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5个科目。
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2:《法学基础知识》;科目3:《价格政策法规》;科目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科目5:《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1、科目2、科目3、科目4的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
科目5的考试题型为主观题。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各科考试大纲如下: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一、考试目的考核应考人员运用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依据有关价格、财政、税收政策和不同价格鉴证物的特点、性质,进行价格鉴证的能力。二、考试内容和基本要求1.价格决定的基本因素1.1市场需求、供给对价格的影响。
1.2成本在价格决定和价格鉴证中的作用。1.3竞争、垄断对价格决定的影响。
2.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的措施和对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的方法3.依据宏观经济和价格变动情况,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4.国际经济和国内外市场价格4.1 国际贸易的分类;影响国际贸易的因素和政府对国际贸易干预的目的和手段。4.2 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调节对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影响。
4.3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汇率变动对经济和价格鉴证的影响。4.4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规律;关税对进出口价格的影响;国家调控和影响进出口价格的主要政策手段。
5.企业定价5.1企业定价的依据、任务、目标和适用条件。5.2成本导向定价方法、需求导向定价方法、竞争导向定价方法的运用及对价格鉴证的影响。
5.3新产品的定价策略;企业集团内部转移定价方法及与价格鉴证的关系。6.财政与税收6.1 国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作用及影响。
6.2主要税种的计征方法;税收与价格、价格鉴证的关系。7.股票、债券和期货价格7.1股票的主要类型与价格的确定;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股票价格指数的作用。
股票价值的主要指标在价格鉴证中的运用。7.2债券的分类和价格的确定;债券价格与收益率计算对价格鉴证的影响。
7.3期货交易的主要类型和方式;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期权交易的功能及其构成要素;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
8.企业财务会计8.1会计假设与会计原则的运用。8.2会计要素、会计等式的变化关系。
8.3会计核算方法对价格鉴证的影响。8.4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成本核算与价格鉴证的关系。
8.5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特点与构成;对内财务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特点、内容;现金流量表的特点、内容与作用;财务报表的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对外财务报表的构成;财务报表在价格鉴证中的作用。
科目2:《法学基础知识》一、考试目的考核应考人员应掌握的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必备的法律知识,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处理价格鉴证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二、考试内容和基本要求1.法的本质特征和宪法法律制度1.1法的本质、特征及在价格鉴证中的体现。
1.2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1.3宪法及其基本原则。
1.4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2.刑事法律制度2.1刑法的效力范围在价格鉴证工作的体现。
2.2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及单位犯罪及与价格鉴证的关系。2.3刑罚的具体运用,价格鉴证对刑罚的影响。
3.民事法律制度3.1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3.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3诉讼时效的种类与价格鉴证的关系。3.4物权法与价格鉴证的关系。
3.5债发生的根据;合同的种类;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规定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3.6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法律规定在价格鉴证中的体现。
4.经济法律制度4.1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4.2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解散与清算以及利润分配。
4.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4.4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4.5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的规定与价格鉴证的关系。4.6税法关于税收的征收管理的规定及对价格鉴证的影响。
5.行政法律制度5.1行政法律关系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5.2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的设定在价格鉴定中的体现。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程序。5.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5.4行政复议及其程序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5.5行政赔偿及其范围、程序。
6.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6.1刑事诉讼的证据及程序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6.2民事诉讼的证据及程序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
6.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及程序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6.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和仲裁程序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体现。
科目3:《价格政策法规》一、考试目的考核应考人员依据我国现行价格政策法规对不同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能力。二、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1.价格法律制度1.1价格法律体系、价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间的关系。
1.2《价格法》的主要内容、地位、作用、适用范围在价格鉴证工作中的运用。1.3我国现行与价格鉴证工作有关的主要价格法规、规章。
1.4价格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价。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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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五个科目:《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七)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的考试,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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