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培养各类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要。
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在行为上依法办事。
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特别是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制观念的树立,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学校法制教育。一个人的法律素质不会自发的形成,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其培养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二是普及法律常识。
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应该把重点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教育方面。在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21世纪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权利义务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为将来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在社会生活中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减少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改变我们民族多年来形成的轻视法律的心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有其重要的作用。
对于大学一年级毫无法学基础的同学来说,新开的法理学课程(有的学校称为法律基础课程),可能是最枯燥的。
大概是因为,除了满课本的哲学、法学范畴,他们看不到法在何处。对于大学一年级的法学入门者来说,法理学不应当是作为“填鸭式”教学的工具,它更应当引导同学们理解法,感知法,从而树立法的理念,培养法感情,乃至法的信仰。
下面我谈一下我对法律基础课的意义的一些看法: 首先要了解认知对象。学习法理学,我们必要思考的是:什么是“法”。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法”这一概念往往对应的是各著作中对法内涵的引用和论述。在这“法”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又接触到了诸如权利、义务、责任、价值等等法哲学范畴。
似乎法理学就是在解释或说是向我们抛出这么一大堆的哲学的抽象概念。 事实上,法理学并不如此,也不该。
它在展示法的本性,而不像科学报告一样解释说明,虽然这样的展示目的也是为了最终的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解释法,但法不像自然现象那样客观地可被经验感知。法理学的学习不是要灌输一些概念,以达到“瞎子摸法”的目的,因法是复杂的社会实在,任何种类的概念都只是对这种实在(法)的描述,而不是描述抽象的概念的内容。
哈特曾说,法理学应当探求法律实践的核心特性,并使其升华,这一探求的过程需要去发现并思索法与其他相关或易于混淆的社会实在。换句话说,就是法理学不能仅研究抽象的法本身,而应当在与其他的社会实在的比较中发现“什么是法”。
如果我们回顾法哲学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历史上各种学派观点都进行过法与道德的比较,在这一漫长的比较的过程中,不同学说完成了更替,不断完善,或是逐渐消逝。 法通过国家强制施行的法律规范支配、调节人的行为;道德也同样支配人的社会行为,但它通过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规范侠肝义胆靠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实现其引导、支配作用,这不同于法的施行,虽然二者确实都实现了对社会的规范。可以说,法与道德是相关的,这种相关在一些方面是差异,在一些方面是紧密相联的共性——法与道德都施予人以义务和责任。
但是,法所施予的义务不依赖于其内容的是非善恶,只要求规定此义务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受国家(主权者)确认。比如,深圳、天津等地要求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才能合法地在当地居住。
这一义务得以施行依赖于规定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合法有效(即经有权机关颁布施行且没有被依法撤销),而不论该项规定本身的是非——它侵害了外来人口作为中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自由迁徙的权利。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施加的义务的内容必须是受社会认可并普遍尊重的,否则道德义务便失去了存在的支撑。
有学者认为,正因为法的义务不依赖于其内容的善恶,所以法对人的行为有规范作用就在于法有强制力以惩罚违法者(可参见凯尔森等纯粹法学派学者的著作)。在这一思路下,法基本等于具有惩戒力的暴力机器。
但是纯正的暴力机器并不为了规范人的行为而设定义务,譬如军队。法所具有的又一特征是它的专业的完整的结构系统:法被立法机关制定,由执法机关执行,由司法机关为保障权利进行适用。
这一特征显示法是由权力系统(法律系统)制造的。但,什么是这一权力机关的权力来源呢?是暴力这一纯正的强权,还是最终在道德基础中找到归宿。
对于这一问题,法哲学史上有两种学说都曾将理论基础建造在对其的解答中。 古典自然法学看来,法之上还有一个最终的“法”存在,即道德或说是社会的普遍认同,这是权力的来源,也是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要求——法律规范(规则)只有满足或包含着社会道德的需要,才对社会有约束、引导的效力,否则“恶法非法”。
但按照该说的理解,则社会中现存的实在法有大多将失去效力,或者效力不稳定,因为道德不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理解,难以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尺。新自然法学发扬并完善了传统自然法的观点,提出了法必须是由正当的法律系统创设的说法。
他们认为法大概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由法律系统在一定的过程中以一定的标准产生出来。他们进一步指出要与道德保持一致的并不是任何法律规范而是产生出这些法律规范的法律系统,而且这些道德也应当是整个社会以至人类的普遍道德而不是个人的好恶。
总的说来,虽然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在法律规范与法律系统哪个要满足道德的最终审查方面有争议,但他们共同坚信并强调法的效力的最终来源是道德基础与公民的普遍认同,即法由道德授予权力(效力)。 同样的问题,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是完全对立的: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
这种理论构想使实证主义法学往往被作为自然法学的否定说,而且两种学说的发展过程就似是两者彼此不断地相互批判与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最能体现二者的不同:自然法学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是法存在所必需,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二者彼此独立存在,从而否定联系的直接必要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规范自身的存在需要满足道德的需要,实证主义法学则否认这一需要的必要性,认为道德于法可。
法律基础课主要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学习法律基础课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大学生深入理解、全面掌握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线路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经济规律、市场规则运行,而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3.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国家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通过法律基础课教学,使大学生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
4.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学阶段,正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必要手段。
如果没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制观念,就不会评判是非,就不能依法办事,甚至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有利于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优秀人才。
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但通过课上的提问和调查可知,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的。比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在问到“如果张三和李四发生涉及财产的纠纷时该怎么办”,很多学生认为应该上诉到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也就是说上诉是要有一审判决或裁定为基础的。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被称为“起诉”而非“上诉”。概念的混淆说明学生对某些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而没有相应法律知识为基础,何谈法律意识的提升?
另外,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2.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造成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以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当地人事局的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3.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大学生是一个知识水平较高的群体,也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遵纪守法的群体。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观点、法制观念都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出现了较多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情况。据统计,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社会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在大学生犯罪率17%中,盗窃罪约占70%。[2]而有些学生已经犯罪了还没有认识到,在这种状况下,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原发布者:落翼舞清秋07
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学院:班级:姓名:学号:摘要:法律,让我们感觉十分的遥远,但是又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仅维护着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在规范着我们的言行举止。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在新闻上看到一些违法案件,例如什么抢劫罪、盗窃罪、吸毒罪。。这些看似与我们无关,但是它们却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一个个真实的故事。而在这些犯罪的人群中不乏未成年人和一些看起来十分淳朴的农民,可为什么他们会选择犯罪呢?或许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是犯罪,正是因为不懂法,直到自己被捕了之后才知道自己犯了罪,可是这都已经晚了,法律不会听他们的解释,他们也没有重来的机会了。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往往会通过诉讼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就是我们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我们要懂得法律,让法律成为保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武器,而并非是我们所畏惧的事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因学法而尊法,再到守法和用法。在我们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法律会在我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来保护我们,也会在我们触犯它的时候来惩罚我们,要想不触犯法律就要知道什么是法律,也就是学法。而只有在懂得了法律之后,才会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就是尊法。而尊重法律之后才会遵守它,最后才能运用好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尽的责任,是国家生活的保障,让我们从现在做起,
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展开研究,对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办法。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培养 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
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
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 2.法制观念淡薄 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
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
3.法律知识不足 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
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4.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只知道索取利益,不懂得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之,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完全彻底地树立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 为强烈。
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
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
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
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
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3.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一是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
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二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导致教育重点错位。
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致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三是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方式收效甚微。
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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