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及解析: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该条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据此,盗窃罪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领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甲暴力获取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同时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刑法第240条指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拐骗行为。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三)项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006年7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对此予以了规定)。
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过程中,因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丙、丁。
答:(1)甲乙丙丁四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虽然丁当事人拒绝了甲乙丙的邀请,但是丁在明知甲乙丙要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了帮助,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另外,虽然实际抢劫时丙未到场,但是不影响丙抢劫罪的成立。
(2)店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店主开枪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乙的行为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店主对此进行防卫时成立特殊正当防卫,即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认为过当。
店主误致其妻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的打击错误,对此,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成立意外事件
比较详尽的回答是: (1)对乙丙丁如何定罪处罚? (2)店主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窃,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乙丙丁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店主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因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认为过当。 店主误中其妻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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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被继承人先死,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推定长辈先死,故而应当判定乙先死,丙后死
2.甲乙系夫妇,相互间有继承关系,但婚姻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甲杀害了乙,丧失了继承权,所以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乙的财产应当由其父母及子女继承,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25万元的财产由丙和丁,继承。
甲随后自杀,此时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继承,如甲父母仍健在,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另一半,由其父母继承,如父母双亡,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共同平均继承。
丁系甲的丈母娘,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没有继承权。
3.
①乙的财产一半以及保险金,由丁继承,另一半由丙继承,丙死后,甲由于杀害了她,丧失了继承权,所以由丁继承,即丁独得27万元
②戊、巳、庚、辛系甲的兄弟姐妹,其继承权平等,各得25万的四分之一
我来说说:
第一题:
合同已经成立。
原因:双方已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其中“甲乙约定,甲先付给乙800元,山地车暂由乙保管,明天交付余款后,甲领自行车”也是买卖合同的条款,即履行合同方式的条款。
乙
当天,乙没有将自行车交付,按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需交付才能改变所有权,因此甲没有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所有权依然是乙的。按我物权法的规定,动产在转移所有权时风险转移。自行车被偷,所有权是乙的,即被偷的是“乙”的自行车,自然由甲负责。
救济:乙退赔甲的所付费用及甲为此交易花去的必要费用;或者另给一辆同样的自行车给甲(因自行车是种类物)
哆嗦一点:假如自行车没有被盗,而是乙以1200元将自行车又买给了丁,可不可以呢,当然可以,他回过头来退赔甲800元就可以。
第二题:
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已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双方已履行完毕,牛的所有权因合同的履行完毕而转移给了甲,风险也已转移给了甲。甲将牛交给乙看管,是一种委托,牛因雷击而死,乙没有任何过错,故意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个合同部分履行,所有权没有转移,而第二个合同已履行完毕,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
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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