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是当前居民使用较为普遍的生活燃料,它既方便 又卫生,但在充装、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因此,要特 别注意在充气、使用、运输液化石油气过程中的安全,严格遵守以下 事项: (1) 在充装液化石油气前,首先应对使用的钢瓶进行检验,发 现钢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充气: 1) 气瓶的外观损坏或有缺陷的(包括裂缝、严重腐蚀、显著变 形等); 2) 定期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上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 别的; 3) 瓶体污染严重或沾有油脂的; 4) 气瓶的安全附件不全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阀门不完 好的。
(2) 在充装液化石油气时,首先应确定气瓶内所剩的物质与准 备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是否一致,避免混装。充装气体时严禁过量,并 要做好充装的详尽记录,以备查询。
在运输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时,禁止撞击或振动气瓶;禁 止将气瓶置于高温热源处或在烈日下曝晒。 平时注意将气瓶阀闭紧, 并不得使瓶阀冻结。
在放置液化石油气瓶的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贮气瓶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的不能充装使用。
换气时用户应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服务站对钢瓶角阀进行动态试漏。(2)贮气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而又通风干燥、不容易受腐蚀的地方。
以便换气或发生意外事故时,比较方便搬走。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3)贮气瓶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4)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因为气瓶上面装的调压器是对液化石油气的气体起作用的,如果气瓶倒立或卧倒放,就会流出液体,液体变为气体呈250~ 300倍扩散与空气混合后,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甚至发生爆炸,所以是非常危险的。(5)不管是满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
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6)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7)使用时气瓶与灶具要平排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公分。不允许灶台下放置钢瓶,以防漏气时造成事故。
液化石油气站是按地区规划设立的站点。
液化石油气站有两种,一种是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负责本地域范围的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分装、供应等。具体工作有液化石油气的装卸车、灌装和倒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倒罐、排空、排污;等等。
另一种是液化石油气充气站也叫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主要是向用户销售供应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的设立,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环保评价,并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新设立城镇燃气经营站(液化石油充装站)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分销点),由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安检、质检、规划等部门进行选址工作。
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
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
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和运输注意事项有:(1)液化气和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 炸。
如果泄漏在室内,只要达到2%浓度时,遇火就能爆炸。(2)气瓶内的液化气不能用尽,应留有不少于0.5% ~ 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这样就可以防止空气进入气瓶, 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3)液化气比空气重1.5倍,容易积聚在地面或低洼处, 一遇明火,将会造成火灾。因此,液化气气瓶应该放于通风良好 的地方,在一定距离的范围内不能有明火。
(4)气瓶阀门和管路接头等处要保证不漏气,要经常用肥 皂水检查。室内如有液化气泄漏,必须打开门窗,待气味消失为 止。
用完后,瓶内所剩的残液也是一种易燃物,不能自行倾倒。(5)气瓶在充装时,不能灌满,必须留出一定的空间,以 供液化气体膨胀时占用,一般充满度不应超过气瓶容积的 80% ~85%。
(1)贮气瓶应该放在容易搬动而又通风干燥、不容易受腐蚀的地方。
以便换气或发生意外事故时,比较方便搬走。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2)贮气瓶严防爆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3)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因为气瓶上面装的调压器是对液化石油气的气体起作用的,如果气瓶倒立或卧倒放,就会流出液体,液体变为气体呈250~300倍扩散与空气混合后,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甚至发生爆炸,所以是非常危险的。 (4)不管是满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
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6)使用时气瓶与灶具要平排放置,瓶与灶的最外侧之间距离不得小于80公分。不允许灶台下放置钢瓶,以防漏气时造成事故。
请参照以文件 GB2894—88安全标志 GB7723—87固定式电子衡 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232—8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SHJ501—85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34—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JG1003—84非自动称的准确等级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充装站职责 3.1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3.2保证所充气瓶内气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说明。
3.3负责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附件修理与更换 3.4液化气体瓶充装站还应熟悉用户使用气体情况。 3.5定期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劳动部门报告充装站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充装站基本条件 4.1建站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4.2必须经省、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验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应具有适合所充装液化气体种类的充灌设备、管道等成套设施及厂房建筑。 4.4应按下列内容配备和建立有关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 a)与所充装的气体、气瓶相关的国家标准、法规、规程等专业技术资料。
b)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岗位责任制。 c)设备和仪器、电器、气瓶等安全技术管理台帐| d)气瓶充装前确认瓶内介质种类并进行余压测试、剩余介质的纯度分析、重量检查和充装后重量复称制度。
e)充装记录管理制度。/ T( r9 c) f' \7 w2 l, h f)设备、安全附件、仪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查或检验制度。
2 o4 v4 ^2 l* |1 H: K 4.5充装站根据所充装气体的特性,必须设置相应的可进行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瓶内可燃、有毒和其他液化气体残液的设施。排放的残气、液体必须符合TJ36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4.6应根据GBJ140中的具体要求,配置适用于所充气体的灭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W. t' E0 f e8 V 4.7应建立与所充装的液化气体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事故抢险和消防灭火常设组织机构,并具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抢险器具、设施。 4.8站内应配备气体分析检测仪器和专门进行气瓶附件修理或更换的操作间。
4.9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中的具体规定,在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y/ f' D7 t5 K & r; g1 m: l( ]7 v9 y6 u 5充装站人员条件% T( P* V( i x$ c% q 5.1站内必须配备一名有从事充装站工作三年以上经验的,并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的技术负责人。
5.2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 e* m( S+ m1 v; k! z 5.3必须配备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的持证气瓶检查员,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
7 \+ e2 N' G& K- P7 E 5.4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由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认证资格的持证人员担任,且每班充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H* ^6 s7 ^$ B# ]3 P 5.5站内应配备适量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分析和气瓶附件检修人员。
( G9 H( c2 _ {' H4 J* ]$ ? 6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6.1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内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条件必须符合GBJ16中的具体规定。 6.2充装间、气瓶储存地点和液化气体贮罐厂房温度一般不宜超过30℃,并应设置通风、遮阳、蔽雨雪、防雷电、导除静电和防超温的设施。
7 d% |* e' c1 m* \ 6.3充装容积为40L以上(含40L)的气瓶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若在站台上存放气瓶,应做到:0 n" `2 q4 u" E) M" ?. f a)空。
答: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
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
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7)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充装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称量衡器的准确度和灵敏性等,符合要求才使用。 (9)充装前应将瓶内余气抽空,然后空瓶称重,校对是否与瓶上钢印标记重量相符。
核实后,接上充装卡头,定好称重衡器的充装重量再进行充装。 (10)如果充装《汽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未列入充装系数的液化气体时,应按液化气体充装系数的计算方法,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校准。
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在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充装规定: 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不予充气。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经检查不合格的气瓶,应分别存放,井作出明星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的3倍,不小于1。 5倍。
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乙烯中的氧含量2% 其他易燃气体中的氧含量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裴: 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 有报废标记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42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