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4 工作场所风险控制措施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
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
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
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
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
一、生产性粉尘有哪几种?
按粉尘的性质可分:
1
、无机粉尘:
无机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金属性
粉尘如:铅、锰、铁、铍、锡、锌等及其化合物;人工无机粉尘如:
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
、有机粉尘:
有机粉尘包括动物性粉尘如皮毛、
丝、
骨质等;
植物性粉尘如棉、
麻、谷物、亚麻、甘蔗、木、茶等粉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
农药、合成树脂、橡胶、纤维等粉尘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其中涉及的法律主体关系有四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这四方中用人单位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关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关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劳动者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监督者。
目前,我国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病例、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例都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近百亿元,有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新发尘肺病人1.5---2万例,每年报告的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达数千人、死亡数百人。可以说职业病危害问题是威胁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企业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控制职业病的最终结果一方面是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职业病治疗以及补偿所致的社会及用人单位的负担。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人员、资金到位,并促使职业卫生工作人员不断地了解和学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识,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使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得以落实和加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包括两类:医疗性职业卫生服务(职责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治疗)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为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定期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原材料毒性鉴定、日常职业危害检测、卫生防护防护技术服务等)。
职业卫生工作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劳动者是最直接的见证者。因为劳动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直接接触者和受害者,也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直接受益者。人类应告别过去那种以损害劳动者健康破环生态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提供文明生产。因此劳动者应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自身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三方的责、权、利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只有法律主体四方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方能使《职业病防治法》真正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一、生产性粉尘有哪几种? 按粉尘的性质可分: 1、无机粉尘: 无机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铅、锰、铁、铍、锡、锌等及其化合物;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 有机粉尘包括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质等;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亚麻、甘蔗、木、茶等粉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橡胶、纤维等粉尘。 3、混合性粉尘: 在生产环境中,以单独一种粉尘存在的较少见,大部分情况下为两种或多种粉尘混合存在,称之为混合性粉尘。
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90条 ,主要包括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 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
以下为有关的部分重要内容:( 1 ) 关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职 业病防治法》规 定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享 受 的 权 利 有 :接 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 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 用 品 ,改善工作条件的 权利 ;对违反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的 权 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 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 2 ) 用人单位的义务劳 动 者 应 当 享 受 的 合 法 权 利 ,用 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 务 。
《职业病防治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健康保障义务,职 业卫生管理义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职业危害报告 义 务 , 卫 生 防 护 义 务 ,减 少 危 害 义 务 ,职 业 危 害 监 测 义 务 ,不转移 危害的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 务 ,事 故 处 理 义 务 ,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义务,举证义 务 ,接 受监督 管 理 的 义 务 ,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健康权 利的义务。 (3 )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如 下 :监督管理职 责 ,制定规划的职责,宣传教育职责,制定标准的职责,监督 检查职责,采取临时控制事故措施的职责,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的 职 责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g 申报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建立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职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证的职责,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职 责 ,建立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和处理制 度的职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职责。
原发布者:文空E1082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1、何谓职业病?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已公布的职业病有九大类九十九种。九大类职业病名单分别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2、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有害因素有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其中,化学因素主要指有毒物质(如铅、汞、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和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物理因素指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生物因素指某些致病性微生物。3、何为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4、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哪些?(1)、呼吸道: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粉尘、烟、雾)均能通过呼吸道吸收,如苯及其同系物、各种粉尘等。(2)、皮肤: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透过
岗前健康检查:凡新招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症,确定受检者是否可以从事该项作业;建立健康档案,为就业后定期体检追踪观察或诊断职业病留下健康状况的基础资料。
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在一定时间间隔内都应该进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早期诊断和处理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以及其他疾病。
体检间隔时间一般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而定。当发生生产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对有关人员需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以便了解这些人员的健康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以及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检查内容除一般项目外,重点针对可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定一些特殊项目。必要时有关人员会在现场采集一些样品。
离岗健康检查:近几年常出现有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被查出职业病。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离岗前应进行一次离岗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处理: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
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其处理原则是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通过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的配合,对有关疾病进行积极治疗。 对职业病人的处理原则是积极治疗、调离工作岗位、安排合适工作;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和致残程度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资、医疗费用等劳保待遇。
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求)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十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技术档案)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十三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擅自拆除或停用)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具体情况请前往中国职业病网查询:
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因此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为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七、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第八、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九、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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