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民警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太多了,给你主要的和常用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行政诉讼法》;
3、《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4、《国家赔偿法》;
5、《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程序》;
6、《人民警察法》;
7、《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武器规定》;
8、《人民警察内务条例》;
9、《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办法》;
还有不少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丰富的知识。
政治合格是作为一个警察的前提,并不是说政治合格了你就是一个好警察,作为一名好警察还应该有丰富的知识,这是关键。丰富的知识应该包括:精深的业务知识、较为全面的社会知识、一定的科技文化知识。有了精深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技能,工作起来才能够得心应手,才能作到"公正执法"。警察还要具备较为全面的社会知识。警察担负着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接触的社会面很为广泛,试想,当你"技不如人"时又怎么能够战胜对手。
公安学类专业主要包括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察、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经济侦查、经济犯罪侦察、预审、痕迹检验、文件鉴定、法化学、法医学、公安学、警察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公安、侦察、侦查、公安管理、公安保卫、警察指挥与战术、侦查学、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警卫学、法医、刑事执行、网络监察等专业。
不包括法律专业。
公安类专业包括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法学门类中的“公安学类”专业、工学门类中的“公安技术类”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所列“公安大类”专业及与之相关的目录外专业。
警校是警察学校的简称,在我国主要有公安类院校和司法类院校,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属于公安现役院校。
警校常见分类:
1、公安警察院校:是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直属和管理的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民警察的高等院校,按隶属关系分中央部委直属和地方省属两类,按办学层次分本科院校和专科(高职)院校两类
2、司法警察院校:是指由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直属和管理的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培养人民警察的高等院校,司法部直属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山东的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上海的上海政法学院三家监狱学为本科层次。
3、公安院校仅指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不属于公安院校序列。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也是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其双重职能决定了公安基础知识,除了涉及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以外,必然涉及行政执法、刑事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另外,公安机关日常执法中必然也涉及大量的普通百姓的身边事,掌握一些必要的民事法律知识也是应该的(但不是重点内容)。
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主要是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掌握的知识和能力要素,包括职业素质、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质。
主要测查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必备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1、政治素质
(1)政治敏锐性
(2)政治鉴别力
2、职业道德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二)基础知识。
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有关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5)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6)刑事执法主要依据
2、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
主要测查报考者在工作中把握情况,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妥善协调或处理问题的能力。
1、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行政管理与服务能力
(1)调查研究
(2)纠纷化解
(3)风险识别
3、信息运用能力
(1)信息搜集
(2)信息分析
(3)信息应用
4、接处警能力
(1)受理报警
(2)求助
(3)投诉
(4)处警
5、应急处理能力
(1)事态研判
(2)快速反应
(3)合理处置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1、《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1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1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
公安业务类第一章 宪法第二章 刑法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行政法第五章 民法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第七章 人民警察法第八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章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十章 公安队伍建设第十一章 治安管 理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三章 刑事侦查第十四章 侦查讯问 。
考人民警察职务和其他公务员的是一样:《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是必须考的,有时会加考《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知识这些都是相近的类型,建议你多复习,看看以往的题库,就能得心应手.考上自己理想的职位。 补充: 详情请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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