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也是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其双重职能决定了公安基础知识,除了涉及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以外,必然涉及行政执法、刑事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另外,公安机关日常执法中必然也涉及大量的普通百姓的身边事,掌握一些必要的民事法律知识也是应该的(但不是重点内容)。
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主要是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掌握的知识和能力要素,包括职业素质、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质。
主要测查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必备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1、政治素质
(1)政治敏锐性
(2)政治鉴别力
2、职业道德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二)基础知识。
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有关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5)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6)刑事执法主要依据
2、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
主要测查报考者在工作中把握情况,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妥善协调或处理问题的能力。
1、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行政管理与服务能力
(1)调查研究
(2)纠纷化解
(3)风险识别
3、信息运用能力
(1)信息搜集
(2)信息分析
(3)信息应用
4、接处警能力
(1)受理报警
(2)求助
(3)投诉
(4)处警
5、应急处理能力
(1)事态研判
(2)快速反应
(3)合理处置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1、《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1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1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只有人民警察法,没有人民警察条例的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民法基础知识
(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6)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7)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2. 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1. 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 行政管理能力
(1)调查研究
(2)纠纷化解
(3)风险识别
(4)风险防范
3. 信息工作能力
(1)信息收集
(2)信息分析
(3)信息应用
4. 实务工作能力
(1)巡逻
(2)接警与处警
(3)安全检查
(4)安全保护
5. 应急处理能力
(1)事态研判
(2)信息上报
(3)合理处置
(4)善后恢复
公安基础知识对后者有用。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
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公务员考试考核的内容极为繁杂,涉及到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
因此,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因为就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当然也就买这两本书了。
公安是属于人民警察的一种,人们普遍认为“警察=公安”而已。如果报考的是某某公安局的人民警察职位,那么基本上都是公安的。
公安院校会开设公安基础知识这门课,出来考公务员的话就不用再考这科了,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会更细化些。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包含职业素质、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1.职业素质 主要测查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必备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在这里考生要重点注意了解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考生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内容,具体包含“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热诚服务、文明理性、严守纪律、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团结协作”。
2.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公安基础知识。 对于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的考查,考试大纲中包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主要依据、刑事执法主要依据。
考生要明晰这些知识点具体考查的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涉及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学基础理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理学,包含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用,法律关系,立法、执法、司法等; (3)宪法基础知识考查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了解与掌握; (4)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考查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的了解与掌握; (5)行政执法主要依据考查的是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的了解与掌握; (6)刑事执法主要依据考查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了解与掌握。 对于公安基础知识的考查,考试大纲中包含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组织管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历史沿革;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执法监督。
这些内容同公安部之前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013年修订)》存在重复。考生可依据此大纲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考点。
3.基本能力 主要测查报考者在工作中把握情况,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妥善协调或处理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群众工作能力、行政管理与服务能力、信息运用能力、接出警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能力的考查,细化到具体知识点,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10接处警规则》等的了解与掌握。 考试大纲附录中的法律法规除了在上述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包括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也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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