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是各省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招警考试)的理想参考教材。作为维护国家、社会、公民和公共安全的武装力量,人民警察的招考在各省市公务员考试聘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省市公务员招考职位中有很多职位是属于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的考试作为公务员的考试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考试的公共科目基本一致;但是警察职位有其特殊性,所以招考中必须组织一门专业考试,即《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
第八章 公安队伍建设第一节 公安队伍建设概述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和内容(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
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对包括公安工作在内的政府管理行为也不断提出新的,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标准。社会治安局势的日益复杂、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增多,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抓紧解决,这是当前加强正规化建设、明确现阶段新的管理标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按照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四统一”“五规范” 即“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 “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统一考录制度是指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
同时,研究制定协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严禁参与执法办案,统一训练标准是指严格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全面实施公安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现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科学制定分级分类的教育训练内容,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警官的任职、晋升训练标准,用标准建设队伍统一纪律要求是指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加紧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公安民警实行严格统一的纪律要求。
统一外观标识是指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方便人们群众报警、求助。规范机构设置是指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和各地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规格不统一的问题。
规范职务序列是指从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出发,将公安队伍的组成人员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四大类进行管理,滨海根据警官警员的不同特点,分别不饿设施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以体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点,充分调动公安民警工作的积极性。规范编制管理是指加强公安编制管理规范公安编制审批使用程序。
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编制,有省级政府提出一件,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执法执勤是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警种的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明确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从执法办案、值班备勤等各个环节入手,范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高执法水平。
规范行为举止是指完善规范安民警行为的各类规定,从公安民警的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等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公安民警举止端正、行为规范,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按照中央决定和“十二公”的上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公安队伍正规化监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1、加强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
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制度体系标准无从实行,管理难以规范。加强规章制度正规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尽快建立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公安机关特点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
加快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设置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考克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通过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达到中央决定关于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警令畅通的要求2、加强机构设置的正规化建设。
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精简原则是指机构的数量要少,结构层次要少,机关的规模要小,人员要精。
统一原则是要求机构设置必须有利于整体职能的发挥,有利于统一领导,指挥有力,保证力道和指挥便捷畅通,信息反馈迅速。效能指的是投入和产出之比,机构设置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标准,以较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消耗获得较大的效益。
加强公安机构设置的正规化建设,应当明确做到:一是明确机构数量,同一层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大体上数量要一致。二是统一机构名称,同一层次上职责任务大致相同的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要统一。
三是明。
409、收容教养的性质是什么?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500、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什么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501、什么是公安执法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502、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1)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监督内容是其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2)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公安执行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也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3)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公安执法监督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其他社会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503、公安执法监督可分为哪几类? 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监督检 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2)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①外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以外的、与监督对象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即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如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公民和社会监督等。
②内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如监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3)根据实施监督时间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①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发生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如执法工作方案的事前审核,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等。②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
如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等。③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
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4)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①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追究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等。
②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504、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1)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2)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3)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方式。
505、什么是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506、《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2)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4)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要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
(5)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基础知识》是2010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程连昌等。《公安基础知识》是各省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招警考试)的理想参考教材。作为维护国家、社会、公民和公共安全的武装力量,人民警察的招考在各省市公务员考试聘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省市公务员招考职位中有很多职位是属于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的考试作为公务员的考试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考试的公共科目基本一致;但是警察职位有其特殊性,所以招考中必须组织一门专业考试,即《公安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试概述第一章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法律依据第二节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一节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第二节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程序第三章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第四章 专业科目考试及最新考试大纲
答题的技巧和注意要点
《公安基础知识》虽然对于考生来说存在着很多挑战,但是取得高分并不是没有可能的。要想获得《公安基础知识》考试的高分,广大考生必须从复习阶段就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到了考场上,考生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答题战术上,也都要准备得完备才会取得好的考试成绩。下面是获取高分的几点对策。
1.切忌看题走马观花,一定要仔细审题。
《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对考生来说虽然是一个挑战,但并非命题者在故意刁难考生,一定要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不完题,而是考查考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一定要认真审题,看清楚“是”和“不是”,“和”与“或”等字眼,并根据题目要求选择答案。
2.切忌在分值小的题目上花太多时间,要前后照应。
这是考场大忌,千万不要任由自己的性子来。考试时间是考生在考试前必须进行统筹安排的问题,如果丝毫没有计划和安排,在考试中就会遇到因时间紧、答不完题而造成心慌意乱的情况。因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对答题的先后顺序和每一题大概所需的时间作出预先的时间分配,如果超过了这一时间却无法很快做出答案,那么,考生应当很快转向下一道试题,顾全考试大局。
2017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 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专业科目笔试题目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情境三种类型。 其中“公安基础知识”涉及: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组织管理 公安工作。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1.921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