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的港口。
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对港口具有所有权,并负责港口的建设与维修。同时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一般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
它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港口的收支直接构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 港口所需的资金由中央政府提供。
港口当局的主要成员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港口的重大决策中央政府或议会根据有关法律作出。
在这种港口内,港口的生产业务由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业来经营。我国传统上的港口就是这种所有制形式,前苏联的主要港口和英国前港口委员会所辖的港口都是这种中央政府所有制的港口。
这种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设和经营资金的筹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国家的港口政策,从而保证港口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统筹考虑港口与内陆运输之间的联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远离港口所在地,无法及时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况,因而其作出的决策不一定适合港口的实际。
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官僚主义。加之,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过多干预(有时这种干预是盲目的),在经营上缺少足够的自治权,使得港口生产和经营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因而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经不多了。目前,我国除秦皇岛作为国家的重要能源码头仍是属于交通部代表国家所有和管理外,其他港口均已下放,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港口。
地方政府所属港口 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所属港口,其中一种典型的港口是市属港口。地方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
港口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地方议会或市议会。对于市属港口,市议会中有一位议员专门负责港口的有关事务。
在各个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负责港口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向用户提供港口的设施。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经营(港口当局层次上)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经营,这种港口一般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 港口的重大决策需要由地方议会根据有关的法令来作出。
港口建设和经营的资金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港口的经营和管理机构的成员要由地方政府来任命。另一种经营的形式是由独立港口经营机构来经营。
该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但不管是哪种形式,港口都是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
荷兰的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德国的汉堡都是市属港口,而美国的多数港口是州政府所属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专门立法所建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所拥有的港口。
在这种专门的立法中,规定了该团体(法人)的地位、任务、权利、义务和限制。 这种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户选举产生。
董事会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准。通常由董事会任命一位港口总监来负责港口的日常活动。
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职务。他既是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桥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门与港口内各服务公司之间的协调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谓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私人公司的港口。这种港口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发行股票。
其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作出,并由总经理来实施。由于港口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而作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经营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而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矛盾。
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样地受到政府的种种约束。 港口政策 是一国政府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一个目标对本国港口的态度、方针和措施的总和。
港口政策的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对港口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是影响港口政策制定的关键因素。
港口政策制定原则 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时一般都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国家安全政策;②港口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③保护本国港口原则;④鼓励有序竞争,反对垄断经营;⑤环境保护以及与城市协调发展原则。 港口政策内容 港口政策包括了政府对港口发展采取的投资政策、财务政策、价格政策等。
国家的投资政策包括:港口投资总量及其在各个港口之间的分配比例政策;国家直接投资与国家引导投资政策等。国家的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港口的补贴政策;国家信贷政策等;国家的港口价格政策是指政府对港口价格制定引导、限制和规范等方面的政策。
作为国家的运输政策的一部分,港口政策同样具有其政治倾向,它反映了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时对港口的根本看法。 政府的港口倾向具体地可分为保护主义倾向和政府部干预倾向。
港口政策的内容应该以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础,结合港口发展的特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港口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港口当局辖权种类 根据港口当局被授予辖权大小的不同,世界港口可以划分为基础设施港、设备港和服务港。
在不同辖权模式下,港口行使着不同。
中央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的港口。
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对港口具有所有权,并负责港口的建设与维修。同时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一般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
它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港口的收支直接构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所需的资金由中央政府提供。
港口当局的主要成员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港口的重大决策中央政府或议会根据有关法律作出。
在这种港口内,港口的生产业务由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业来经营。我国传统上的港口就是这种所有制形式,前苏联的主要港口和英国前港口委员会所辖的港口都是这种中央政府所有制的港口。
这种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设和经营资金的筹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国家的港口政策,从而保证港口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统筹考虑港口与内陆运输之间的联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远离港口所在地,无法及时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况,因而其作出的决策不一定适合港口的实际。
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官僚主义。加之,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过多干预(有时这种干预是盲目的),在经营上缺少足够的自治权,使得港口生产和经营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因而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经不多了。目前,我国除秦皇岛作为国家的重要能源码头仍是属于交通部代表国家所有和管理外,其他港口均已下放,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港口。
地方政府所属港口 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所属港口,其中一种典型的港口是市属港口。地方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
港口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地方议会或市议会。对于市属港口,市议会中有一位议员专门负责港口的有关事务。
在各个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负责港口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向用户提供港口的设施。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经营(港口当局层次上)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经营,这种港口一般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的重大决策需要由地方议会根据有关的法令来作出。
港口建设和经营的资金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港口的经营和管理机构的成员要由地方政府来任命。另一种经营的形式是由独立港口经营机构来经营。
该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但不管是哪种形式,港口都是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
荷兰的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德国的汉堡都是市属港口,而美国的多数港口是州政府所属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专门立法所建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所拥有的港口。
在这种专门的立法中,规定了该团体(法人)的地位、任务、权利、义务和限制。这种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户选举产生。
董事会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准。通常由董事会任命一位港口总监来负责港口的日常活动。
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职务。他既是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桥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门与港口内各服务公司之间的协调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谓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私人公司的港口。这种港口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发行股票。
其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作出,并由总经理来实施。由于港口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而作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经营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而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矛盾。
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样地受到政府的种种约束。 港口政策 是一国政府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一个目标对本国港口的态度、方针和措施的总和。
港口政策的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对港口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是影响港口政策制定的关键因素。
港口政策制定原则 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时一般都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国家安全政策;②港口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③保护本国港口原则;④鼓励有序竞争,反对垄断经营;⑤环境保护以及与城市协调发展原则。 港口政策内容 港口政策包括了政府对港口发展采取的投资政策、财务政策、价格政策等。
国家的投资政策包括:港口投资总量及其在各个港口之间的分配比例政策;国家直接投资与国家引导投资政策等。国家的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港口的补贴政策;国家信贷政策等;国家的港口价格政策是指政府对港口价格制定引导、限制和规范等方面的政策。
作为国家的运输政策的一部分,港口政策同样具有其政治倾向,它反映了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时对港口的根本看法。政府的港口倾向具体地可分为保护主义倾向和政府部干预倾向。
港口政策的内容应该以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础,结合港口发展的特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港口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港口术语:双锚停泊 锚地停泊方式的一种。
双锚停泊有两种情况:一为抛出两个首锚,一为首尾各抛出一个锚。第一种情况又分为抛八字锚和一字锚两种。
八字锚是从船首成八字形抛出两个锚,多用于风浪大的港口;一字锚是从船首顺水流方向抛出两个锚,一个在上游,一个在下游,船舶处于两锚位的中心位置,多用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段。第二种情况多用于水域面积狭窄地区 港口术语:单锚系泊 锚地停泊方式的一种。
锚地不设浮筒,船舶只抛一个首锚进行停泊。在水域宽阔,水底土质适宜抛锚的条件下使用。
这种停泊方式船舶可以减少随风向或水流改变方向,以减少受风面积。 港口术语:双浮筒系泊 锚地系泊方式的一种。
首尾分别用缆绳系于浮筒上。此种方式适用于水域较窄的地方,河道中用的较多。
港口术语:单浮筒系泊 锚地停泊方式的一种。从船首用缆直接系在一个浮筒上,是常用的系泊方式。
这种方式系泊方便,船舶能随水流和风向改变方向,阻力小;所需水域面积较抛锚停泊为小 港口术语:锚地停泊方式 利用锚或浮筒使船舶在锚地安全停泊的方式。船舶在锚地停泊的方式有两种,即浮筒系泊和抛锚停泊。
浮筒系泊又有单浮筒系泊和双浮筒系泊两种。抛锚停泊也有单锚停泊和多锚停泊等多种。
船舶在锚地采用何种方式停泊取决于锚地设备条件、底质、风和水流的方向而定。 港口术语:挖入式港池 在岸上开挖出来的港池。
在地形条件适宜或岸线不足时可建这种港池。其优点是:可延长码头岸线,多建泊位;掩护条件较好。
缺点是:开挖 港口术语:开敞式港池 港池内水面随水位升降变化,不设闸门或船闸的港池。它是海、河港口的一种最普通的形式,是相对于封闭式港池而言的。
一种建筑在潮差很大的地区,用闸门或船闸与港池外水域分隔开的港池。这种港池的优点是可使港池内的水面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高水位上,因而在建设港池时可以减少土方开挖量和码头建筑物的高度;可以减少泥砂淤积;保证船舶靠泊的 港口术语: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监管区域,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港口术语:码头前水域(港池) 码头前供船舶靠离和进行装卸作业的水域。码头前水域内要求风浪小,水流稳定,具有一定的水深和宽度,能满足船舶靠离装卸作业的要求。
按码头布置形式可分为顺岸码头前的水域和突堤码头间的水域。其大小按船舶尺度、靠离码头的方式、水流和强风的影响、转头区布置等因素确定。
港口术语:码头前水深 码头前在任意情况下都能保证设计标准船型满载装卸作业所要求的水深。在水深不足的沿海港口,为使较大的船舶乘潮进港后能够靠码头进行装卸作业,通常在新建码头前一定的水域范围内(一般为二倍船宽),适当挖深,使其在设计低水位时能够达到设计标准船型满载吃水所要求的水深。
港口术语:港口水深 通常指船舶能够进出港口进行作业的某一控制水深。它是个综合性概念,并对外公布。
港口水深是港口重要特征之一,表明其自然条件和船舶可能利用的基本界限。港口水域在此控制水深限制之下,各部分深度是可以不同的(实际也是如此),具体到某一部分的深度,主要根据使用要求和经济合理性来选取。
航道、转头水域、在海港常按乘潮水位考虑;港池、停泊地按最低设计水位保证率确定;各泊位可不相同。在各种水域的基本起算水位确定以后,其水深可按设计标准船型的满载吃水加上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并考虑波浪的影响、航行时吃水的增大以及回淤等确定。
它们的水深按下式计算: (米)。式中: --设计标准船型满载时最大吃水(米); --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米); --考虑波浪影响的富裕深度(米); --航行吃水增大的富裕深度(米); --考虑两次挖泥间隔期间的回淤富裕深度(米)。
港口术语:转头水域 又称回旋水域。船舶在靠离码头、进出港口需要转头或改换航向时而专设的水域。
其大小与船舶尺度、转头方式、水流和风速风向有关。船舶凭借拖轮协助进行转头时,旋转内接圆直径一般为。
为最大船舶总长度。船舶自行转头时,直径一般不小于 。
船在流水区转头(如内河),其回转轨迹呈椭圆形,长径随流速大小而不一样,最大可达。在水文气象恶劣地区,上述尺度还要增加。
转头水域一般可以与港内航行水域合并在一起布置。 转头水域的深度,在海港和河口港,最小水深一般按大型船舶乘潮进出港口的原则考虑;在内河港,最小水深一般不大于航道控制段最小通航水深。
港口术语:乘潮水位 船舶在通过航道(包括进港航道)的局部浅段时,由于水深不足,常利用一定的高潮位以增加航深使船舶通过。这种使船舶能在一定时间内,乘一定的较大潮位通过航道浅段的水位称为乘潮水位。
乘潮水位的概念,常在设计进港航道、河口浅滩航道以及船坞坞口底面高度等的时候采用,确定乘多大的潮位时,则要结合设计代表船型的吃水、航道浅段的长度、航行速度、航行密度等,按当地实际潮位过程线进行比较选定。利用乘潮水位开挖航道,可以节省工程量,但船舶航行。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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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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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专业背景:随着港口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迅猛发展,需要大量的港口机械应用技术专业人才为港口发展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面向港口大型设备、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操作、维修、调试、管理人员,培养掌握现代化港口机械、电气控制方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在港口生产一线从事技术、管理、维修等方面的高等技能应用型人才。
·主干课程:工程力学、机械制图、电工与电子技术、液压技术、内燃机、起重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港口电气设备、可编程控制器、港口机械技术管理等。
·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在沿海港口从事大型设备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
通常包括进港航道、锚泊地和港池。
1、进港航道要保证船舶安全方便地进出港口,必须有足够的深度和宽度、适当的位置、方向和弯道曲率半径,避免强烈的横风、横流和严重淤积,尽量降低航道的开辟和维护费用。当港口位于深水岸段,低潮或低水位时天然水深已足够船舶航行需要时,无须人工开挖航道,但要标志出船舶出入港口的最安全方便路线。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并要求船舶随时都能进出港口,则须开挖人工航道。人工航道分单向航道和双向航道。大型船舶的航道宽度为80~300米,小型船舶的为50~60米。
2、锚泊地指有天然掩护或人工掩护条件能抵御强风浪的水域,船舶可在此锚泊、等待靠泊码头或离开港口。如果港口缺乏深水码头泊位,也可在此进行船转船的水上装卸作业。内河驳船船队还可在此进行编、解队和换拖(轮)作业。
3、港池指直接和港口陆域毗连,供船舶靠离码头、临时停舶和调头的水域。港池按构造形式分,有开敞式港池、封闭式港池和挖入式港池。港池尺度应根据船舶尺度、船舶靠离码头方式、水流和风向的影响及调头水域布置等确定。开敞式港池内不设闸门或船闸,水面随水位变化而升降。封闭式港池池内设有闸门或船闸,用以控制水位,适用于潮差较大的地区。挖入式港池在岸地上开挖而成,多用于岸线长度不足,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方。 陆上设备包括间歇作业的装卸机械设备(门座式、轮胎式、汽车式、桥式及集装箱起重机、卸车机等)、连续作业的装卸机械设备(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压缩空气和水力输送式装置及泵站等)、供电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给水排水设备、防火设备等。港内陆上运输机械设备包括火车、载重汽车、自行式搬运车及管道输送设备等。水上装卸运输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船、拖轮、驳船及其他港口作业船、水下输送管道等。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港口管理有关规定。
2、编制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岸线利用规划,对港口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3、监管港口建设市场秩序。
4、管理港口经营的市场准入,维护港口生产经营秩序。
5、对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监督涉外港口保安履约工作。
7、征收或代征国家行政性费用;对港口企业经营性费用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8、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物资及抢险救灾物资的港口作业和集疏运。
9、负责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11.关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港口管理职责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全国港口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2)负责编制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
(3)确定全国主要港口的名录,对地区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提出意见;
(4)负责制定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5)对港口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制定港口建设.维护方面的行业技术标准和统一规范
(6)制定港口经营作业的基本规则
(7)规定取得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资格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8)按照原国家纪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于2001年制定的〈国家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规定,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进行管理。
(9)依照本法和统计法的规定,负责全国港口行业的统计工作
(10)负责对有关港口规费稽征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管理工作
(12)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对交通部作出的有关港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
(13)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由交通部负责的其他港口管理工作
12.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职责
(1)按照本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2)港口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政府依法行使,实行‘政企分开’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内容如下: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 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
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 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 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 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二) 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的组织和个人。
(三)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 (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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