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安全法》颁布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频发。
我国不是世界上汽车最多的国家(最多的是美国),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是全世界最多的。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4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与学生交通活动有关的交通规则与安全知识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和交通打交道。为什么,你每天都要上学、放学。
上学、放学你就要经过道路,然而就在这看似简单、短暂的一段路程中,却蕴藏着巨大的危险。每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损失是巨大的。
有多少家庭失去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 (一)骑自行车的基本知识 1、大家都知道“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有的同学会问,有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有的道路连划线都没有,那么自行车该怎么走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要靠路边行驶,原则上以路边算起不能超过1.5米。 2、如果在行驶中遇到非机动车道被占了,或者路边有障碍物,比如路边停着一辆汽车,应该怎么办呢?遇以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应该先回头看看后面有没有来车,确认安全后,再从障碍物旁绕过去。
如果你连看都不看就直接从路边向路中拐出去,就很有可能会被后面驶来的汽车撞上。 3、骑自行车要横穿道路、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如果道路上划有人行横道,还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在确认安全后,要直行通过。
骑自行车的禁止性规定 1、不满12周岁的,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2、不准攀扶车辆。
现在汽车速度快了,这种情况比较少了,但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就是骑自行车进攀扶摩托车。[莲山 课~件]有的人骑车图省力,就一手搭在摩托车上让摩托车带着走,有的甚至用绳子绑在摩托车后面,让摩托车拖着走,这些行为都是十分危险的,一旦遇到道路上有什么特殊情况,往往采取措施不及,造成车毁人亡。
3、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有的同学骑车时,为了展示车技,双手大撒把,而且还骑得飞快,殊不知道路不是杂技表演的场所,你图一时的痛快,出了事故抱憾终生。还有的同学骑车时,一手扶车把而另一只手拿着东西,这种行为同样是很危险的。
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瞬之间,有时甚至连反应的时间都没有。因此,在道路上每时每刻都应十分注意。
4、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什么叫扶身并行,就是二至三个人骑车,我搭你的肩,你扶我的背。
曲折竞驶就是在道路上你追我赶,把道路当成赛场,有的是骑车在道路上拐来拐去,S形行驶。这些都是些不良好的交通行为,希望有这种行为的同学注意这一点。
5、我经常在路上,看见学生边骑自行车边听戴着耳机听Mp3,虽然时尚,但会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如果心不在焉,很容易发生危险。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二.乘车须知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
交通安全(The traffic safety),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儿童交通安全(2016—2017)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交通安全知识,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
道路交通基本常识 (一)交通和道路交通 通常交通分为五种: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空中交通、管道运输和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是最古老的交通方式,也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密切的一种交通方式。它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可以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是其他任何一种交通方式比不上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们国家的道跻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城市街道宽敞漂亮,立交桥纵横交错。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遍布大街小巷,摩托车已经基本普及,小汽车电开始逐步进入家庭,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
与此同时,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造成交通堵塞,引起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 道路交通需要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方便。
(二)车辆基本知识 车辆是我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车辆可以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
机动车就是采用机械作为动力驱动的车辆。 常见的机动车有:客车(包括小汽车和大型客车)、货车(包括小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电车、农用运输车等等。
地方上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没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如果在道路上行驶,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受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
非机动车是采用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 常见的非机动车有: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乘用的车等等。
除此之外,残疾人专用机械车辆和电动自行车,也属于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指南》目录:
第一篇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与驾驶人考试
第二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及种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信号
第三章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三篇 汽车常见故障与日常维护
第一章 汽车常见故障
第二章 汽车的维护
第四篇 机动车驾驶相关知识
第一章 机动车安全驾驶常识
第二章 交通事故伤员急救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职业道德
第五篇 附录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附录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考试题库——汽车类
附录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考试题库——摩托车类
附录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办法试题
附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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