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准则。
主要有以下5项: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是,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四是,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五是,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2.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利。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二是,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是,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四是,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另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3.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三是,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准则。主要有以下5项:
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是,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是,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五是,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2.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利。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是,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是,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是,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另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3.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是,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三是,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201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最后一页的那个案例分析题的标注说明四、案例分析题 (每题有若干组答案选项,每组有1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每题10分,其中每组2分,3道题,共30分)而在2012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最后一页的案例分析题的标注说明则是四、案例分析题 (每题有若干组答案选项,每组有1个或1个以上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每组分别计分,在每组选项内多选、错选、漏选、未选均不得分;每题10分,其中每组2分,3道题,共30分)如果单纯的按照字面理解就是单选题了。
但是仔细看2013年给出来的大纲的例题,那道题的答案却是不定项选择题。
然后根据我自己上的那个广州市统计局开设的培训班的老师说,考试题目是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2013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最后一页的那个案例分析题的标注说明 四、案例分析题 (每题有若干组答案选项,每组有1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每题10分,其中每组2分,3道题,共30分) 而在2012年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最后一页的案例分析题的标注说明则是 四、案例分析题 (每题有若干组答案选项,每组有1个或1个以上正确答案,将正确答案选项的代表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每组分别计分,在每组选项内多选、错选、漏选、未选均不得分;每题10分,其中每组2分,3道题,共30分) 如果单纯的按照字面理解就是单选题了。
但是仔细看2013年给出来的大纲的例题,那道题的答案却是不定项选择题。
然后根据我自己上的那个广州市统计局开设的培训班的老师说,考试题目是不定项选择题。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73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