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知识问答 1.哪些人需要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答:《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三日以上的,在投宿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1)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它包工人员;(2)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及农、林、牧、副、渔业经营的人员;(3)外地设置在本市的厂、店、场、办事处、中转站、货栈及其它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独派驻的采购员、业务员等;(4)本市和驻市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招聘、雇佣的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勤杂工、保姆等人员;(5)停泊在内河船上,从事水上运输、捕捞、养殖等人员;(6)从事其它行业的人员;(7)到本市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或访友、就医、培训、实习的人员,寄读、进修的在校生。
本市城区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不须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到本市市辖县建制镇范围内居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本市市辖县居民建制镇范围内暂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2.什么是《暂住证》? 答:《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证明。
3.哪些人需要申领〈暂住证〉? 答:〈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4.如何申领〈暂住证〉? 答: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申领〈暂住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外来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须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 片两张,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6。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2)按照规定申包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3)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4)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5)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7、对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处罚有规定? 答:违反〈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骗取、冒领、传借、转让、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8、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义务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有什么责任? 答: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0、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房屋承租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无故拒绝公安、计生、劳动、消防、房管、流动人口办等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动物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4)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5)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12、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答:(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些细节问题总会让房东忽视,但发生问题往往出在细节上。
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安全问题,这关乎房东和租客的切身利益,要摆在最重要的位置。
1、社会安全,要有人值班,不能让不法分子混进出租屋,或小偷进入行窃。最好装上摄像头等监控设备。
2、消防安全,楼道、安全门等安全通道位置绝对不能摆放自行车、杂物等堵塞通道,安全设施要进行维护,确保发生问题时候,能起到作用。电线等要定期检查,老化的电线等要及时更换,以免出问题时候后悔就晚了
其次是卫生问题,现在人越来越追求生活品质了
1、要定期打扫公共区域,防止垃圾随意倾倒和发生腐臭
2、严格管理影响其他租客生活和休息的现象,为出租屋创造一个和谐生活环境
与租客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尽量营造一种家 的感觉,增加租客粘性。
在管理上,比如租金、账单管理、集中抄表、收支统计、流水等,可以借助软件系统来管理,比如房东利器,等等,这样可以大量节省人工,提高效率!
谢谢!
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体会 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流动也总量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过程。
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近年来,中央和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政策举措,作为一名人口计生工作者也参与了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现结合自己的一些思考,谈谈个人的一些工作体会和思考。
第一,谁来管。早期的流动人口管理是从公安部门发放暂住证管理开始,更多管理方式和立法思路都是立足计划经济时代,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但大体都是由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这样的好处是不涉及新的机构设置,行政成本相对低廉,同时有利于突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便于加强协调和整合,符合大部制改革的方向。但毕竟没有明确每年2亿多流动人口到底由谁来为他们服务,谁来管理他们。
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一旦出现问责时,必然就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可能谁都在管,但谁也没管,谁也管不起来的现象。 譬如公安、政法委均出于治安,管管暂住,缺失服务职能,试想,剥掉计划经济外衣单靠行政手段去管理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队伍,无疑这种管理是苍白无力的。
其他部门如劳动、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虽说能够提供一定的服务职能,也只仅限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某一方面,但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30多年的计划生育管理中,形成了一支上到中央,下到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队伍,有面对面的群众工作经验,在完成了避孕节育工作之后,正在向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家庭保健等方向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围绕人的终生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只要赋予其人口管理的职能,这支队伍应该能够胜任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能。 第三,管什么。
流动人口因其信息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及时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国现有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能够反映流动人口规模和变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或者地区和部门之间,处于一种“散、乱、旧”状态,获得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各部门采集信息的标准、口径不统一,譬如政法部门以离开户籍地就算流动人口,公安只对流入地居住人群进行统计,计划生育部门虽说流出、流入都在监管,但重点是育龄人群。目前,我国流动人口中育龄人群占80%以上,这部分人群年轻、有知识,因此实行以利益导向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温馨服务卡制度,可以变流动人口“被动登记管理”为“主动接受服务”。
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流动人口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他们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了城市的认可,也让社会开始关注他们的生存,使他们享受到同城待遇。
重点对持有温馨服务卡的流动人口,在生殖健康、就业、就医、子女就学、劳动报酬等方面的需求给予服务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适当提供低保、救助、政府保障性住房、户籍等优惠。 一方面抓住了流动人口需求的要害,有利于准确采集流动人口的信息;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及其第二代的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需求得以满足,能够从总体上更好地保证我国未来人力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稳定与提高,有利于不断增强我国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在劳动力信息市场上的指挥棒作用,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促进流动人口在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布,让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 第二,怎么管。
一是建立专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在原有政府架构总体上不动的情况下,强调“大人口”观,由人口计生委牵头进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通过体制整合、职能整合、信息整合等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统筹,摆脱了过去防范式的管理理念,实现了由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模式向城市统筹规划、综合服务管理模式的转变,符合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方向。
具体来讲,可以筹建专门的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实现集中办公、统筹协调;依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组建“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站”,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在相关村、社区、企业单位组建“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室”,达到与区县、乡镇(街道)的同步服务、同步管理,从而形成区县、乡镇街、村社区三级的专门机构体系,为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扎实的组织保障。 二是配齐、配强专门力量,落实岗位责任制。
为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率,可以在现有区县、乡镇、村居人口计生队伍的基础上,增加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院长信息员队伍,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新招录的流动人口信息员队伍及时开展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确保流动人口信息员队伍用到实处、做出实效。
三是努力加大信息应用,服务现实需求。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行政管理职。
1、注意审查房主身份。
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 2、注意房屋周围环境的选择。
选房时应尽可能远离嘈杂地方,以免影响休息。如果是高层的塔楼,尽量选低不选高,以防加班夜归时无法使用电梯。
还要看房子周边的服务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包括附近交通是否便利,有无超市、银行、医院等场所。 3、承租人应与房主协商好房屋押金的问题。
因为当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4、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 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5、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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