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民法学精品课程讲义(一) 龙翼飞、姚辉 上传时间:2006-7-12 浏览次数:2856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第一章 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 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要求结合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深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着重领会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和不同种类。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多样性和性质的统一性。
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认识民事法律事实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意义。
了解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既包括事件和行为,还有赖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存在。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法律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把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规则,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要求着重掌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理论,深刻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理解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法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明确公民在民法上的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认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法律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及其内容。
掌握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变动的法律宣告规则。 第四节 监护 理解监护的概念和特殊的社会功能。
明确设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掌握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要求。
第五节 宣告失踪 掌握法律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规定。明确宣告失踪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
第六节 宣告死亡 把握法律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规定。了解宣告死亡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
掌握撤销宣告死亡的各项法律要求。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掌握法律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八节 个人合伙 理解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明确关于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加入和退出的法律规定。掌握法律对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以及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定。
案例: 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
关键点串知识 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
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
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 联想理解记忆 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
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
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
在记忆的时候,还要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前的理解,理解是记忆的基础。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记硬背。
学习讲求“两性” 民法中的法律条文特别多,哪些该记,哪些只需了解就可以了,这其中有个灵活掌握的问题。这时我们可以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分析其出题特点,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
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 比如做案例分析题。
此种题型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民法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在答题时,可以按照这样的步骤:首先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是确定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第三步是确定构成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第四步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最后是确定侵权或违约的责任等。
总的来说,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理论的观点,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将其融会贯通,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在答题的时候,也尽量要联系题中的具体案例,条文与案例相结合,有理有据,我想做到这些,再挑剔的判卷老师也挑不出毛病。
总之,自考朋友们,要想在考试中得到高分,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比争分夺秒、死记硬背更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题海战术”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放松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只能是本末倒置。
相反,如果你掌握了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相信每名考生都可以运筹帷幄,旗开得胜。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民法的复习方法
在备考复习方面,考生首先要了解一下我们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就2007至2009年这三年《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来说,呈现了以下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第二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考察重点法条;第三个特点是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命题。
基于这三个特点,我们总结了三条比较有效的复习方法。第一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考察基础知识的特点。我们就应打好《民法》的基本理论基础。首先,此阶段的复习会涉及到教材选择的问题。现在市场中的教材种类繁多,但是我个人的建议是不要选择过难的教材。只要能够把基础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第二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点法条考察的特点,我们手头就要有一个重点法条。第三个,针对现在司法考试越来越重视重要知识点的重复考察的特点。所谓重复考察实际上就是重者恒重,即历年考察的重点往往还会在下一个年度,或者是隔一个年度的考察中再次会出现,所以,对于历年的真题考生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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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民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3. 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4. 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7.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8. 物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9.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由权和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10.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其债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11.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权利。
12.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13.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 提存:债的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向债权人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行为。15. 不当得利之债:指因不当得利的事实而受益人和受损者之间产生的债的法律关系。
二.简答题三.。1.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调整型实体法。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3. 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4.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要成立法人组织须具备以下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5.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述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行为的标的必须确实和可能6.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民事行为(3)因欺诈,胁迫而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7.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2)须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错(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8. 物权的特征-------(1)支配权---物权失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无条件绝对实现其权利(3)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排他权---物权为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对于物的权利,禁止他人的干涉。
9.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基础,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因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1)善意取得(2)添附(3)收取孳息(4)无主物先占(5)拾得遗失物的方法取得。10. 债的特征--------(1)债是一种法律财产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11. 债履行的原则-------债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债的履行原则有以下几项(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履行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5)情热度履行原则12.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以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3.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无形支配(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是不动产物权,也可以是动产物权(3)用益物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4)用益物权是权利实现与权利取得同时发生,而担保物权则只是在权利消灭时才能实现。
【民法复习策略和方法】
(一)首先要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框架和逻辑体系。
民法学博大精深,这使民法看起来很杂,知识点非常凌乱。因此对付民法体系化的思路非常重要。民法的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具体来说: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他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诸多理论都源于这一原则,把握了它就是把握了民法的命脉,它涉及到民法方方面面的领域:比较经典的法律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工具,结合这一原则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非常有帮助。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更是该原则的集中体现,两外他还体现在婚姻法里的婚姻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构建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在复习民法时一定要有这个“自治”的理念,对这个原则要进行着重的掌握和理解。
在这个基本原则统领下,民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主体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有主物、从物等分类。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第二条主线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合法行为以是否一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单位行为、双方行为。双方行为主要是合同。
(二)不能简单记忆法条,还要知晓法条背后的原理
有些考生对法律条文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在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遇到试题却错的一塌糊涂,理不出问题的头绪来。经过历年的司考真题进行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一条规律:应用性题目越来越多,而每一应用题后面都有一条或者几条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是,要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还必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判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绝大多数考题考查的是考生对一个或者数个法条的掌握程度,但是绝非就法条考法条,而是注重考查应试者对法条含义的理解和运用。所以,单靠对法条的简单记忆以及字面理解,已经难以回答多数的考题。
同时,注意相互概念和法条的区别。考生应该将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例如,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解除权。解除权是司法考试中比较喜欢考到的知识点。其出题方式往往是将不同合同的解除权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进行考查,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在哪法律教\育网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了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进行总结。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哪些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哪些主体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专利法中,在哪情况下行为人享有侵权的抗辩。对于类似情况都要进行总结。
(三)不要轻言放弃
这一点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对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有畏难情绪,因此,就想到放弃。例如,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其过于抽象,并且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因此,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把这一部分省略过去。这是十分不可取的。民法的各个部分都会考到,我们复习的时候可以甚至我们也鼓励考生放弃一些,但是,放弃的内容都是小的知识点,对于放弃某一个方向,这种情形是要避免的。
《法律基础》考试大纲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国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制裁、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监督。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概述: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分类、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二.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中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和活动原则、中央国家机构。第三部分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管辖、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四部分 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渊源、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犯罪的定义与特征、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刑罚: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种类、量刑、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七.几种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权利:物权、所有权、相邻权,债权、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民事诉讼时效第六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作品及其种类、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专利法: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和种类、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第九部分 市场管理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行为的特征、种类和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 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义务,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其解决途径。
第十部分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构、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原则。第十一部分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
二.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第十二部分 诉讼法 一.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诉讼主体: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 三.诉讼证据: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诉讼管辖: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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