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仅供参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前言;
b) 规划背景;
c) 规划目标;
d)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各类用地调整的方向和数量、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等;
e)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阐述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
f) 建设用地调控。阐述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
g)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阐述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安排,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h) 土地整治安排。阐述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规模、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项目区安排,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
i)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分区管制规则;
j)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阐述各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主要用地调控指标和要求。
k) 近期规划。阐述县域和各乡镇主要用地的近期规划指标,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整治的近期任务。
l) 规划实施措施。阐明实施规划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等。
仅供参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前言; b) 规划背景; c) 规划目标; d)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各类用地调整的方向和数量、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等; e)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阐述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 f) 建设用地调控。
阐述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 g)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阐述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安排,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h) 土地整治安排。
阐述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规模、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项目区安排,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 i)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分区管制规则; j)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阐述各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主要用地调控指标和要求。 k) 近期规划。
阐述县域和各乡镇主要用地的近期规划指标,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整治的近期任务。 l) 规划实施措施。
阐明实施规划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等。
(1)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②土地供需分析; ③确定规划目标; ④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⑤编制规划供需方案; ⑥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2)县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 ①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③划定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理制规则; ④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⑤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⑥拟定实施规划措施。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分析乡域土地利用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途径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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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明确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通过充分协调和综合平衡,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即确定规划目标年各类土地面积和布局。其中,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城镇用地面积5项为控制性指标。
3、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及措施,保障规划的实施。通常的实施措施包括:制定年度计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查、严格城市、镇、村建设规划审查,指导农业结构调整。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
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它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做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导言、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各部门用地需求量的预测、地域和用地区的划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规划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编制规划的目的和依据;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规划方案事实的可行性论证等。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县乡土地利用规划为实施性规划,特别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具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通过报纸公告、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土地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二级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政府制订配套的实施条例,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启动发展土地市场,通过经济手段促使规划的实施;逐年落实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督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通过建立领导责任制、公告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和监督检查制等管理制度来实施规划。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答: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4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44、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4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46、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根据哪些要素确定?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47、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什么时间,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 答:上年9月25日前。
4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9、各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什么时间上报国土资源部? 答:每年的10月10日前。
50、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哪一级? 答: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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