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其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的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
相应的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且劳动争议以仲裁程序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未经仲裁不能起诉。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五条 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也是60日。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争议仲裁简介
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活动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活动特征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题,即仲裁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仲裁。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等。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
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题,即仲裁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仲裁。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等。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 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
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
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公主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
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人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
2、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双方或单方“自愿提交”。
3、仲裁机构是居于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权的专门机构。
4、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人事争议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事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不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适用法规和政策的正确,程序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首要原则。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人事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在案件的受理、处理上都具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 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 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事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不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适用法规和政策的正确,程序合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首要原则。 (3) 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 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1。
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
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 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 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
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①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
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 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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