看看就有些了解了.相关的内容有:海外投资法与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在企业中占到的比例限制,行业限制,对外投资的政策,保险,投资运营模式如BOT,TOB,等等.
要想搞懂我劝你还是先弄些经济类的东西看,这些东西我认为和经济相关的程度要远远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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