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
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国内有。大部分的理财公司都是托,但银行理财通常能相对度身定做,可是起点很高,起码托管资产50万-100万以上,如招行金葵花,都是针对高端客户的,收取的服务费也相当高昂,总体感觉不太值。其他的理财公司鱼龙混杂,基本都是靠销售理财产品的提成为盈利的。
国外的理财公司一般都是独立第三方理财,和国内的很不一样。他们是靠收取的所管理的资金总量收取一定比例(1.5%-5%)的管理费。也就是说,你管理的越好,收益高,吸引来你这里理财的资金越多,你的收益越高。他们会完全中立的考虑你的风险偏好,然后在市场上采购相应的产品,合理配置你的资产,不收取理财产品公司给予的提成。而不是哪个产品给的提成高就忽悠你买哪个。
个人理财在国内算是刚刚起步,想要发展起来还很漫长。一方面可以投资的领域太少了。没有期权,也没有农产品基金,很多很有潜力的投资品种都没办法做。也没有成型的经验。一方面大部分公司都处于盲目靠提成骗钱状态,很容易像保险公司一样,把市场对这个行业的口碑做坏掉,以后翻身就难了。
理财师,如果你在银行,那很好。如果你想毕业了去理财公司,初期就和那些证券公司的拉开户的人差不多。打电话给别人:先生,您炒股票么,你希望有更高的收益率么?把钱给我们公司管理,包您……
所以,把成绩学好点,争取进银行,进了银行,你很可能按专业分到个人理财部,前途还比较光明。否则还是比较痛苦的。
什么是固定收益类信托?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
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证收益?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固定收益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
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什么是受托人?指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
什么是担保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
什么是抵押、质押?担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如何?固定收益信托购买门槛和阳光私募类似,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
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且单个信托300万以下的投资者受到50个名额的限制。购买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有哪些费用?在投资者层面,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一般没有申购费、固定管理费。
固定收益信托在运作中实际收益可能会超过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只以超过的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不影响投资者收益。固定收益信托的流动性如何?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类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单一类的项目没有该限制。
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以在1-3年的居多。比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期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客户。
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规定,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续期到期后获得信托本金和收益。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和退出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在信托存续期间,没有净值。
一般来说,在每一个信托年度结束时,信托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会以现金形式直接分配给投资者。在所有投资项目成功取得收益后或信托存续期到期后,信托未分配的收益和信托本金会分配给投资者。
投资者和谁订立信托合同?无论通过什么渠道发售的信托产品,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固定收益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银行理财产品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在起步金额、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等会有一定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发行主体 银行 信托公司 投资门槛 10万/20万/50万不等 100万或300万 产品期限 7天~1年(或以上)不等 1年/2年/3年或以上 预期收益 2%-5%左右 6%-10%左右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谁监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和阳光私募基金一样,都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
信托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则由信托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进阶班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选择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1)信托公司:首先考察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目前有62家信托公司,每家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盈利能力、管理资金规模等等都是不相同的。
(2)投资行业: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更具投资价值。(3)担保人:要看担保人背景、担保人净资产及构成、担保人与融资方关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等。
(4)融资方实力:了解融资方的财务状况、成长前景及行业、公司背景。 (5)收入来源:要了解预期收入的可靠性,即项目成功的可行性。
(6)产品期限:信托产品一般在购买后到融资方支付本息之间投资者的资金是不可赎回的,所以投资者要看好产品期限,以便安排未来现金流。另外,部分产品存在着提前结束或是延期的情况,也请投资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注意有无这类附加条款。
(7)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指的是需要融资的资金比上抵(质)押物的价值。抵(质)押率越低说明项目风险越小、项目越安全。
同时也要看抵(质)押物的变现性。 (8)。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立法定义看,我国信托法下的信托有以下含义: 第一,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 我国《信托法》,采用“行为说”的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把信托的核心含义界定为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
具体来讲,这种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委托行为,二是管理和处分行为。 委托行为是指委托人为了使受托人能够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信托文件委托给受托人占有的行为。
此行为主要通过信托契约或信托遗嘱来实施的,其实质是对受托人进行授权的行为,授权的内容为受托人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行为是信托的基础,是管理和处分行为的前提,没有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信托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
委托人在进行委托行为的时候,其首先要确定需要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的范围和数额,其次要向受托人交付该财产,以形成信托财产,最后要确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和责任。 委托行为一旦实施,其必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被交付的委托人的财产转化为独立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对该信托财产不再享有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同时也承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收益的义务。
管理和处分行为是指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或信托法的规定,为了达到增值信托财产的目的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管理和处分行为是信托设计的出发点,是信托的核心部分。
信托的目的是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以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这种信托目的只有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管理和处分才能实现。 进行管理和处分行为不但是受托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受托人的一项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排他的管理和处分权,任何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都不得非法干涉;从义务的角度说,受托人必须依照信托文件及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以使其保值、增值,否则,如因未尽管理和处分义务而致信托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是信托的核心,在信托关系中,绝大多数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信托财产的委托、交付、管理和处分而产生的,可以说,没有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就不可能有信托关系。
第二,信托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产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信托关系来说也是如此。
不过比较而言,作为信托产生基础的信任关系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这种信任关系主要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单方信任而不是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 这一点是由信托制度的特质决定的,在信托设计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的目的,是借助于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管理信托财产,以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不值得委托人信任,委托人是不会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否则,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就难以实现。
同时,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委托人在将财产交付信托形成信托财产之后,其就对信托财产失去了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权利;受益人尽管对信托财产有受益权,但其也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完全由受托人来占有、管理和处分。这样,如果受托人是不值得信任的人,他就会利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去为自己谋利,从而危害受益人的利益,使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落空。
所以只有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了信任,委托人才会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否则委托人是不会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 因此,在信托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极其重要的,其是信托产生的基础。
第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在信托体制下,由于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决定信托财产不归委托人所有,也不归受益人所有,这样,受托人就不可能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名义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尽管信托财产因其具有的高度独立性也不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也无权将信托财产归为其固有财产,但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规定,受托人是唯一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其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的。 在与受托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看来,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和交易行为的唯一当事人,他只能对受托人享有权利和向受托人承担义务,而不能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此时,受托人也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这是信托的一个重大特征,也是信托和委托(代理)根本不同的地方。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时候,对他人而言,受托人的身份基本上相当于信托财产所有人。
信托的概念: 1。
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 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2。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
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的特征: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特征,其实质是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或安排。 信托具有五个特点: (一)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这使得信托制度具有了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同时,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物的职责",以上规定使信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正是由于信托具有这些特征,使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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