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二章为“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规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条例规定国企领导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借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原2004年发布的国企领导廉洁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4)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5)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用公司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7)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8)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9) 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2)公司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板块执行总裁、公司各部(室)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其管辖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处理办法: 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⑴ 批评教育;
⑵ 降职或免职;
⑶ 解除劳动关系。
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处理程序:由公司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高级管理人员,由集团最高领导处理;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人同意以上规定)如何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内容。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活动准则。
在我国,它是指由党和国家制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有关清正廉洁,不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命令、纪律的总和。 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中共中央2010年2月23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新华社于2010年2月23日公布了《准则》全文。《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
其中“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廉政
1、坚决拒收钱物。严禁收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送钱、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一概拒收,并通报有关部门对送钱、送物的人严肃处理。
2、决不允许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对接受单位和个人好处费、回扣的严肃处理。
3、带头遵纪守法,反腐倡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决不越权,更不滥用权力。
4、要管好下属、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警示教育片发人深省,使干部员工接受了一次全面、系统、深刻的警示教育。
3月6日,该公司领导班子、各职能部室主任、营销本部及下属班组全体人员、供电所全体人员约200人在县委党校集中观看。近期,该公司还扩大了教育范围,以分批观看及送片下基层等方式组织全体员工以及全体农村电工观看教育片。
下一步,该公司将结合“规矩是什么”主题大讨论活动,继续开展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部员工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做到“诚信做人,规矩做事”,并转化为推动各项工作落地的实际行动,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003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