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之前,首先要确定培训对象,然后根据培训对象来确定教育的内容和教育方案,以及培训教育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培训的基本内 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的培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 实施办法和配套的法律法规、GSP、各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法,以及药学专业知 识的培训等。 各级负责人要进行各类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尤其是GSP的学习, 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通过培训使他们认识到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 等各个方面都已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是特殊商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宗旨,也是药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目的。 使他们确立“质量第一”的原则,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问题是一个 严肃的原则问题。
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是所有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宗旨。通过培训使其具有高效的管理知识,更好 地领会实施GSP的意义和内容,掌握实施GSP的有关知识、方法和评价的基本原 则,使之掌握企业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
质量管理、技术人员应进行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实施 GSP所规定的本岗位职责和活动内容。检验及操作人员应全面进行GSP学习,以及检验专业知识培训和本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岗位责任制度的学习。
对仓库 负责人、保管员、商品养护员进行GSP学习,以及药品储存、保管、养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本岗位的操作规范。 药品销售人员和零售企业的营业员也应进行GSP 的学习,了解GSP对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了解本岗位的工作规范和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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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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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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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阶段 ①掌握药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和办法。
②掌握各类 主要药物的通用名(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际非专利药名)、商品名、药理作用、临 床应用、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③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采 购、供应、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掌握本院使用的品种、处方用量及限量。
④熟悉 门诊、急诊、病房、药房及药库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⑤熟悉药 品采购、质量验收、记账核对、保管等程序和技术要求。
掌握药品有效期知识及其管 理办法。了解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⑥熟悉医院药品的分级管理内容、质 量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及计算机在药品管理上的应用。 ⑦熟悉常用中毒解救药物的使用。
⑧了解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和药物经济学基本知识和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 ① 结合临床制订个体化给药方案。
②熟悉临床胃肠外营养(TPN)的知识和掌 握其组成原理及配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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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整改报告
沈丘县医保中心领导:
您好!
我药店收到沈丘县人社局医保中心通知和会议精神,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会议内容,深刻领会会议精神,我店根据沈丘县医保中心下发的通知的内容,我药店结合通知,对照本药店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我们将要求药店加强医保相关政策学习;严格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上报整改报告。我药店将严格遵守《沈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和《药品管理法》的各项规定,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药品的分类管理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销售,已明确规定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同时设立非处方药品专柜,贴有明显的区域标识。保健品设专柜销售,不与药品混合经营,保健品专柜须将设立“本柜产品不使用医保卡结算”的警示标志。
二、刷卡方面:药店今后将严格遵守《沈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各项规定,要求药店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刷卡,购非药品类商品以后都不给予刷医保卡,日用品一律下架。
三、人员培训方面:今后将加强店长、驻店药师、收银员、营业员等人员的药品知识培训,严格执行认证各项要求,同时对药店所有人员加强医保相关政策学习培训。
总之,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对工作的问题以检查为契机,认真整改努力工作,将严格按照市、县、局指示精神领会文件的宗旨,让顾客满意,让每个人吃上安全有效放心的药,药店全体员工感谢市、县、局的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真。我们保证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认真落实《沈丘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和《药品管理法》各项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以上是我店的整改情况,请市、县、局领导进一步监督指导!
沈丘县XX药店
2012年5月15日
① 为保证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药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GSP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 制度。
②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 可上岗。 ③ 药品保管人员应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和随货同行凭证办理收货, 并将药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
对单货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 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④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温度0〜30°C、阴凉库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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