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是关于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主要包括;确立企业的性质、地位、经济权利和责任、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的经济关系;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可见企业法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其调整对象仍可划分为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经营协调关系,并且涵盖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你说的这几个都是所谓部门法的概念,部门法的分类方法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各种学说不同也有不同的分类,我按照一般的主流的分类方法和定义略作说明:
从逻辑层次上说,你这几个概念逻辑层次最高的是经济法,与经济法并列的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四个实体法部门。民商法调整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如合同,侵权等,经济法则调整行政机关与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上的管理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都属于典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并列的部门法包括民商法,民商法下又细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部门,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由于地位特殊,所以一般把它单独拿出来,主要处理商业上平等主体法律关系。典型的民法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等,典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也就是说公司法是商法的一部分。
至于企业法,这个概念一般在讨论部门法的时候不用,而直接说公司法,因为现代企业绝大部分都采用公司的形式,所以直接说公司法,而不说企业法,但在实务中又确实有企业法的说法。当我们使用企业法的时候,有两种可能,一没什么特别的意图,就是指公司法;二是特别指公司法以及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的法律,范围比公司法要广一些。你只要明白了公司和企业两个概念的区别,就自然明白公司法和企业法的确别。公司只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企业还可以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比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某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等。对应的法律如独资企业法,合伙法等等。
答毕。
第一章 总论2113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5261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预付卡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八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二4102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五1653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专法属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
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
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传真、乙企业报价、甲企业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参看《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是在破产程序执行后,先诉抗辩权中止
比如,甲向乙贷款100万,丙为担保人,约定为一般担保责任,丙破产
1,在丙的破产受理时,甲作为主要债务人还了80W,那麽乙就针对未还的20万,向丙申请破产债权
2,在丙的破产受理时,甲作为主要债务人未还款的,那麽乙可以针对担保人丙申请100万的破产债权,假如破产债权的偿还率为20%,那麽乙应该获得20万的破产债权,(注意,现在钱还不能给乙,等到主债务到期时,如果甲不能还款,那麽这20万拿走。如果甲只还了80万,那麽丙应该承担20万担保债权,破产债权偿还率20%,那麽丙应该给甲20*20%=4万,原来提存了20万-4万。还有得16万继续加入破产债权加入分配)
原发布者:凤舞九天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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