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主要业务有七项:
(一)税收征管
1.税收种类: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船舶吨税(代交通运输部征收)
2.关税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海关征收的,海关是唯一有权征收关税的机关。
海关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
3.我国关税职能作用的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以调节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为主,兼顾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幼稚工业的职能作用。
(二)查缉走私
1.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进出口贸易秩序。
2.作用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
(4)有利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3.缉私体制和海关缉私警察
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做出三项重大决策:权力部门不再经商办企业;海关组建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走私案件由海关统一归口办理,所有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现行《海关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
(三)通关监管
海关监管对象不仅仅是进出境的“物”,还包括当事人对这些“物”的相关行为。
通关监管具有基础性,其他任务均由通关监管派生而来。
通关监管具有再管理性,即海关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各项管理制度。
通关监管具有法制性与政策性,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严格贯彻党和国家对进出境活动的诸项政策。
(四)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
自1996年起,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一直保持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0%左右,占据我国外贸的半壁江山,成为外贸出口的第一大贸易方式。
历史性贡献:
(1)加快我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步伐。
(2)促进我国吸收外资工作。
(3)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4)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
(5)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
(6)扩大就业,培养大批产业工人,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为许多地区提前实现小康、共同富裕做出突出贡献,推进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
(7)密切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有力促进了港澳的繁荣与稳定,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海关统计
编制海关统计作为法定任务开始于1987年。
从1981年起,国家在公布经济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时,开始使用海关统计资料。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有关进出口统计数据采用海关统计数据。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了海关统计的性质、任务。
(六)海关稽查
1994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条例》,中国海关正式行使稽查权。1997年1月3日,国务院以第209号令发布了《海关稽查条例》。
(七)口岸管理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口岸办公室,将口岸规划和审理职能转到海关总署,并在海关总署设立“国家口岸规划办公室”。2006年5月25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同意,将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想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可以到海关网站上查阅,也可以阅读一些相关书籍。
1.海关(这个行业比较熟悉):首先,要有基础的海关知识,例如通关、查验、监管等海关流程应该大概清楚,一些贸易知识如FOB,CIF等名词应该了解;然后,如果你是细致从事业务工作的话,一些商品知识,如编码和商品性质应该知晓,还有相关核销流程等;海关还有统计的职能,这需要对信息筛选和归纳的能力,基本的统计软件的使用能力等;当然作为权力部门,熟悉相关规程和法律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你的记忆力和执法意识;然后,这个是十分重要的能力,那就是公文写作能力,这个在任何公务员单位都很重要的,如果你有很好的公文写作本领,你会很受领导赏识的,这对你处理业务外的行政事项很有帮助;良好的英语总会派上用场的,例如查验监管,不过呢,肯定没有去外企有用拉,哈哈;最后,人际沟通那能力对你整个职业生涯都很有帮助,这是一种对你最有益处的能力,这个社会很复杂,很多东西需要你应付,好好培养这项能力吧。
国税地税呢,其实本来是一家,以我对朋友(一国一地)的观察,我认为其中核心的能力也与海关大同小异。不过建议提高一下你的会计知识,而且相关税法的规定也应该熟记。
在权力部门,最重要是做事有度,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人的道德是很重要,所有的能力都抵不过你的良心重要。
不过老实话也跟你说,现在海关国税地税真是江河日下,不是所谓的好部门了呵呵。
我回答得很认真拉,希望你给我分拉呵呵~~祝好~
首先,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以进口货物为例:
我国的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的(对成交价格的规定见《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海关税费征收权是指:
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规定的很清楚:1,是代表国家,这个权力代表国务院行使,不属于海关权力;2,其他税费,如代收的各类增值税,消费税等等。
同样,海关税收也包括海关关税及海关代收的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实行海关代收税等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当出现问题时可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属于行政强制权,它与你之前提到的税费征收权,以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等,都属于海关权力。
笼统的介绍,建议你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比较清晰。
1. 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海关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简言之,海关具有监管、征税、查私、编制海关统计四大基本任务。
2. 什么是自理报关企业?哪些企业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 自理报关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履行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只为本企业(单位)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企业。 经国务院、外经贸部及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能力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成为自理报关企业,主要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7)其他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3.自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哪些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资料正本(或复印件); (1)《企业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企业的合同、章程(自营进出口企业不需提供合同); (6)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7)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提供); (8)进口设备清单(不进口设备者不需提供); (9)租赁协议(场地、厂房不是租赁的不需提供);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财务主管人员名单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在海关领取); (11)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簿设置情况; (12)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1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4)报关专用章(印模)。 海关审批后,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4.什么是代理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5.代理报关行为规则是什么? (1)代理报关企业应在关区内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特殊情况需代理异地报关的,应经青岛海关商 异地海关同意,并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 (2)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
(3)代理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以下文件: a.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授权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手续的责任授权书; b.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c.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4)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5)代理报关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
6、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和优惠?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原则上每季度评定一次。
海关对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在实行常规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和优惠: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 (3)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与海关签定免检协议的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于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a. 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b. 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c. 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适用A类管理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7.什么是报关员?怎样成为报关员? 报关员是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通关手续,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员。 欲从。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因此,《海关法》对关税的征收管理确立了基本规范。一、关税税款的缴纳关税缴纳是保证国家关税收入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实施管理,要求海关依法征收,同时要求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
为了保证国家关税的收入,海关在关税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还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所以《海关法》第六十条做出如下几项规定:1。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2。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3。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5。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二、关税税收保全措施为了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海关需要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因此《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和权限这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海关法》对此规定: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首先,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以进口货物为例: 我国的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的(对成交价格的规定见《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海关税费征收权是指: 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规定的很清楚:1,是代表国家,这个权力代表国务院行使,不属于海关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章“关 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147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