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
A.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构 C.企业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破产债权 7.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B.公司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C.公司内、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D.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 A. 20人 B.30人C.40人 D.50人 9.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 )。
A.按高出面额价格发行股票B.按低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C.按等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D.按小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10.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00天 B.60天C.90天 D.30天 11.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A.20年 B.15年C.10年 D.8年 12.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日起算日是( )。 A.批准日 B.申请日 C.公告日 D.开始使用日 1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 )。
A.自然人 B.事业单位 C.团体 D.机关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A.一倍 B.二倍C.三倍 D.四倍 15.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
A.权力机关 B.政府财政机关C.审计机关 D.司法机关 16.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招标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C.竞争性谈判方式 D.询价方式 17.审计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 )。
A.双重领导 B.审计署垂直领导C.同级政府领导 D.审计委员会领导 18.会计法调整的对象是( )。 A.会计制度 B.会计关系C.财务管理 D.资金流向 19.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其做出裁决意见时按照( )。
A.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B.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C.检察院的意见 D.法院的意见 20.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 A.调节 B.判决 C.公开 D.不公开 二、多项选择题 2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 2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 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3.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 A.发明人、设计人 B.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C.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D.专利产品的生产者E.专利产品的使用者 2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禁止经营者进行任何有奖销售活动E.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5.根据监督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可以分为( ) A.内部监督 B.外部监督C.部门监督 D.行业监督E.个人监督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26.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27.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
2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9.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公布的数据为准。
30.行政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四、筒答题(计20分) 3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2分)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2.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6分) 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3分)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
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3分) 33.政府采购的方式。
(8分) 答: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的采购方式;(1分)邀请招标方式;(1。
教学计划中设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
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劳动法、英语(1)(2)等。 限选课:证据学。
选修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监狱法学、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竞争法、公司法、仲裁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房地产法、财政金融法、涉外 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1)( 2)、英语(3)(4)、大学英语Ⅲ(1)(2)、科学发展简史、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经营管理 、现代管理综合专题、期货交易实务、房地产评估、商务谈判实务、婚姻家庭法学、WTO法 律专题、侦查监督实务、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公诉实务等。 课程说明 1. 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 ,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 好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 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 国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 国际公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 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 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 定义及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3 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 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 —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的 法律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 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 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 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4 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 际商事仲裁等。
5 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 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 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6 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
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 并具体介绍了有关 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7 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 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8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讼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 ,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司法机关的笔 。
以前写过一个关于法学就业的小文章,现在给你发过来,不是说其他的。只是谈一个现实。ps:我毕业后已经在一个直辖市电视台当过实习记者,然后进了一个本市最大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当助理,现在有准备会电视台了。
建议选择法律专业要慎重,选专业不光是选你接下来四年的生活,很大程度上是选了你将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人生,慎重慎重!
据我了解swupl(可以去百度一下,不好意思写出来)08年毕业的应届本科生就是今年的除去考上研究生的同学,顾及的水分大一点应该有25%就了业。这其中一大部分是考上的公务员和银行这两块,与法律完全没有关系的部门。因为公务员和银行的具体职位也是很大程度上是对专业限制比较小的。银行就是去做柜。公务员就去干文员。银行收入是不错,但据我所知银行坐柜好多都是大专生。你学四年法律和他们去竞争心里甘心么?
swupl今年的真正就业率也就25%,剩下的全是虚假就业,老师在毕业前会叫你随便找个地方开个证明,证明你已经就业,盖个章。要是你自己找不到地方盖章,老师会帮你盖这个章。
我告诉你,为什么法律就业这么难,
首先现在不论什么学校哪怕是个什么外语学校,什么农业大学都会有法律专业,但真正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有多少。
第二,法律是一门越老越吃香的行当。你没有足够的社会阅历,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以为背背法条就是法律么?不是的。往小处说叫你代理一个婚姻官司,可能你朋友都还没有谈过几个,还帮别人打理鸡毛蒜片的家庭生活么?往大了说,一个公司一个企业需要一个应届毕业生来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么?他们绝对是要有身后法律功底,和法院、政府有够硬的关系的社会人来处理啊!
第三,就算你能近一个很不错的大学学习法律,不说最好的把,就是swupl,中政,人大吧。你知道swupl一年有多少法律本科生毕业么?有多少研究生毕业么?而社会到底需要多少这样的本科生研究生?swupl,一共有4个学院是主要研究法律的。其中三个学院每个学院12个班,还有一个学院6个班。每个班品均55人。算算吧。
第四,法律学习是为了学习法律知识,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你可以去网上看看,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多少。说出来太寒心了。中国第一考啊。。。。要是不准备考司法考试。在大学你不如好好的玩四年。浪费爸妈四年的钱。这样我想不太好,你说是么?
不想说了,心疼了。不过swupl还真是一个不错的学校。在去年的教学评估中18个项目得了17个a!一个相当骄人的成绩。但尽管如此,就业问题还是如此的现实。
当然也不能光和你谈就业。你想你要是有什么理想还需要实现的,你为了一个理想可以付出你足够多的努力,我想你也会有所得的。
祝福你。加油。
ps:如果真的要学法律的话,swupl ,也还是不错的啊~毕竟是所谓当年的法律的黄埔嘛。什么贺卫方等同志不都是swupl出来的嘛。现在每期南方周末上都还有这个学校的老师整出来的豆腐块萨 :)
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课程介绍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婚姻法、《国际法》、《法学基础》、《行政法》、《逻辑学》、《律师实务》、《《外国语》、《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文书写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法律从业资格证分类
法律从业资格证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法律从业资格证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法律从业资格证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本专业毕业生以理论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而著称。要求学生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资源与环境法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阅读专业外文书刊。在能力方面,学生应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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